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杭州天天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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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钟快速到达沪杭甬高速入口” “5分钟可直达杭州东站”房产项目周边配套有多远 不得以所需时间来做广告

杭州天天315  · 公众号  ·  · 2025-02-07 18:29

正文


“项目周边自然景观丰富背靠临平山景观公园,紧邻上塘河,步行至水景公园仅15分钟”“5分钟商务圈内配套齐全”“无缝链接掌控全城,3分钟快速到达沪杭甬高速入口,5分钟可直达杭州东站,杭甬高速20分钟可抵达萧山机场”——最近,杭州一家房地产公司因为宣传房地产项目配套周边使用了这些宣传,被行政处罚了。



“5分钟可直达杭州东站”

这样的房地产宣传是违法的



事情要从今年4月说起,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杭州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广告,包含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经调查,杭州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自有网站上发布房地产广告,宣传开发楼盘,网页含有“项目周边自然景观丰富背靠临平山景观公园,紧邻上塘河,步行至水景公园仅15分钟”“5分钟商务圈内配套齐全”“无缝链接掌控全城,3分钟快速到达沪杭甬高速入口,5分钟可直达杭州东站,杭甬高速20分钟可抵达萧山机场”等宣传内容。以上网站由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护,广告费用为5000元。案发后,杭州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架了相关网页。

杭州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自有网站上发布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房地产广告不得以项目

到达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对此,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属于发布房地产广告表示项目位置,以所需时间表示距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规定,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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