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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 苏州虎丘法院:以经典IP“奥特曼”元素吸引顾客却未获授权,这家咖啡店被索赔百万......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2-27 07:20

正文




—— 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在苏州兼具古城特色和潮流元素的“打卡圣地”网红街上,有这么一家咖啡店,当迈入咖啡店的门槛,《奇迹再现》BGM响起,这里满满都是“奥特曼”元素:奥特曼主题手办、卡片、画册琳琅满目,陈列在餐饮区背景墙上大幅“赛罗奥特曼”海报,点单小程序图片上饮品周围恰到好处的奥特曼摆件、以奥特曼元素命名的饮品蛋糕、烙印着奥特曼头像的蛋仔......甚至连纸巾和玻璃杯也都有奥特曼元素,还能买到手办、卡牌、徽章、冰箱贴等奥特曼主题周边,部分玻璃柜更是展览着一些私藏的限量版手办。



二三十一杯的饮料、甜点,即使有些小贵,还是吸引了不少顾客光临。门店里,小朋友们对着展品如数家珍,大朋友们在满是奥特曼的环境里品尝着童年。然而,这家咖啡店,被奥特曼系列艺术形象和元素知识产权被许可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合理支出及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奥特曼”注册商标在动漫、玩具等领域知名度高、持续时间长,在市场上有广泛的影响力,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2022年7月24日,根据某点评软件显示,被告咖啡店已开始营业。同时,被告咖啡店店铺地理位置优越、客流量大、消费群体较广,仅在一个点评软件上店铺收藏量就超过3000,评分高达4.3分。收到法院送达的本案传票后,被告咖啡店仍然继续经营,甚至在2024年3月22日庭审当天,法官进入咖啡店小程序发现其名称仍为“奥特曼主题亲子咖啡店”。庭审结束后,咖啡店小程序才停止运营。原告作为权利人许可案外人开设“奥特曼”主题店41天的商标及形象使用费为*万元,另还按照营收销售零售总额的*%收取餐饮品版权使用费。


庭审中,被告咖啡店抗辩,2022年后店铺几乎未能实际经营,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但某点评软件中2022年至2024年消费者评价高达300多条。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咖啡店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实体店铺将奥特曼形象制作为大幅背景墙,摆放大量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各类奥特曼和怪兽的立像、手办、卡牌、卡册、徽章,部分予以标价出售,将奥特曼头像印制在打包杯上,在点单小程序中使用奥特曼形象,侵犯了原告的展览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在实体店铺播放《迪迦奥特曼》特摄剧主题曲《奇迹再现》作为背景音乐,其销售产品、门把手、玻璃杯、小程序等均具奥特曼元素,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其所售产品与奥特曼有关联,甚至认为是被授权开设的奥特曼主题店,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咖啡店虽已停止侵权行为,但仍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考虑原告相关作品知名度及合法许可使用费用,综合被告侵权情节、持续时间及主观过错,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咖啡店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咖啡店不服,上诉至苏州中院,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从奥特曼、黑猫警长等经典形象,到姜子牙、黑神话悟空等新型爆红IP,喊出“我命由我不由天”的近期“顶流”哪吒,经典动漫文艺形象深入人心,成为几代人的精神藉慰......一个成功的IP形象能驱动价值衍生,能够拉动文创、旅游、餐饮等多行业发展,从盲盒屡屡脱销到IP主题餐厅的持续火爆无不印证了优质IP强大的商业价值与市场号召力。


奥特曼等经典IP形象,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经营者在商业运营时,将经典形象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或通过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提供,都属于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必须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即便摆放的模型、手办都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但出于商业目的公开陈列载有美术作品的复制件,能够起到聚集人气、吸引顾客的作用,亦超出了著作权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范围。


除此之外,店铺运营过程中大量使用经典IP元素,不仅构成著作权侵权,还可能因攀附商誉、造成公众混淆而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尽管经典IP形象具有巨大的商业吸引力,但经营者在追逐市场红利的同时,也需严守法律边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来源: 以经典IP吸引顾客却未获授权,这家咖啡店被索赔百万......
作者:赵建荣(苏州虎丘法院速裁庭)

吴亦为(苏州虎丘法院研究室)

编辑:赵 璠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4)苏0505民初1221号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审判员

赵建荣

书记员

谢思晗

当事人

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苏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 40万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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