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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剑云:从工程建设计划到土地开发控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政府职能转型的标志

中国城市规划  · 公众号  ·  · 2017-06-20 19:07

正文

编者按


2017年6月10日,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控制性详细规划学术委员会成立暨学术研讨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艺术博物馆召开。控规学委会委员、华南理工大学周剑云教授作了题为《从工程建设计划到土地开发控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政府职能转型的标志》的报告,他认为中国的改革是政府管治经济发展方式的改良。


周剑云

控规学委会委员、华南理工大学教授


1.城市的观念与治理体系


1.1 城市的观念


城市的概念与定义非常繁多,每个研究领域都有自己的定义和解释;


城市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各个专业有不同的认识和观点,并基于专业的观点建构专业体系。观念是对事物的认识,是一种简化和抽象,观念化是形而上学的基础,是知识体系的开端和基石。从治理的层面而言,城市的观念是什么?概括为两种阶段和两种类型,即:

城市是扩大的建筑与建筑的聚合;

城市是一个开放的网络;


建筑是文化观念与个体诉求的显形过程,传统城市的显形与建筑过程类似,现代城市的显形就复杂一些,经过一个中间环节--市政网络的连结性与承载力。在利益诉求主导下,城市网络结构直接决定建筑形态,或城市网络成为文化、诉求、场地背景的一部分。


城市的形成与发展有两种源头:规划建设与自由发展。


对于中国而言,城,基本上是规划建设的;市,多数是自由发展聚积而成。近代以前的城市都是建筑聚集而成,城市发展或城市建设基本等同于建筑工程,北京城最为典型--故宫、王府等大型院落中的道路是铺装的;排水是经过设计的。城市约等于有防卫的村庄、放大的土楼而已,城市是建筑的聚集,城市与乡村不同的是城市的建筑聚集显示某种秩序或制度安排,尽管村庄也存在某种秩序或外在强制性安排,但是没有城市那么显著。欧洲的城堡也是如此,“市”是一种交易空间,交易空间最早是“墟”,或一片公共的场地,道路、广场是市的核心,市的形成是建筑聚集的结果。



资本主义制度导致城市的发展方式产生根本性的改变,道路、给排水等市政设施建设成为城市发展的先导,建筑工程依托于市政工程,城市本质的特征不是建筑的聚集,而是网络的扩张,并且网络扩张与建筑聚集的尺度不同,网络扩张有一个最小规模效益问题,比如供电、供水、科班式的教育、多科医院等。城市发展就不体现为建筑的临近性扩张,而取决于城市网络的联系,比如距离较远的两栋建筑可以产生密切的联系,而邻近的建筑可以不发生关系;城市是一个开放的网络。



真实的城市发展依然是上述两种过程的混合,然而在治理理念上仍然存在巨大的分歧,这种分歧就反映到城市规划与治理体系之中。


1.2 治理体系


城市观念与城市规划


机械论的城市观:城市类似机械设备、或建筑工程,城市规划等于设计,或城市设计(当今中国城市规划的思想),所谓规划就是规定最后的城市形态。



有机论观点:城市类似植物或动物,不可能决定城市的功能和形态,只是可以调整城市存在的环境,从而改进城市功能和进程;换而言之,就是认为城市存在自身的发展规律,可以认识规律,可以利用规律,但不能改变规律。在此观念下,西方的主流认识是“城市规划的实质是干预,干预的手段是法规和公共政策”。在当代中国,规划和管理应当尊重科学,什么科学呢?直观的理解就是工程规范或专家的认识,这是对科学的误解,更是对城市的误解。



当代的政府治理体系是建构在1949年之后,城市治理模式大体分为两个阶段和两种模式,基本与历史类型对应:


计划经济的城市观念基本上是扩大的建筑工程,治理的核心是“建设”,治理的工具是计划,管理的方式是项目,核心问题是建设项目的协调。经济能力不足,建设知识和建设人才不足是关键问题。



市场经济过渡中的城市观念是“市政网络+建筑工程”。网络建设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发展基础;建筑工程就开放给社会了,除了公共设施之外、具有生产和盈利的建筑工程分散到整个社会,因而,政府的管理职能显现出来;政府治理城市目标是“发展”,核心是“土地”,模式是“建设(引导)+规划管理”。政府内部多部门管理的协调,政府与市场力量的协调成为治理体系的核心问题。


城市治理包括城市发展全过程:“建设(开发)、运转(使用)、更新(功能的维持)”;涉及整个规划体系:规划的制定、规划的实施、规划发展的检测与评估、规划救济等4个阶段。本次讨论规划实施制度中的开发控制。


2.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城乡规划的实质与特征


2.1 城市规划的实质


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具体化与空间化;具体化就是将发展目标转化为建设项目;空间化就是将建设项目落到位置和用地。


计划经济时期的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具体化与空间化,详细规划是建设工程的空间安排和实施计划。


2.2 城市规划的特征


政府是城市发展的唯一主体,规划与实施是一体化的。并且是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多级地方政府配合的、整体性的发展规划体系;国民经济计划是城乡发展的目标与依据。


规划对象是以“建设项目”为核心的发展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的核心问题是:

·建设项目的选址,这是城乡规划共有的核心问题之一;

·协调发展的问题:分为两个层面,第一是建设项目与城市协调发展的问题,包括人口的协调发展、产业的协调发展、区域交通的协调发展等;第二是建设过程的协调性问题,比如用地拆迁、市政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的协调问题等。


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是:

·规划管理属于政府内部管理的性质;

·属于技术协调的性质;

