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案涉及一周转鱼筐,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周转鱼筐,包括具有一面开口的塑料制筐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筐体的开口处具有筐沿,所述筐沿向外周延伸并向下翻转形成支撑罩,所述支撑罩内设有支撑腔,所述支撑腔内插装有支撑钢圈”。
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限定出了“支撑腔为一封闭腔体,支撑钢圈全部位于该封闭支撑腔内部”,请求人对此不予认可。专利权人提出支持上述主张的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本专利产品制造过程为,首先把钢圈放在模具(模具为特地定制)中,用磁铁在模具内筐口处分散定位钢圈,从筐体底部正中间的浇注口注塑,钢圈在远离浇注口的位置,由此通过一次注塑将支撑钢圈包裹在塑料内部,获得成品,故本专利的钢圈内生于塑料筐中,就像人体骨骼,支撑腔设置于筐沿下方,与筐沿形成一个封闭的腔体;第二,所属领域“腔”即有封闭的含义;第三,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避免金属污染鱼体,故鱼筐的任何部分不能暴露在外,否则容易被腐蚀。
该案中,厘清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点在于,判断基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一种周转鱼筐”以及“支撑腔内插装有支撑钢圈”能否解释出专利权人所主张的含义。对此,作如下考量:
(1)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用词应按照所属领域通常含义理解。
说明书中未记载“支撑腔内插装有支撑钢圈”或其中某一用语具有特定含义,遵循内部证据优先原则理解所属领域“通常含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综合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后,未在说明书中找到关于支撑钢圈全部位于一封闭支撑腔内部的相关文字记载或细节描述,说明书中对周转鱼筐的局部剖视图显示支撑腔3内插装支撑钢圈4,在支撑钢圈4的正上方筐沿儿2处具有一类似凹槽开口的结构,说明书中未对该结构予以具体说明,且从说明书附图也无法确定支撑腔的整体连续性,鉴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文字及附图无法毫无疑义地确定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支撑腔为完全封闭的腔体。
(2)若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超出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得将该意见陈述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权人主张其产品采用特定模具按照特定工艺一次注塑成型,钢圈必然完全封闭在塑料筐体内。然而,说明书中仅记载“周转鱼筐其它部分仍为塑料制,可一次注塑成型”,专利权人声称的产品制造过程以及钢圈如何插入支撑腔于说明书中未记载,且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周转鱼筐的制备工艺。换言之,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中主张的产品整体制造方法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中均无任何体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虽为内部证据,但超出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公开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得将该意见陈述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更不得以此为基础进行新颖性或创造性判断。
(3)在理解权利要求时,可以借助技术词典等外部证据。
根据第12版新华字典记载,“腔”的含义为“器物中空的部分:炉腔、锅台腔子”,可见,“腔”本身并非必然封闭。此外,依据所属技术领域广泛、惯用理解,“内插装”的“内”字,也并非意味全封闭才有内外之分;而“插装”一词,通常理解为由某个插入口插入,综上,借助外部证据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广泛、惯用理解,也无法得出专利权人主张的含义。
(4)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该案中不能忽视“主题名称”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该案中,主题名称限定了周转筐的用途,但基于该用途限定无法确定产品结构本身即为“支撑钢圈全部位于一封闭支撑腔内部”。此外,结合说明书的发明目的确定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其目的在于确保对主题名称的含义解释不脱离发明本身,但不应仅基于某一技术效果或技术问题,将权利要求甚至说明书中不存在的内容引入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该案说明书中记载了“3.支撑腔内可穿插支撑钢圈,进一步大幅提高强度,充分保证筐沿在粗暴搬运下也不易损坏;4.支撑钢圈被包裹在支撑腔内牢靠固定,避免与水的接触,更不会与鱼体直接接触,防止腐蚀污染”的技术效果,即“支撑腔内插装有支撑钢圈”能够解决筐体强度低的技术问题,符合本专利发明目的,至于基于第4点技术效果。实质上,结合支撑罩内设有支撑腔,通过支撑罩遮挡支撑腔,以及支撑腔大部分或全部包裹支撑钢圈的技术手段均能使得支撑钢圈不与鱼体接触,防止支撑钢圈产生的腐蚀污染鱼类的效果。由此观之,即使将主题名称结合“支撑腔内插装有支撑钢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得出将权利要求解释为“支撑钢圈全部位于一封闭支撑腔内部”的结论。
综上,该案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考虑了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尤其是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并以内部证据优先,外部证据为辅的方式,分析考量了作为内部证据的专利权人意见陈述,综合运用了文义解释、发明目的解释等解释规则,从不同角度得出的解释结论相互印证,使最终确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与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适应。该案明晰了在认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的考量因素以及可供参考的基本认定步骤,对如何准确认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