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省宝鸡市药监局
2017年06月07日,陕西省宝鸡市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4月-5月),在公开的4起案件中,涉及“宝鸡汉方国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通报显示,该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柴胡(批号:130223)、盐巴戟天(批号:044C160403)、酒肉苁蓉(批号:068B141101)、苍术(批号:078A160417)、蛇床子(批号:278A150144)为劣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柴胡(批号:130223)经宝鸡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检验结果】本品呈圆柱形,长0.5 -0.8cm,直径1-2mm,根头膨大,分枝,外皮棕褐色,有深的凹凸皱纹,切面黄白色,质较松,皮部易于木部分离,为劣药;
盐巴戟天(批号:044C160403)经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检验结果】不具盐巴戟天形状特征,呈扁圆柱形短段,表面灰黄色,具纵纹和横裂纹,切面皮部厚,紫色。中心含木部,易于皮部剥离,质坚硬,黄棕色,直径2-5mm。气微,味甘、咸而微涩,为劣药;
酒肉苁蓉(批号:068B141101)经榆林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水分】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不得超过10%,【检验结果】11.1%,为劣药;
苍术(批号:078A160417)经安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苍术素(C13H10O)不得少于0.30%,【检验结果】0.012%,为劣药;
蛇床子(批号:278A150144)经安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总灰分】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不得超过12.0%,【检验结果】20.1%,定性为劣药。
宝鸡市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于4月18日对该公司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32元;
2、处以劣药货值8032元2倍的罚款16064元。罚没款合计240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