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2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0月3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7年第2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一、审核结果
(一)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海宁中国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三)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暂缓表决。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工程渠道销售收入占比逐年下降,工程客户应收账款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逐年上升。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下游需求变化,特别是工程类业务集中地——东北、华北地区房地产市场及政策变化情况,进一步说明2017年工程渠道销售收入同比下降的原因,结合在手订单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工程渠道业务未来的发展趋势;(2)结合工程渠道下签订的合同类型、各期主要工程项目的开工时间、期末完工进度、预计完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及单个项目的时间周期,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对工程渠道实现的收入按建造合同准则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3)结合发行人信用政策、客户结构的调整策略、完工百分比法的确认原则,说明2016年、2017年1-6月末应收账款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的主要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渠道收入占比逐年上升,经销商客户数量逐年增加,经销方式下的单位售价、毛利率都高于工程渠道和直接销售。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经销网络和渠道建设的规划,说明经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经销商管理、定价机制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2)结合对经销商的销售策略,报告期爆款产品和非爆款产品的比例等,说明经销售价高于直销和工程渠道的原因及其商业合理性;(3)结合销售政策、经销模式、直销模式、工程渠道销售下不同产品的成本、原材料价格变动、产品价格变动等情况,说明经销毛利率高于直销和工程渠道,且不同报告期变动幅度不相一致的原因及其商业合理性;(4)说明经销商终端销售实现情况,报告期向经销商计提返利情况及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为经销商提供担保、资金融通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5)结合发行人1-9月份经销渠道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幅度仅为67.83%,说明2017年经销业务增长100%推进计划的可行性,以及保持经销模式业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6)说明发行人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方法、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工程类、直销类客户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工程经销商,应收账款各期余额逐年增加。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报告期内有无变化;(2)结合报告期内工程类、直销类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相关房地产项目的完工、销售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较高的主要原因及其合理性;(3)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说明发行人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说明质保金是否存在不能回收的风险,以及与客户是否存在质保方面的法律纠纷;(5)据报道,发行人自2016年5月、2017年5月开始,分别对工程项目、零售用户所有销售的产品实行终身免费售后服务,请说明发行人此承诺的具体内容、发行人在此承诺项下的具体权利、义务,及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管理、业绩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报告期末,发行人存货较期初增加48.82%,预付款余额较期初增加了124.82%。此外,2016年底到报告期末,发行人预付土地款和设备款合计2,825.13万元。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业务季节性特点、在手订单情况,说明期末存货、预付款大幅增加的合理性,说明2016年新增的预付土地和设备款长期挂账的原因,目前相关交易的进展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经发行人自查及中介机构持续核查发现,2013年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对发行人处以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事项在2015年首次申报中遗漏。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未披露的原因、发行人有无其他类似未披露事项及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海宁中国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
1、宏达控股集团持有发行人4,200.00万股,占35.00%,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未被认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历史沿革、核心业务资产来源、业务、人员延续等情况,进一步说明未认定宏达控股为控股股东的理由、依据及其合理性;(2)说明宏达控股是否已完全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进行披露与核查;(3)说明宏达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宏达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稽查等情形;(4)说明宏达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或产业基地公司和海宁供销社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特殊约定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5)说明产业基地公司和海宁供销社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过程及执行情况,双方在相关决策前如发生不一致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具体方式。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处置固定资产分别在2016年、2017年1-6月确认非经常性收益7,578.62万元、116.89万元。同时,还计划出售国贸中心商务楼部分房屋和科技产业园项目中的部分厂房。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投资建设科技产业园项目和国贸中心等主要市场项目的具体情况;(2)发行人投资建设科技产业园项目和国贸中心项目,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是否符合房地产相关监管政策,是否具备房地产经营开发资质、房产出售资质,项目是否具备房屋预售许可证等与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相关的必备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发行人未来出售科技产业园部分标准厂房和国贸中心商务楼部分房屋的计划及预售合同情况;(4)标准厂房和商务楼建设、经营和出售,是否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经营模式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5)结合发行人未来发展战略,说明如何保持主业持续经营能力。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收入来源于商铺租金,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其下属企业中,不少从事纺织品贸易等相关业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前述从事纺织品相关业务的单位是否与发行人承租商户存在交易往来,发行人在招租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用股东单位优势,提高租金或利润水平,是否存在变相利益输送;(2)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售国贸中心部分房屋及厂房的客户是否与发行人承租商户及其关联方重合,出售房屋交易是否公允及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3)报告期内单位租金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周边区域市场租金相比是否合理,价格是否公允,承租商户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之间是否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4)“承租权费+固定租金+浮动租金”模式租赁合同分项收入的确定标准、依据、金额,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报告期内收入及净利润增长的主要原因、与相对稳定的出租率变动是否匹配、与行业内其他公司业绩变动是否相符、与区域竞争对手的竞争态势、在出租率基本饱和的情况下募投项目效益是否能够体现。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2017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报告期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较高。请发行人代表:(1)进一步分析现金流波动原因,是否存在资金紧张压力,及进一步的改善措施;(2)报告期固定资产处置收益以及财政补贴占利润比例较高,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业绩指标变动趋势,说明发行人行业经营环境、行业地位是否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对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家纺装饰城二、三楼内部改造工程、国贸中心消防暖通工程、内装修工程未作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而是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或固定资产统一核算,折旧年限原本设定为30年,后调整为10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前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无
发行监管部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