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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 | 王旭: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治理之道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5-07 19:20

正文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治理之道

作者 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双聘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202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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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聚焦重点领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并要求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这些重要论断从新型腐败、隐性腐败防范与治理的战略高度,兼顾治标与治本、当前与长远,从抓住腐败问题的本质与建立深层次治理秩序出发,提出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的革新之道。



抓住权力配置与运行规律,建构防止权力出轨滥用的安全屏障


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权力配置不科学几乎必然导致权力运行出轨。腐败现象尽管在主体、领域、方式、手段等方面呈翻新之势,很多腐败行为也因“新”而具有更多隐蔽性,但根源仍然是权力配置与运行没有遵循科学规律。权力配置和运行体制机制的不合理、不健全,是新型腐败出现的本质原因,也是腐败现象有更多隐蔽性的重要成因。有效治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必须尊重科学规律,使权力的配置和运行形成闭环。

权力不论大小,所在领域不论是何种类型,都要按照“决策 — 执行 — 监督”的治理主线,根据不同环节的内在特点来加强腐败防范与治理。决策权的配置必须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和问责制的基础上,并通过正当程序原则得到重点监督。传统的理论和实践更多关注执行环节,特别是涉及审批、许可、处罚等领域。但实际上,决策环节往往拥有更大更多的裁量空间,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交织追逐的重点领域,而且往往有较强隐蔽性,需要通过穿透式监督才能发现背后的腐败因素。例如,目前党中央重点关注的地方债治理,往往跟地方决策的盲动、非理性有关,从通报案例来看,在招商引资、投资促进等领域查办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一方面是通过违法违规决策推高了地方债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暴露了相关决策人员利用决策权谋取私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重点治理的地方部门立法“放水”、错误理解党中央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片面追求单一经济社会目标等,也往往存在利用决策权谋取私利的情况。因此,决策权必须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贯通参与、公开、科学、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正当程序原则和要求,铲除通过决策滥用权力的土壤。

执行(管理)权的配置和运行基本要求在于兼顾合法性与有效性。这意味着要严格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来规范执行与管理的裁量权,建立严格的裁量基准。从近年来出现新型腐败的领域来看,特别是在金融监管、房地产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等方面,要确保执行和管理的角色中立,建立严格的职业规范,建立严格的管理、服务者与其管理、服务对象之间负面交往行为清单;也要严格规制逐利执法、“一刀切执法”“机械执法”“假慢等执法”等各种滋生权力扩张空间的执法形态,在这个过程中将依法执行、管理与有效治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统筹兼顾起来。

监督权配置的基本要求则在于全覆盖与全周期,在决策、执行各个环节要用专门的监督制度加以配置,每一个权力运行的风险点都需要有针对性的监督权予以跟随。监督权的体量、内涵、方式要与具体的决策领域、执行特征高度匹配起来。例如,在政治腐败与经济腐败交织的新型腐败领域,要特别强调政治监督的刚性、具体和精准 ;在一些专业领域,例如高校、科研等领域,要特别注意防止权力通过师生、同门等特定关系实现隐性遗传和私相授受,专业性和专业判断不能成为拒绝监督的理由。监督权特别要强调其穿透性效能,很多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成因都伴随着国家发展与治理出现的新课题新任务,要防止在发展与治理中出现新的腐败土壤。例如,在乡村振兴领域,监督必须深入到规划、工程、项目的内核与实质,防止借发展与治理为名,攫取个人利益、家族利益或其他裙带关系所形成的利益,不能出现只有决策、执行,没有监督的空白地带。



不断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现对权力配置与运行的监管


治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关键在于对信息流动及其中风险点的敏锐捕捉。新型腐败因为在传统治理体制中没有得到重点关注而具有信息捕捉的滞后性,隐性腐败则更因信息的不对称而对监管造成了视角干扰。必须破除监督体系本身的壁垒,充分提升监督体系整体的贯通效能,实现对风险点位的全面、具体和动态防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日益成熟,治理效能不断提升。要善于将不同领域的监督制度打通使用、综合比对,全面整合监督资源。除了传统的日常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等制度外,还应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敏锐发现线索,综合分析。特别是要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的制度创新对于整合监督资源的巨大作用。例如,中央依法治国办的法治督察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工作等,往往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精准揭示权力滥用的实质,多维度多层次形成震慑。如果能使用多种手段综合施治,在贯通运用这些制度的基础上往往能形成有机合力。有必要形成协同联动的腐败预警惩治工作机制,在线索移交、案件查办、案件处置等方面综合不同力量,形成强大的纪网和法网。

应高度重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更加重视在国家法律的制定、修改过程中强化对执纪的保障和支撑效果,通过法律制度的刚性防止权力配置和运行的越轨、出轨。例如,在监督法的修改过程中,应强调各级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加大人大及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重大政府立法、重大改革决策部署的监督力度,从而科学、合理配置相关国家权力,更加有力有效监督行使公权力的个人和组织。



以“全周期管理”思维加强对权力配置与运行风险点动态监测


任何一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都有其生长周期,从萌芽到扩展到最后充分暴露,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在预防性治理基础上的“全周期管理”思维,做到“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能精准识别、穿透监管、快速处置并建立一整套风险点评估与政治生态净化的制度体系。

注重分析权力腐败的微循环系统。很多新型腐败都是在一个权力的微循环系统中展开的,例如,某些行业、领域细微的风气、办事的习惯与规则,甚至是一些特殊文化心理的影响。一开始,对权力的追逐可能始于一些非常微观、细节的局部场景,但一旦权力与追求更大权力的欲望结合在一起,就可能从违规办小事到违法犯罪“办大事”,从对一域的影响扩展到对部门、地区整个政治风气的败坏,从限于言谈到扩于行动,最终一发不可收拾。因此,要建立细致的工作规则、交往规则和生活准则,避免权力从“一个微小的场景产生的权力合谋 — 权力交易 — 权力扩张 — 进一步合谋与交易”的循环中走向更错综复杂、危害更大的权力运作网络,这需要建立更加具体、精准、灵敏的日常监管体系。又如,在一些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顽固性、垄断性的权力腐败往往都是从一些微小的案件逐步积累起来的,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其重大意义不仅仅是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也是防微杜渐、切断权力腐败微循环向更严重的权力腐败闭合化、板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不断提升系统治理和穿透式治理的反腐败能力。很多新型腐败是传统腐败交叉、渗透、结合而孵化出现的新情况,政治腐败与经济腐败相交织就是典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一个领域的腐败会蔓延到其他领域,造成新的腐败,例如用人领域的腐败,很有可能会形成“团团伙伙”“人身依附”,在一个小圈子里集中垄断权力,造成经济腐败或破坏其他社会领域的公平正义。因此,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要坚持系统治理,准确分析中心风险点,精准、快速打击,同时要分析其蔓延、传染、影响的次生风险点,及时堵住制度漏洞。隐性腐败往往都有很多合规、合法的外衣,有的依靠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对腐败实质进行掩盖,有的利用腐败利益的迟延对象形成“期权式腐败”,有的假借对新发展理念的落实、推动,实质上染指公共利益,这就需要在整个反腐败过程中提升穿透式治理的能力,善于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事实关系,并准确理解相应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吃透其精神,揭开掩盖腐败的面纱。要善于通过多学科知识的运用,以及大数据分析,来固定相应违规违纪违法事实证据,确保及时发现和预警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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