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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化时代的群体性兴奋——社会学视野中的广场舞和“中国大妈”

质化研究  · 公众号  · 科研  · 2017-06-30 22:40

正文

作者:张兆曙

来源 :人文杂志 2016年第3期


摘要 :近年来中国城市普遍兴起的广场舞所导致的噪音扰民问题,正在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性问题,甚至陷入某种治理上的困境。广场舞的治理困境是特定的休闲健身形式与特定的社会主体相结合的产物。本文的研究表明,广场舞的音效特征、表达性需求和“大场面”的组织形式分别构成广场舞噪音扰民的物理根源、社会心理根源和组织根源。其中,“大场面”的组织形式充当了一种强化机制,能够放大广场舞的物理音效和“广场舞大妈”的表达性需求。同时,由于职业境遇和家庭关系的变化以及个体生命历程的结构性变迁,“广场舞大妈”失去了她们极为珍视的“共同存在”。但是,“广场舞大妈”在“大场面”的组织形式中尽情表达了一种群体性兴奋,并意外地建构了一种真实的“共同存在”。在这个意义上,广场舞已经超越了它的自然属性及其发生主体,成为一种时代的隐喻,即个体化时代的群体性兴奋。正是这种具有自我维护倾向的群体性兴奋导致了广场舞噪音的治理困境。


关键词 :广场舞   中国大妈      治理困境     “大场面”组织形式     群体性兴奋




近些年来,几乎在中国每个城市的社区广场、休闲公园以及其他公共空间都能见到一种被称为“广场舞”的休闲健身活动。每当夜幕来临之际,那些被冠以“中国大妈”的中老年女性便自发地聚集到各类城市公共空间,她们伴随着激昂的音乐和旋律舞动着并不轻盈和灵动的身姿,凭借规模效应和整齐划一的动作编排制造出比较强劲的声势,进而形成中国城市生活中的一道独特却又高度雷同的城市景观。在这项群众性的休闲健身活动中,有两个重要的社会后果引起普遍的关注和讨论。 第一,广场舞俨然成为“中国大妈”这一特定参与主体的一种生活方式或者行为标签。 从各种媒体的报道来看,广场舞已经被“中国大妈”从社区带入到车站、机场、码头、列车车厢和旅游景区,甚至在堵塞的高速公路上也会出现广场舞的身影。毫不夸张地说,凡是有“中国大妈”的地方,就会有激昂澎湃的广场舞。诸如“广场舞大妈”在巴黎卢浮宫、纽约时代广场、莫斯科红场被警方干预的报道时常见诸各种媒体。 第二,广场舞作为一种积极的休闲健身活动所导致的非预期后果,正在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问题。 一方面,广场舞对社区生活环境的负面影响(即噪音扰民)日益突出,从而遭到广泛的嘲讽、揶揄和吐槽,广场舞和“中国大妈”因此而显示出一定程度的“污名化”迹象;另一方面,随着广场舞愈发普及,各种针对广场舞扰民的抵制行动也在同步兴起,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性质十分严重“恶性抵制”,广场舞的噪音扰民甚至表现出一种逐渐沦为“社区公害”的趋势。正是上述两个广场舞的社会后果建构了本文的问题意识, 即作为一种积极的休闲健身活动,广场舞的“污名化”和遭遇抵制的过程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基础上发生的?这个过程具有何种特定的的社会含义?

一、 “恶性抵制”事件与广场舞的治理困境


在报纸、电视和互联网平台等各种传播媒体上,每隔一段不太长的时间,总能看到有关广场舞和“中国大妈”的报道。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报道是介绍各地市民对抗和抵制广场舞的奇招和手段。在这个过程中,一些针对广场舞的“恶性抵制”事件不断地冲击着人们对广场舞和“中国大妈”的认知和态度。现实中发生的许多“恶性抵制”事件,最令人瞩目的地方在于,深受广场舞噪音困扰的普通居民采取十分极端的手段(甚至涉嫌违法的手段)抵制广场舞。比如温州的“噪音对决”事件、武汉的“高楼泼粪”事件、北京的“鸣枪放狗”事件以及长春的“车位地锁”事件等等。下面是本文从媒体上收集到的上述几个“恶性抵制”事件的基本情况:

