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论是法律逻辑的重要内容,不仅涉及法律适用论,也涉及立法论。第四章的写作背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前后,有法学学者和逻辑学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使用的概念和定义进行了逻辑批判。该章没有直接介入这些讨论,而是勾勒出一种“好的定义”应该满足的标准,以及它如何被应用于法典编纂的活动。“同案同判”看起来是近年来司法公正和司法统一的要求使然,也是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预设,但实则涉及对司法裁判之深层本质的理解。面对学界围绕这一话题展开的诸多争论,第五章就“同案同判”的含义、性质、价值等问题提出了不同以往的主张,力图赋予它一个恰如其分的定位。十余年来,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两大阵营的论争构成中国法学流派化发展的一道风景线,而这道风景线的方法论面向可以被概括为“规则导向”与“后果考量”之争。第六章试图厘定后果考量的内涵和类型,并对其方法论定位与在价值判断客观化中的作用及局限进行探讨,尝试以一种内部化的方式来调和这种争议。在党中央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使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要求“落地”就成为关键。第七章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现状,就其融入司法裁判的各种途径进行了系统讨论,并对融入的前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案裁判中进行具体化论证的形式和规则——提出了要求。在新科技时代,尤其是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相结合的背景下,学界将理论研究的重心置于“智慧司法”的技术保障及其对审判理念的冲击方面。与此不同,第八章着力对人工智能条件下法律推理之性质进行重新理解,并基于此来刻画这种法律推理的基本模式。总的来说,人工智能时代没有造就新的推理模式,而是使哲学界和法学界此前已提出的可废止推理及其模式得到彰显。
上述是目前中国法学界或司法实践中比较热门的八个话题。虽然它们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只是同一面时代棱镜中折射出的不同面向而已,因而各章在论述的内容与细节上或有交集。虽然对它们的讨论看起来是“各自为战”,但背后隐含着笔者对法学方法论的整体理解和对“什么是司法裁判”这条统一主线的把握。对此,读者可在阅读各章时有所体会。虽然它们只是法学方法论研究中一些新的“点”,但并不妨碍它们可以被融入关于方法论的体系性论著。当然,这就属于后续的任务了。本书另有一个“附录”部分,囊括了两篇文字。一篇是对近三十年来中国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观察和反思,另一篇是笔者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的“中德法学方法论研究新发展”学术研讨会上所作的总结发言。
虽然人们常常提及拉德布鲁赫(Radbruch)的那句谶语般的名言,即“明确意识到其自身方法的学科通常是有病的学科”,但如果因此就走向方法论上的“无政府主义”——就像其代表人物费耶拉本德(Feyerabend)那样旗帜鲜明地“反对方法!”“怎么着都行!”——则无异于专业化法学的自杀。新时代提出了新课题,也提供了检验(更新?)既有法学方法的新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