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吉林、黑龙江、奉天等光绪年间新设省份的缺分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特点,即最要缺非常少,简缺不设,而多设要缺和中缺,这可能代表一种晚清官缺设置的新思路:即最要与要缺既然同为督抚调补,中缺与简缺为吏部选任,其间的区分度越来越小,刻意区分最要与要缺,中缺与简缺已不再重要。这也代表了以“冲繁疲难”与“最要、要、中、简”相对应的分等体系已面临实践上的难题。《大清会典事例》曾记载了道光年间的两项谕令,一是道光六年(1826)奏准各省如系繁简互调人员,已不必考虑其繁简字样,对调之员毋庸送部引见;二是道光二十三年(1843)议定三项要缺调任三项或四项最要之缺,或由内地要缺调任边疆、苗疆、海疆、夷疆、烟瘴等项要缺,如非另有不合事例之事,即行议准。 这就意味着,督抚所主导的繁缺与简缺之间的对调手续简化,要缺与最要缺之间的区分意义也下降了。这些变化实际上就为民国以降这套政区分等制度的被废除埋下了伏笔。
以比例而言,最要缺、要缺代表着国家对州县地位的重视,比例排名前列的省份,也意味着得到国家在官僚资源投放上的重视,其中比例超过40%的省份共有9个,四个属于晚清新设省份:奉天、黑龙江、吉林、新疆,最要缺和要缺比例均超过了80%;其次是边疆省份,包括甘肃、贵州、云南;再次是直隶,属于政治核心区。湖南虽属于内地,但西部与贵州毗连,苗民群聚,最要缺、要缺在各省份中比例也比较高。而整个东部、南部省份中唯有江苏省最要缺、要缺比例较高,其余省份则只有浙江省超过40%。
中缺和简缺占比超过60%的省份共有12个,其中环京畿三省即河南、山西、山东均在其中,距京师愈近似乎政治愈稳定,愈易治理;福建、广东虽宗族发达,海岸线漫长,岛屿众多,然国家亦将其视为易治之地,多选初任人员前去任职。
总体而言,除了边疆省份和直隶、江苏两个较为特殊的省份外,如以南北方计,则南北各省的最要缺和要缺比例之和基本是均衡的,这体现出清朝这一制度设计时的平衡。但在清代,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治理难度,南方省份都超出北方省份,这种平衡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南北方的缺分标准在实际上并不一致,北方省份一定程度上被降低了标准,清朝人自己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北方俗醇而事简,赋少而易输,州县治事,自辰迨午,则案无留牍矣。南方俗漓而事繁,赋多而易逋,讼师衙蠹,奸弊百出,自非精敏强力之吏,鲜有不困者。故近日督抚所定冲繁疲难之缺,北方之兼四项者,仅比南之兼三项者;北方之兼两项者,仅比南之简缺,此其大较也”。
(二)省内差异。在地图上(参见图12、13、14)可以清晰地看出每一省之内的缺分分布差异非常明显,总体上体现为以下几种模式:
1.省界模式。即凡省与省之间的交界地带,最要缺和要缺便设置得极多,而省内其他区域则基本为中缺和简缺。尤其是以下区域最为典型:直隶、山东、江苏、河南、安徽交界地带,川陕交界地带。前一个区域涵盖了清代义和团、天理教、捻军起义的发源地;后者则是白莲教起义发源地,在朝廷眼中,是治理不稳定区域。这与全国特意擢升边疆地区缺分的做法是一致的,国家有意识地通过分等制度的激励促使督抚将有经验的官员调任到治理薄弱的边缘地带。
2.沿海模式。在浙江、福建、广东等省体现得尤为明显。沿海岸线分布着一批要缺和最要缺,而其余区域则多为中缺和简缺,形成鲜明对比。
3.族群交错地带模式。以直隶、山西北部最为典型。因处汉蒙交界,治理难度要高,故这些厅州县的等级普遍要比其他汉人为主的州县高。
(三)政区类型差异。清代政区自省以下,可分为府级政区,包括府、直隶州、直隶厅;县级政区,包括县、散州、散厅。他们在政区的缺分设置上有没有较明显的差别,以往很少有人注意。
统计结果证明(见图11):无论直隶厅还是散厅,在高等级的最要缺和要缺中均较同类型政区为高,合计均超过了80%,直隶厅中最要缺和要缺的比例甚至高达94%,中缺、简缺甚少,是清朝政府最重视的区划类型,配备了超常规的官僚资源。如果统计那些由二字、一字或无字但却被擢升为最要、要缺者,厅的表现更是突出。前已提及,共计224缺属于这类情况,而其中厅就有69例,占31%,而厅在全部政区中仅占7%而已,足可见清朝对厅的重视程度。厅设置最多的就是边疆及内地的边缘地带,多族群杂处,属于清朝统治相对薄弱的地区。在六种政区类型中,只有县和散州中缺和简缺的比例之和超过了最要缺和要缺之和,是吏部铨选初任官员最重要的历练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