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及《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市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27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梯度培育、动态管理”原则,重在培育企事业单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包括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市知识产权局统筹组织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包括申报、评审、认定、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三)参照相关管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体系;
(四)重视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实施和转化运用;
(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第五条 申报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在满足第四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部门和人员设置;
(二)持续加强创新活动,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保持增长;
(三)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创造,拥有一定的专利申请量和有效发明专利;
(四)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运用,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40%;申报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的,近三年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
第六条 申报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在满足第四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或已具备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认定条件;
(二)具有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且专职人员在3人(含)以上;
(三)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满足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实施的需要;
(四)近三年专利申请量整体持续增长,其中申请发明专利占比不低于30%;
(五)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60%,知识产权产品及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60%;申报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性质的,近三年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工作实际确定每年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申报及认定的具体安排,发布通知公告。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按照市知识产权局通知的要求及方式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申报书;
(二)符合本办法所述申报条件的说明材料。
第九条 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评审和认定程序如下:
(一)初审
各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对本区域内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形成书面意见,加盖公章,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二)核验
市知识产权局对各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和审查情况进行核验,核验通过的进入后续程序。
(三)评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申报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