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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行业网综合新华社、南方都市报、每日经济新闻(ID:nbdnews)、国土部网站、央视新闻、凤凰财经、中国经济网(ID:ourcecn)
一、国土部:请放心买房,财产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有恒产者有恒心。”对于住房、土地等热点问题,3月8日,在全国两会的“部长通道”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
请大家放心,居民购买住房,其财产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去年,部分城市商品房价格涨幅较大,同时多地土地出让费用屡创新高。姜大明表示,要遏制炒作土地行为,保障居民住有所居。
二、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怎么办?
姜大明:采取“两不一正常”过渡性办法 ,深入调研推动相关法律安排。
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关于这一问题,姜大明表示,“有恒产者有恒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去年底,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妥善解决在续期法律安排作出前,少数地方遇到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商住建部提出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处理办法:一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二是不收取相关费用;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这一办法公布后,得到了社会积极评价和普遍欢迎。
“对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我们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将积极提出相关法律安排建议。请大家放心,居民购买住房,其财产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姜大明表示。
三、中央顶层设计解决八大产权问题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引人瞩目的是,意见在多处对于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其中涉及的诸多内容,比如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的问题,比如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等,既和拥有亿万财富的企业家有关,也与普通的工薪阶层有关。
1、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国有产权保护:坚持平等保护
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一些法律制度对不同所有制产权保护不够同等,对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保护,出现因所有制主体身份不同而同罪异罚或异罪异罚现象。
《意见》明确,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很多政策措施在中央文件中都是首次出现,力度空前,对于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尤其是加强非公有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所长银温泉说。
2、企业特别是民企过去经营不规范问题: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长期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经营甚至涉嫌违法行为。特别是一旦企业涉案,容易“新账旧账一起算”。对此一些民营企业忧心忡忡,甚至影响投资意愿。
《意见》指出,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说,中央明确历史、辩证地看待过去的不规范行为,给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有利于他们安心投资、生活。
3、涉案财产处置随意牵连合法财产:依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
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侵犯,执法司法不够规范是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不管企业涉案性质轻重,一旦涉案动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造成企业正常经营无法进行,甚至破产倒闭;处理涉案财物时扩大范围,混淆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混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等。
《意见》提出,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
4、“新官不理旧账”: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不连续,“新官不理旧账”,有的甚至招商引资时“敲锣打鼓”,项目上马后“关门打狗”;有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极端的甚至将外来投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视作“打土豪”的对象;有的调整规划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不给予企业必要的搬迁补偿费用。
《意见》明确,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5、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研究续期法律安排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子还是你的吗?《意见》明确,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关键意义在于中央明确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导向,即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6、强征强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由于财产征收征用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造成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空间大,少数地方借“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名强征强拆公民房屋,或征收征用补偿不够公平合理。
《意见》明确,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孙宪忠说,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即使涉及公共利益,也要目的正当、程序正当、足额补偿。要让百姓有知情权,以及一定的参与权和决定权。
7、国资“蛀虫”: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
由于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保护制度仍不完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仍然存在。比如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由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所有人缺位,土地等自然资源由国有企业低价甚至无偿使用。
《意见》提出,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资源。
8、侵犯知识产权成本过低:提高侵权法定赔偿上限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过低,造成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创新活力。
《意见》明确,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四、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土地供应基础性制度怎么建?
姜大明:明确住宅用地属性 ,因城因地分类施策。
对这一问题,姜大明表示,要建立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土地供应基础性制度。
首先,明确住宅用地本质属性,保障居民住有所居。根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提出“住宅用地是保障住有所居的,不能拿来炒作囤积”,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遏制炒作土地的投机行为。
其次,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因城因地分类施策。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因地制宜抓好贯彻落实。
再其次,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加快形成长效机制。保证总量,优化结构;规划引导,稳定预期;完善制度,防范风险。
五、人大代表蔡继明:建议农村集体土地同地同权同价
建议农村集体土地同地同权同价
过去国有土地有所有权、有使用权,我们对农村集体用地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它叫集体建设用地,但是它从来都没有和国有的、城市的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我们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施加了诸多限制。
目前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我们居民买了房子有两个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现在规定住宅是70年,70年当中你的房子可以抵押、可以出租、可以转让,还可以再卖,可是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就没有这个权利。
因此,我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的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进行修改,改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和农地}的使用权,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条件下可以和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满足城乡建设中非公益性用地需要。”
建议扩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问题,蔡继明表示,根据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最新数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高达19万平方公里,是城市建设用地的一倍以上,其中70%是宅基地;而全国总人口中只有42%左右的常住人口集中在农村,农村宅基地存在大量闲置。
如果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所有制成员之外流转,至少其中的三分之一闲置不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抵押担保、出租转让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进入市场,那么城镇建设用地就可以增加70%以上,从而不仅会拓宽农民财产收入的渠道,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使用,而且会有效地遏制城镇房价的增长,有助于农民工进城落户,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六、房屋产权年限是如何划分的?
购房者容易混淆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问题。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分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七、中央为何如此重视产权保护?
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只有对公私财产保护一视同仁,才能使市场经济体系更加完善,实现可持续发展。
说到产权,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个人房产。实际上,产权不仅包括物权这样的有形之产,其内涵正逐步丰富和扩展。
“现在的产权概念,不仅包括经济领域大家熟悉的物权、债权、股权等,也包括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文化领域、环境资源领域的知识产权、各种无形财产权(如人力资本产权)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等。”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介绍。
《孟子•滕文公上》曰:“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由此可见,产权自古以来就是稳定人心、推动社会发展的“定盘星”。
从国家经济运行看,产权制度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文明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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