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职场加班问题频频引发社会关注。而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许多所谓“自愿加班”的情况也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平台曝光。最近,一起涉及老板点赞员工“加班朋友圈”获赔加班费1.8万的案件,再次引发了对加班认定和社交媒体证据效力的热议。小杨与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工作。在工作期间,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并规定员工的绩效考核分数不达80分将面临解雇。2018年7月,小杨申请休年假,但因工作繁忙未获批准。紧接着,他向北京市社保稽核部门投诉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基数不足。然而,没过多久,公司便以小杨未通过7月的绩效考核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公司称小杨的考核成绩为59分,符合解除合同的标准,因此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对此,小杨表示,仅凭一个月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自己不胜任工作,他认为公司非法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与此同时,他还主张,自己在休息日加班,并提供了微信截图作为证据,证明公司管理人员曾在他推广奶粉的朋友圈上点赞,认为这是加班行为,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对此提出反驳,认为员工加班必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过上级批准才算正式加班。而小杨没有按照程序办理,且领导在朋友圈点赞并不等同于同意加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判定公司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赔偿金。此外,关于小杨是否加班的问题,法院认定,小杨提交的加班时间明细表和微信截图可以相互印证,证明他在休息日确实进行了加班。微信截图显示,公司利用休息时间推广奶粉,并且公司的管理人员点赞,这些证据充分证明小杨的加班事实。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18135.2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41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微信截图作为电子数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具有法律效力。但法院需要核实截图的真实性,确保其符合证据标准。只要微信截图是真实的,它就能作为合法证据,被法院采纳并作为判决依据。多说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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