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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意判决书,或许只是废话的堆砌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2-19 06:00

正文

按语:关于“最有诗意判决书”,法律读库今日继续推出相关文章,一是百里溪的《诗意判决书或许只是废话的堆砌而已》,二是读者nemo推荐的一份判决书,他在留言中说“读库君,我这礼拜整理校园欺凌的案例,然后发现这样一篇判决书,我觉得不仅有诗意,而且贴合现今热点。”供参考。


一、诗意判决书或许只是废话的堆砌而已

作者百里溪。

 

1、走红网络的诗意判决书


最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王云法官一份文号为(2016)苏1283民初3912号的民事判决书走红网络,被称之为诗意判决书,该判决书在“本院认为”段落中表述如下:“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


2、抄袭他人?纯属巧合?废话堆砌?


这份判决书成为网红之后,有人指出:这类遣词造句(“人生如梦”)的判决书多有雷同,连用词都一样。我出于好奇,在裁判文书网进行了检索,有了进一步的发现。


比如说,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的周智广法官,比较喜欢使用如下语句:人生如梦。也许离婚非坏事,然而本院还是极不愿意看目睹劳某分飞(应为劳燕分飞)之哀景,遂刻意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而得以稀释缓和,乃至安静下来继续平淡过过日子。(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43号)


而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的刘秀娟等多名法官经常使用如下语句:“家庭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从自身查找原因,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轰轰烈烈的爱情固然美好,但柴米油盐、相濡以沫的生活才更踏实可靠。珍惜身边相依相伴的人、彼此尊重与信任,是对自己人生的一种负责任,更是给自己幸福所争取和保留的机会。”(2014甘民初字第326号)


从裁判文书网查询到这三份及其他相关判决书的公布时间,第一份判决书制作时间要更迟一些。假如把这三份文书算作论文录入知网,恐怕第一份文书难以达到知网论文查重标准的允许程度。这份判决书是抄袭他人吗?看起来可能性很小,缺乏证据佐证下的胡乱推测通常导致结论错误。况且,“王云解释称,上述判决书的案由,当事双方均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感情由校园而起,最终组成家庭,自己也‘有感而发’,希望他们重归于好。”(来自新京报报道)是“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吗?有这个可能性,也许是不幸的婚姻都是相似的,幸福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同吧。是拼凑的八股文?这个可能性很大,那些盛赞诗意判决书的吃瓜群众或许压根就没有想到判决书的一个形式特征,它就是标标准准的八股文,只不过有些判决书带了些诗意罢了。莫非,这是套路,全都是套路?


3、判决书的文体


其实,上面讲得有点扯淡,言归正传,判决书它应该是什么文体?自小学起,我学习过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应用文等实用文体,一直以来,记忆很深。判决书是应用文的一种,应用文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文体,是人们传递信息、处理事务、交流感情的工具,有的应用文还用来作为凭证和依据。


4、判决书不适合抒情方式


无论是实用文体,还是文学文体,表达方式主要有记叙、描写、抒情、说明、议论等。判决书是一种由严格格式要求的法律文书,其表达方式主要有记叙、描写、议论等,有时候也会用一些说明,但很少会用到抒情。


一是判决书应准确描述事实。如第一份判决书所写的“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辛弃疾写的这名句当然是千古流芳,在但判决书中出现,需要有那种“苦苦追寻方得佳人心”事实依据才可以下此结论。当然,有时候在严谨的法律文书里偶然用一句贴切的经典诗词佳句,不失为画龙点睛,但即使最好的龙,只要点的眼睛一多,就会成为怪物。


二是判决书应注重逻辑性。抒情语句往往是很不严谨的,反过来说,用语十分严谨了,那么也就难以抒情了。判决书应当是在客观、准确地描述事实,根据法律规则进行推理,进而得出结论,通常运用三段论进行推论。天马行空的抒情文字,看起来有创意,实际上都是与主旨无关的废话。况且,当前司法工作追求的是理性平和,而不是诗情画意,体现在裁判文书上亦当如此。


三是判决书用语应准确严谨容易读。如同日常的写字的要求端正清楚容易认,写判决书则应当准确严谨容易读。我经常浏览裁判文书网,发现有些判决书是春秋笔法、微言大义,三言两语就得出判决结果;有的判决书则繁杂冗长,读起来很费劲。相比之下,前者更劣一些,根本无从知晓案件的事实与分析推理过程。判决书中同样的事实可以用不同的语词表达,可以写得很有文采,读来顺畅自如,这需要法官良好的遣词造句、斟酌推敲文字功底。假如揭开面纱后诗意判决书只不过是一段与判决无甚关联的“拼凑八股文”,是用来增加判决书字数的一堆废话而已,那就不甚了了,不如删了罢。





二、王小满与王心慧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5-03-13,浏览:38次。原文链接: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86ee803-f28e-4659-bac3-67b788246ff5&KeyWord。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历民初字第738号

原告王小满,女,2003年出生,汉族,学生,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高玉(系原告之母),女,1975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王乃彧(系原告之父),男,1955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郭建敏,山东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心慧,女,2003年出生,回族,学生,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张红(系被告王心慧之母),1972年出生,汉族,临时工,住济南市

被告张红,同上。

委托代理人陈兴田,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晖,女,2004年出生,汉族,学生,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隗艳琳(系被告李晓晖之母),1977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隗艳琳,同上。

