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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管理制度”规范人工智能发展

网信开平  · 公众号  ·  · 2025-03-19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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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多部门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新技术快速发展,为生成合成文本、图片、音视频等提供了便利工具,在促进经济发展、丰富网上内容、便利公众生活的同时,也造成虚假信息传播、破坏网络生态等问题。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标识办法》聚焦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关键点,通过标识提醒用户辨别虚假信息,明确相关服务主体的标识责任义务,规范内容制作、传播各环节标识行为,以合理成本提高安全性,促进人工智能在文本对话、内容制作、辅助设计等各应用场景加快落地。同时,减轻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滥用危害,防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传播虚假信息等风险行为,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探索显隐双标识机制
“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已成为国际惯例。”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副所长金波介绍,欧盟《人工智能法》、美国《编辑和深度伪造内容来源保护完整性法案》、英国《人工智能(监管)法案》等均对水印、标识义务有要求。在我国,2023年1月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提出针对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内容的标识要求,2023年8月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承袭相关规定。
此次《标识办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标识办法》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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