·详细规划是管理的目标和依据。详细规划就是建设项目的总平面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换而言之,今日之修建性详细规划就是那个时期的详细规划,是一个建设场地内的经济技术、甚至是美学层面的管理。


3.改革的实质及其对城乡规划的影响


3.1 经济改革的实质


改革是政府治理方式的改良。由“大锅饭”变成“分灶吃饭”;在农村表现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制;在城市,表现为“城市/企业”的混合模式。


经济领域的制度变革经历3个阶段:

第一是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和统一分配;

第二是80年代的“财政包干制”,类似农村的土地承包制;

第三是90年代初期的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

计划经济模式类似集权性质的帝国,财政包干制类似封建制,而分税制则类似联邦制。准确的说,我国在经济制度上是多个独立的地方经济实体的联邦制国家。


3.2 经济改革对城乡规划的影响


城市发展主体多元化,发展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日趋复杂:

·中央政府的发展主体分解为多个、多层级的、竞争性的地方政府发展主体;

·企业成为独立的发展主体和利益主体;

·外商直接参与城市开发过程;

·私人成为城市开发的主要力量;


地方层面,不同发展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成不同政体:

·政府与国企主导的发展政体;

·市场主导的发展政体;

·政府与市场合作的发展政体,混合模式复杂而显示发展的潜力与优势。


城乡规划的目标发生转变:由“落实投资”转化为“吸引投资”(筑巢引凤)。城市发展可以解释为资本的空间化,计划经济的城市发展是“落实投资”,市场经济情况下,带动城市快速发展的动力是“吸引投资”,由此带来城市发展过程的变化。


城市开发过程由计划经济的“项目--用地--建设”转化为市场经济的“用地--项目--建设”过程;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土地的经济属性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项目--用地”是选址为核心的规划体系,而“用地--项目”是土地开发为核心的规划体系,从而导致规划土地的对象从“项目”转化为“用地”,因此详细规划出现分化与转型。


计划经济的详细规划是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被保留下来,并更名为修建性详细规划;而应市场经济需求分化出“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既是一种新的规划类型,也是一种新的规划制度。所谓制度就是重新确立了城市开发过程中各个参与者的权利与责任。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一项规划制度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法制化;

·政府角色的分化与转变;

·规划主导的规划体系。


4.规划制度转型与传统技术逻辑的内在冲突


总规与控规的技术逻辑是“目标-指标”、“规划--实施”的关系。由于我国的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段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是基于预测的,也包含诉求于愿景。其技术逻辑的内在问题是:

·“总体目标--总体指标--地块指标”的分解不是唯一的,而存在多种可能性,无法判断哪一种分解的结果符合要求:比如人口目标与控制目标的分解;

·“总体目标--地段目标--地段指标--地块指标”的分解落实途径,这是一种功能分区式的分解过程,即便如此,在地段指标与地块指标之间依然存在多种可能性,比如管理单元指标与地块指标的关系。


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多元主体的城市中,城市总体目标是集体共识和共同目标,目标向指标的转化,以及指标的分解都涉及利益分配,因而就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过程,而是一个利益博弈的政治过程。市场经济的城乡规划是空间资源的分配,对于新区开发,这种分配过程尚可以简化为科学过程,而对于旧城更新,由于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城乡规划就属于利益的调整过程。


发展目标与管理目标


发展目标是发展主体的愿景和诉求,体现发展者的利益。


·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单一的发展主体,发展目标与管理目标是同一;

·在市场经济下,发展主体的多元化及其利益分化导致发展目标与管理目标出现差异:实现发展目标是发展商的诉求,管理的目标由实施发展转化为协调发展,是维护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在发展商实现自身权益的过程,不能损害城市的公共利益,也就是克服城市开发的负外部性,克服私人开发的负外部性成为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管理目标与发展目标正式地分离了。


发展指标与控制指标


·在土地出让之前,地块开发指标是城市发展目标的体现;

·土地出让之后地块开发指标就变成私人的开发权益。


地块开发指标是土地出让的主要内容,土地出让的过程就意味着发展目标转化为控制指标的过程,现在的问题是这种指标性质的直接转化是否符合规划的目的和逻辑?


这种转换使得指标的含义产生分异和变化:

·对于发展商而言,指标是经济性的,是私人利益的体现;

·对于开发控制者而言,这些指标是空间性的,是保证环境品质和公共利益的体现。


也就是说地块指标这个城市目标的载体,在出让这个环节转化之后,明确为分异的、甚至是对立的指标,由于利益冲突导致地块指标被固化。


5.规划制度的建设与政府部门关系的重构


政府作为城市建设者


在市场经济下,政府作为城市建设者是不可或缺的,至少城市公共设施需要政府主导建设。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具体由政府部门承担,比如教育、医疗、交通、市政、园林、环境等公共部门,这些部门是实施城市规划的主体,城市发展目标可以转化为公共建设项目,可以遵循“目标--项目--建设”的计划经济下的城市发展途径。


政府作为城市建设的管理者


政府作为管理者就是政府提供开发控制来实现规划的目标,规划目标的实现主体转为市场主体。如何使得市场主体实现城市规划的目标,控制的方式是通过控制土地开发的方式来实现管理,而不是项目管理的方式,即不能采取“目标--项目”的方式,而采取“目标--指标”的方式,也就是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工具来实现城市发展目标。政府作为管理角色的主要责任部门是城乡规划部门。


城乡规划与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公共部门之间的关系,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协调、协作的关系,采用控制性规划和规划许可证的管理方式是不恰当的,政府作为城乡规划的实施主体,政府公共部门是公共建设,城乡规划部门是开发控制,二者之间是平行的协调关系,甚至是公共建设引导市场建设的关系,因而,不适用控制性规划手段与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