第三人刘传秀,女,1971年出生,汉族,小饭桌业主,住济南市

原告王小满与被告王心慧、李晓晖、张红、隗艳琳,第三人刘传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于2014年5月23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申请追加刘传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准许。又于2014年8月19日再次进行证据交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小满诉称,2013年5月7日中午,原告王小满在小饭桌吃饭时,同在小饭桌吃饭的济南市大明湖小学学生王心慧、李晓辉向原告自带的水杯中倒入了有毒的液体,导致原告中毒入院治疗。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恐惧与伤害。后经原告家长多次与王心慧、李晓辉的家长张红、隗艳林协商,但两被告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态度蛮横无礼,拒不与原告协商处理此事,致使原告作为一名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了二次伤害;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至今未此事仍处于深深的焦虑不安中,此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身心健康成长,至今原告作为一名未成年无法从此事中解脱。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王心慧、李晓晖、张红、隗艳琳共同辩称,原告称在小饭桌吃饭时,其自带的水杯中被人倒入有毒的液体,导致其中毒入院治疗。该事件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应当先报警处理,待公安机关处理终结后,原告再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其自带的水杯中被人倒入有毒的液体的是王心慧。所以对于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答辩人不予认可。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自然人因健康权遭受非法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因原告未对损害后果提供证据证明给其身体及心理均造成了巨大痛苦,且对其身体的正常生长发育产生影响,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对于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对其请求事项予以驳回。

第三人刘传秀述称,没有意见。

经审理,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历商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其载明,2013年5月7日,王小满在刘传秀开办的温馨小饭桌吃午饭。下午2时许,学校老师通知高玉,称王小满喝了有花露水的水。王小满在济南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查并住院两天,给予催吐及洗胃处理。经刘传秀了解是王小满在小饭桌与别的孩子发生矛盾,为了捉弄王小满,她们将花露水倒入王小满的水杯。王小满将水杯带到学校后误服。高玉依据服务合同要求刘传秀医疗等费用进行赔偿。

原告之母高玉与被告王心慧之母张红的通话的录音,原告之母高玉被告李晓晖之母隗艳琳的通话的录音,张红、隗艳琳均直接或间接的承认或不否认是王心慧、李晓晖向王小满的水杯中倒入花露水,同时二人也在通话中对高玉表示了歉意。

原告之母高玉与刘传秀的通话的录音中,刘传秀清楚的表示是二人向王小满的水杯中倒入花露水。

刘传秀在法庭上确认王心慧、李晓晖事后承认是他俩向王小满的水杯中倒的花露水。

本院认为,该案是发生在三个未成年的少女之间的纠纷,是因小女孩之间的小矛盾引发的。像是两个更小的小女孩平时吃了大些的小女孩的一些小亏,两个小小女孩要给大小女孩一点小报复,让大小女孩有点小苦头。于是,各位家长、老师、阿姨都有了些小麻烦。

可能有许多人认为此事没什么大不了的,不用小题大作。该纠纷确实未危及生命健康,未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两个小女孩的心智决定了她们的心思不至于是深谋远虑的恶毒,她们怯懦的,或者是勇敢的,轻易的承认了自己的天真、幼稚的荒唐行径,就可以证明这一切;因为她们不知道自己的每一个行为会产生怎样的后果,自己会对每一个后果承担怎样的责任。她们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时候,她们行为之前就不会有负责的念头、想法和预判。这对两个未到十岁的孩子要求太高了,但这不是对两个未到十岁的孩子的要求,而是对三个孩子,或所有孩子在成长道路上逐渐应当达到的要求标准:应当对自己的每一个行为负责。

这要求我们这些成年人现在就给未成年的孩子树立清晰、准确无误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善良。行为的善良,心地的善良。行为的善良,可能仅是对惩罚的恐惧;但心地的善良,是对美好和光明的向往,才是真正的善良;其或近似是圣人所言的“仁”的概念的标准。

如果不是这样,到了大学生或研究生,水杯里就会有清华大学的“铊”或复旦大学的“二甲基亚硝胺”。到那时,仍会声称是因为对同学的讨厌的报复或捉弄的时候。那就是我们所有人的悲哀了。那是让我们不寒而栗的前景,我们不想也不应让悲剧重演。

对三个孩子来说:尊老爱幼,不欺凌弱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些并不陌生的词汇,经此事变,感同身受,会让这三个孩子对此有一些新的理解和认识。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王心慧、李晓晖的母亲张红、隗艳琳均在诉前就表示了歉意;而对未成年的王心慧、李晓晖来讲,对错误的认识,要比错误的纠正更重要。我们所有人均希望三个孩子能共同面对明天,甩掉过去的阴霾,共同面对明天灿烂的阳光,健康的成长。原、被告都是孩子,无所谓恩仇,知错就好,改了就好。两被告法定代理人已向原告法定代理人道歉,原告再次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对错不能颠倒,对正义良知的敬畏,不能泯灭。不以小惩,将铸大恶。

故原告的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但该损害未产生严重的后果,精神抚慰金应当酌情降低。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心慧赔付原告王小满精神抚慰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张红对被告王心慧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李晓晖赔付原告王小满精神抚慰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隗艳琳对被告李晓晖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王小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王心慧、被告李晓晖各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梁 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