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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篇一等奖!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结果揭晓

江苏高院  · 公众号  ·  · 2024-06-03 09:59

正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加强少年儿童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指引示范作用,促进类案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能力水平,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 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

近日,评选结果出炉,江苏法院共有 5篇裁判文书 获奖。其中, 一等奖2篇、三等奖1篇,优秀奖2篇








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

江苏法院获奖名单






一等奖

(2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19)苏0311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团队

合议庭:陈思田、孙通、曹继军

书记员:赫子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量刑。文书将各方观点分别明晰表述,详细阐述了法官通过事实分析、类案比较、民意调查,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等进行综合量刑的理由,通过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量刑过程,说理充分。同时,该份判决高度关注“常情常理常规”,在法理和情理上进行充分阐释,实现了服判息诉的良好效果。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苏06行终17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团队

合议庭:高鸿、刘羽梅、刘海燕

法官助理:金保阳

书记员:丁水仙

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解决纠纷的逻辑起点,明确公民因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父母与子女是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更应受到特别保护。判决指出收养登记关系到当事人特定身份关系的解除和建立,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登记机关应谨慎履行审查职责。文书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进行了抽丝剥茧式的分析,查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并非弃婴,不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最终撤销了收养登记行为。



三等奖

(1篇)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苏12民终36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团队

合议庭:孙辙、叶志军、于焱

法官助理:郑本香

书记员:李星融

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热心救助同伴却造成同伴身体损害,法院判决无需担责的民事案件。因未成年人的好意互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司法应在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与施救行为的责任免除之间寻求平衡。该判决最终认定未成年人的善意扶助行为不具有可归责性,情理法兼具的同时,也实现了司法裁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频共振,向民众传达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鼓励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优秀奖

(2篇)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苏13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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