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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五人获刑!

江西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1-22 21:00

正文


临近年关

烟花爆竹购买需求量增长

有人便动起歪心思


2023年12月,被告人黎某、邓某、李某、易某在不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等额出资,约定利润平分,合伙购买货车,雇佣被告人吴某等人多次 在货车车厢内非法生产“西炮”“战神”等花炮。


2024年1月3日,黎某、邓某、李某、易某四人组织吴某等人在货车车厢中非法生产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银灰色粉末物质为烟火药, 重量为6.6kg。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黎某、李某、易某、吴某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在没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烟火药, 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最终,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黎某、李某、易某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判处被告人吴某 有期徒刑九个月, 并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货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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