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经济改革的实质
改革是政府治理方式的改良。由“大锅饭”变成“分灶吃饭”;在农村表现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制;在城市,表现为“城市/企业”的混合模式。
经济领域的制度变革经历3个阶段:
第一是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和统一分配;
第二是80年代的“财政包干制”,类似农村的土地承包制;
第三是90年代初期的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
计划经济模式类似集权性质的帝国,财政包干制类似封建制,而分税制则类似联邦制。准确的说,我国在经济制度上是多个独立的地方经济实体的联邦制国家。
3.2 经济改革对城乡规划的影响
城市发展主体多元化,发展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日趋复杂:
·中央政府的发展主体分解为多个、多层级的、竞争性的地方政府发展主体;
·企业成为独立的发展主体和利益主体;
·外商直接参与城市开发过程;
·私人成为城市开发的主要力量;
地方层面,不同发展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成不同政体:
·政府与国企主导的发展政体;
·市场主导的发展政体;
·政府与市场合作的发展政体,混合模式复杂而显示发展的潜力与优势。
城乡规划的目标发生转变:由“落实投资”转化为“吸引投资”(筑巢引凤)。
城市发展可以解释为资本的空间化,计划经济的城市发展是“落实投资”,市场经济情况下,带动城市快速发展的动力是“吸引投资”,由此带来城市发展过程的变化。
城市开发过程由计划经济的“项目--用地--建设”转化为市场经济的“用地--项目--建设”过程;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土地的经济属性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项目--用地”是选址为核心的规划体系,而“用地--项目”是土地开发为核心的规划体系,
从而导致规划土地的对象从“项目”转化为“用地”,因此详细规划出现分化与转型。
计划经济的详细规划是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被保留下来,并更名为修建性详细规划;而应市场经济需求分化出“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既是一种新的规划类型,也是一种新的规划制度。所谓制度就是重新确立了城市开发过程中各个参与者的权利与责任。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一项规划制度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法制化;
·政府角色的分化与转变;
·规划主导的规划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