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统计核算,2016年恩施州体育产业总产出(总规模)为13.44亿元,实现增加值8.28亿元,占当年全州GDP比重的1.13%。在恩施州体育产业11个大类中,体育服务业(除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外的其他9大类)总产出和增加值分别为11.57亿元和7.72亿元,占恩施州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86.06%和93.29%;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总产出和增加值分别为 1.53亿元和 0.47亿元,占恩施州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11.36%和5.66%;
与2015年恩施州体育产业调查数据相比,2016年恩施州体育产业总产出(总规模)增长2.76亿元,增速达到25.84%;增加值增长2.03亿元,增速达到32.48%。其中体育健身休闲活动和体育旅游活动增幅较大,2016年恩施州体育健身休闲活动总产出和增加值分别由1.21亿元、0.71亿元上升为2.45亿元、1.43亿元;体育旅游活动总产出和增加值分别由1.73亿元、1.39亿元上升为2.43亿元、1.96亿元,增长较为明显。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恩施州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统计局
2017年7月11日
附件:2016年恩施州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
注:若总量与分量合计尾数不等,是因数值修约误差所致,未做机械调整。
附注:
1.指标解释
体育产业总产出(也称总规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体育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反映常住单位从事体育生产活动的总规模。
体育产业增加值,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体育产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组织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分类采用《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2015年第17号)。《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根据体育生产活动的特点,将符合定义的类别重新组合而成,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采用两级核算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活动特点分为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体育场地设施建筑业和体育服务业三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选取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共130个分别归属,其中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包括37个行业小类,体育场地设施建筑业包括3个行业小类,体育服务业包括90个行业小类。在130个行业小类中,11个行业小类的全部活动属于体育产业活动,119个行业小类的部分活动属于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
3.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核算方法》,体育产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进行核算。核算所需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相关数据资料,包括体育事业统计资料、体育彩票发行情况统计报表和全国体育场地普查资料等;二是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包括2015-2016年GDP最终核实有关数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以及2016年有关专业统计年报资料等;三是有关部门资料,包括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统计资料。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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