“噪音对决”发生于2014年4月,温州“新国光商住广场”居住小区的业主因长期无法忍受马路对面“松台广场”的广场舞噪音,在多次调解、沟通和求助无效之后,业主们筹资26万元购买“远程定向强声扩音系统”(俗称高音炮),采用“以噪对噪”的方式抵制广场舞(见《温州晚报》2014年3月30日)。“高楼泼粪”事件发生于2013年10月,“汉口中心嘉园”的业主,因不满小区广场舞的噪音扰民,通过小区物业多次协调无果之后,采用“高楼泼粪”的方式驱赶参与广场舞的大妈(见《长江网》2013年10月25日)。“鸣枪放狗”事件发生于2013年8月,居住北京昌平某水泥厂的一个球场附件的当地居民,因不堪球场上的广场舞长期影响正常休息和睡眠,在酒精的刺激下抄起家中藏匿的双筒猎枪朝天鸣放,并又放出自己饲养的三只藏獒,驱赶跳舞人群(见中央电视台《新闻1+1》2013年11月7日)。“车位地锁”事件发生于2014年10月,长春市“永畅美域”小区物业因无法协调广场舞引起的纠纷,被迫在小区门前的广场上安装50个“车位地锁”以阻止广场舞的发生(见《法制晚报》2014年10月9日)。

“噪音对决”和“高楼泼粪”等“恶性抵制”事件具有 两个共同特征 第一,“恶性抵制”事件的制造者长期受广场舞噪音的困扰,大多数“恶性抵制”事件往往是在噪音扰民超出忍耐极限的情况下发生的。 因此,尽管“恶性抵制”事件所采取的不文明、非理性甚至相互伤害的方式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后果,但事件发生的基本逻辑是对其自身正当权利(比如休息权)的捍卫。 第二,“恶性抵制”事件是在所有可能(当事人能力范围内)解决广场舞噪音扰民问题的途径、方法和手段均告失效的前提下发生的。 媒体的调查和报道显示,在“恶性抵制”事件发生之前,大都经历过噪音受害者与噪音制造者之间沟通和交涉、物业和社区的干预和调解、向政府管理部门(比如“110”和环境执法部门等)的报警和投诉等一系列的过程,但最终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即使某些沟通、调解和干预的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事态的严重性,但很快就会恢复到原来的程度,甚至变本加厉。而且,上述过程的反复发生进一步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和抵触情绪。最后的结果是,“广场舞大妈”依然我行我素,噪音受害者则对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感到绝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恶性抵制”事件实际上是一种绝望心理下的激愤选择。

“恶性抵制”事件的上述两个发生前提表明一个严重的社会事实,即广场舞的噪音扰民问题陷入了一种不正常状态和难以治理的困境。 具体表现为:面对普遍存在的广场舞噪音对市民正当权利的侵犯和正常生活的干扰,无论采用何种途径、方法和手段,都得不到有效的治理,这就是广场舞的治理困境。广场舞的“污名化”及其所遭遇的“恶性抵制”,都与广场舞的治理困境有关。这是一种难以理解和令人困惑的治理困境。从现代法治文明的治理逻辑看,一旦广场舞噪音扰民的法律事实成立,即面临着司法和行政手段的干预、制裁、处罚甚至取缔,进而对广场舞噪音所扭曲的社区关系进行“拨乱反正”,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区环境。这种现代社会的治理逻辑是无条件的,因为任何哪怕是正当的、积极的休闲健身活动都必须以不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和不破坏基本的社区关系及秩序为前提。因此强调“广场舞大妈”休闲健身的正当性、强调休闲健身需求与公共休闲健身场所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强调广场舞作为国家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基本形式、强调治理行动中的体制性困境(诸如社区没有执法权、公安机关缺乏采集噪音扰民的技术手段等等)等等,都不足以对广场舞的治理困境提供有效的解释,更不能以此作为放任广场舞噪音扰民的客观条件。因此,在法律的逻辑上,广场舞的治理困境是一件不正常的事情和难以解释的现象。

简言之,广场舞的治理困境完全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逻辑。或者说,现代法治文明的治理逻辑与广场舞的治理困境形成一种理论与实践的悖论。对此,我们只有重新面对广场舞噪音扰民的社会基础和发生机制,重新理解广场舞和”中国大妈”潜在的行动意义和社会表达,才能避免逻辑上的悖论和认知上的陷阱。这便对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要求,即从法律逻辑回到社会逻辑上理解广场舞的治理困境。 也就是说,从机械地利用法律规范对广场舞噪音的危害进行裁剪和评判,转向探讨广场舞噪音陷入治理困境和遭遇“恶性抵制”的社会基础和发生机制。更进一步讲,就是要从发生学上回答,为什么广场舞这种特定休闲健身形式和“中国大妈”这个特定行动主体的结合导致了广场舞的治理困境。

二、广场舞的双重属性与自我强化机制


在社会逻辑上理解广场舞的治理困境,首先必须回到广场舞的自然属性,进而回答“难以治理的广场舞噪音是如何制造出来的?”原因很简单,广场舞噪音之所以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问题乃至“社区公害”,毫无疑问与广场舞的自然属性有关。如果我们脱离了广场舞的自然属性,仅仅从结果上面对难以治理的广场舞,极有可能重新陷入机械的法律逻辑。从广场舞的构成形式看,它是在团体操的基础上融合了一些舞蹈元素所形成的一种新的休闲健身形式,所以兼具团体操和舞蹈的双重属性。正是这种双重属性中某些要素的相互强化,才产生了导致广场舞广泛传播并陷入一种难以治理状态的原始动力。

广场舞作为团体健身操的演变形式,首先满足了特定群体休闲健身的需求。 广场舞的运动强度不仅十分适合中老年女性的身体特点,而且在健身实践中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正因为如此,广场舞在刚刚面世不久即受到“中国大妈”的青睐,并国家被纳入“全民健身计划”加以推广。如果纯粹从健身形式的角度看,广场舞及“中国大妈”在逻辑上并不必然导致广场舞的“污名化”和治理困境。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休闲建身形式在改善自身健康的同时,并未对社区环境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广场舞对社区环境的负面影响并不是“中国大妈”健身需求的必然结果。

但是广场舞的组织形式则与它所陷入的治理困境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广场舞延续了团体操的组织形式,即借助团体的规模效应和动作的统一性、以突出整体淡化个体的方式制造出一种震撼性的视觉效果。简言之,团体操在组织方式上表现出一种追求规模更大、动作更统一、整体感更强的“大场面”效果。“大场面”的组织形式辅之以优美的旋律和动感的节奏,使广场舞产生出不亚于团体操的冲击力。对于参与其中的“中国大妈”来说,规模与统一性的相得益彰、突出整体淡化个体的“大场面”产生了一种特有的魔力,只要参与其中就能体验到身体的酣畅和心理上的愉悦。这种体验反过来会强化“广场舞大妈”的“大场面”意识。于是,越来越多的“中国大妈”被劝募进来,越来越统一的广场舞装备自发配备起来,越来越强烈的参与意识被激发出来。

同时,广场舞也是一种群体性的舞蹈形式。 舞蹈和一般意义的健身操具有两个方面的显著区别。首先,健身活动并不一定需要音乐的辅助;但是绝大多数舞蹈均需要旋律和节奏等音效方面的配合要求。其次,健身主要是一种局限于身体的活动,意义较为单一;而舞蹈的意义则更为丰富,除了对身体的型塑之外,还具有一种表达上的意义。因此,我们在重新面对广场舞的治理困境时,不能遗忘了广场舞作为一种舞蹈形式所具有的音效特征和表达性需求。正是广场舞作为一种舞蹈形式所特有的音效特征和表达需求,使之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休闲健身活动。

毫无疑问,音效特征是广场舞噪音扰民及其治理困境的物理根源。 然而,在围绕广场舞所引起的社区纠纷中,广场舞的物理音效对于纠纷双方来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体验:一边是无与伦比的身心体验;一边是难以忍受的聒噪。优美的广场舞舞曲之所以变成一种不堪忍受的“噪音”,显然与广场舞“大场面”的组织形式脱不了干系。具体地讲,“大场面”的组织方式主要从两个方面将广场舞舞曲优美的旋律和动感的节奏变成“噪音”并将其推向一种难以治理的困境。首先,在“大场面”的组织方式中,广场舞的规模效应需要更高的物理音效进行配合,否则不足以体现广场舞对“场面”的要求。所以,广场舞的规模越大,舞曲的分贝越高。其次,广场舞的统一性和整体性标准要求参与者的反复操演。最终,广场舞的舞曲在“大场面”的组织形式中,变成了一种高分贝的单调重复。

在以规模、统一性和整体感为标志的“大场面”组织方式中,广场舞的表达并不是一种个体化的表达(广场舞本省也不是一种展示舞蹈者个性的舞蹈),而是一种群体性的表达和形式化的表达。 通常情况下,舞蹈艺术所表达的情感是多元化的,个体层面的悲欢离合和集体层面的家国情怀均可构成舞蹈艺术的表现主题。然而,尽管广场舞的种类繁多,但其表现主题则相对单一,基本上以高亢、激情和欢快的舞曲和动作编排表现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因此,广场舞所进行的这种群体性表达或形式化表达,需要广场舞参与者具有某种共同的心理特征作为支撑。否则,主题单调的广场舞将难以维持其“大场面”的组织形式,也无法实现快速和广泛的传播。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共同的心理特征,“中国大妈”才有可能在“大场面”的组织方式中进行集中的、群体性的和形式化的表达。

表1呈现了广场舞的双重属性(即团体操属性和舞蹈属性)及其四个构成要素(健身需求、组织形式、音效特征和表达性需求)。在这四个构成要素中,除了健身需求之外的其他三个要素分别构成广场舞噪音扰民的三种根源,如表1。其中,舞蹈属性所特有的音效特征构成广场舞噪音扰民的物理根源;表达性需求构成广场舞噪音扰民的社会心理根源;而团体操属性中“大场面”的组织方式则构成广场舞噪音扰民的组织根源或形式根源。正是由于上述三种根源共同作用和相互强化,导致了广场舞的“污名化”并陷入难以治理的困境。其中,广场舞“大场面”的组织形式在这个过程中充当了一种强化或放大机制(比如“大场面”的规模和群体效应对参与者所产生的群体压力、从众行为和相互感染等),当广场舞的音效特征和表达性需求遭遇“大场面”的组织形式时,便被“大场面”的规模效应、整齐划一的视觉冲击力和具有震撼性的整体感所放大和强化。 于是,广场舞的物理音效随着规模的扩大而“水涨船高”,“广场舞大妈”基于某种共同心理特征的表达性欲望在“大场面”的群体效应中得以酣畅淋漓的释放。

有趣的是,健身需求作为广场舞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和最原初的参与动机,反而与广场舞的噪音扰民没有因果关联。不仅健身活动并不必然产生噪音,而且健身需求也不会对广场舞的音效特征和表达性需求产生影响。简言之,广场舞的噪音问题与参与者的健身需求并不存在逻辑关联。这意味着,如果从健身需求的角度讨论和解决广场舞噪音的治理问题,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比如,从“广场舞大妈”健身需求正当性的角度,要求社区居民的理解和谅解,进而以相互妥协的方式暂时维持一种程度较轻的噪音扰民。但是,广场舞的自我强化机制将会很快使其恢复到原来的程度。再比如,将广场舞噪音扰民理解为健身需求与场所供给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从而将广场舞噪音扰民错误地归因为一种发展困境。毫无疑问,这必然导致对广场舞噪音治理的拖延和推责。

三、“广场舞大妈”的社会构成及其心理特征

如前所述,广场舞的噪音问题及其治理困境是特定的休闲健身形式和特定的社会行动主体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回到社会逻辑”不仅要求我们“回到广场舞的自然属性”,而且要求“回到广场舞参与者的社会构成及其共同的心理特征”,这不仅对于理解“广场舞的群体性表达和形式化表达何以可能”十分重要,而且有助于回答“谁(以及谁何以)把广场舞噪音推向一种不可治理状态”的问题。

许多媒体形象地将广场舞的参与者称为“中国大妈”或“广场舞大妈”,用来泛指那些已经退休或即将退休的城市中老年女性。尽管广场舞参与者的数量十分庞大,但并不是所有的城市中老年女性都加入了广场舞队伍。 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城市中老年女性构成了广场舞的参与主体呢? 这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并从逻辑上进行廓清的社会事实。否则我们很难真正理解广场舞噪音的诸多议题。我们不妨从两个层次来呈现她们的社会构成,进而理解他们共同的心理特征及其群体性表达的诉求。

第一个层次是微观的职业境遇和家庭生活。 从职业境遇看,“广场舞大妈”主要包括已经退休和未退休但即将退休的城市女性。在这两类群体中,已经退休的城市女性成为“广场舞”的参与主体是一个很容易理解的事情,而那些未退休但即将退休的职业女性加入“广场舞大妈”的行列似乎显得比较蹊跷。笔者的深入观察发现,这些未退休但即将退休的“广场舞大妈”具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即由于各种原因,她们在职业升迁体系中客观上已经失去发展空间或者主观上失去了发展的动力。简单地说,尚未退出职业生活的“广场舞大妈”,实际上是已经或即将在职业升迁体系中走向边缘的那一部分群体。总之,从职业境遇来看,“广场舞大妈”要么已经退出职业体系,要么职业前景比较暗淡。

再看“广场舞大妈”的家庭生活。 加入“广场舞大妈”行列的城市女性,通常都经历了或面临着家庭生活的某种显著变化。首先是代际关系的分离,主要表现为子女已经进入成年期和独立生活模式,母亲与子女的代际关系在居住空间、情感依恋、文化观念以及生活方式等方面均开始发生相互分离。从某种意义上说,“孩子大了”是那些城市中老年女性加入“广场舞大妈”行列最重要的前提之一。其次是夫妻之间的日常期待和关注开始降低。现代城市家庭中的夫妻关系在进入中年阶段之后,普遍表现出日常期待和关注逐渐降低的趋势(这并不意味着情感上的疏离),从而使双方能够更为自主地安排各自的日常生活。但是日常期待和关注的降低对于男性和女性的心理感受来说是不同的。对男性来说,这种变化意味着更为宽松的行为空间;而对于中年女性来说,则意味着一种重要性的丧失。无论是家庭生活中代际关系的分离,还是夫妻之间日常期待和关注的降低,对于更加注重家庭生活并为之付出整个青春的中老年女性来说,无疑是一种心理上的双重失落。

第二个层次是个体生命历程的结构性变迁。 尽管无法对“广场舞大妈”给出一个准确的年龄标准,但是综合其职业境遇和家庭生活的基本特征,并按照女性55周岁的退休年龄反向推算,“广场舞大妈”的主体应该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入职的城市女性。也就是说,“广场舞大妈”基本上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完成学校教育,然后进入职业生涯,并在广场舞兴起的最近几年已经退休或处于即将退休的职业生活晚期。从生命历程的时代跨度来看,“广场舞大妈”经历了当代中国最剧烈的变革和社会转型。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完成学校教育,意味着“广场舞大妈”是在中国的集体化时代或集体化延续期度过她们的成长阶段,其基本的人格塑造也在这个过程中基本定型。 从心里发展和人格的形成来看,埃里克森心理发展的前五个阶段(即婴儿期、儿童早期、学前期、学龄期和青春期)是在这个过程中完成的,跨过青春期的个体已经能够克服角色混淆并取得稳定的自我认同,而且培养出忠诚的社会品质。(沈杰,1992)很显然,集体化的文化氛围中成长起来的“广场舞大妈”,带着这一代人特有的集体化人格进入其职业生活。这种集体化人格表现为集体主义的价值伦理、对个体化取向的自我抑制、对亲密关系的美好憧憬、对群体生活的热情参与和对集体成就的无私分享等等。

然而,当年轻时代的“广场舞大妈们”带着集体化人格进入职业生活,却迎头赶上市场化改革所驱动的“去集体化”过程。 城市单位制的解体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最深刻的“去集体化”过程,伴随着医疗、养老、住房、就业等社会福利的剥离,单位已经不再充当集体化人格的栖息地和约束体系。市场竞争的张力、单位制的解体以及“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流动空间”(孙立平等,1994)所带来的流动性等一系列的“去集体化”过程,快速将中国社会推向以相互疏离为基本特征的个体化社会。她们尚未来得及释放集体人格的力量,便将所有社会生产的集体镜像束之高阁,而且不得不面对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相互审视、相互比照和冷漠较量的个体化时代”(张兆曙、王建,2013)。可以说,集体化人格与个体化社会的裂痕构成“广场舞大妈”这一代人深层次的文化危机。但是,由于市场化改革所制造的巨大社会压力(比如住房、医疗、职业发展、子女教育和就业问题等原体制下依赖于单位供给的福利)压制和掩盖了这一代人的集体化人格。因此,文化危机所带来的焦虑与困惑表现得并不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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