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知道法院判处我缓刑,让我接受社区矫正,已经最大限度给我从宽,我认罪认罚,感谢司法机关能从宽处理。但是我不能到市里上班,肯定要影响家庭的收入。”为此谈某某非常苦恼。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相关情况后,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检察官前往南陵县司法局,了解县司法局不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谈某某外出的理由。社区矫正对象谈某某从他人处承接了装修工程,属于外出务工情形,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并未提到正常工作,而且《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经常性跨设区的市、县应当符合该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不包括赴外地务工的情况,故未允许谈某某外出。
检察官另经了解,
谈某某
承接了芜湖市一装修工程,工程量100余万元,但工期较长,其目前居住在南陵县范围内,因项目需要现场沟通、安排施工,其本人每周必须前往工地。
检察官还查看了
谈某某
原刑事案件卷宗、社区矫正档案,走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综合分析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查明其在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
社区矫正对象谈某某申请经常跨市、县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组织一场直播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参加,以公开促公正,以监督促规范。听证会上,检察官就调查核实的问题、社区矫正对象谈某某外出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汇报,参会人员一致认为,从社区矫正的目的来看,除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等正确执行之外,还要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谈某某社区矫正期间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工作,回归社会意愿较强,如果不允许其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肯定会影响其正常的工作以及生活来源,不利于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谈某某是符合“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规定的。关于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应当是工作重要事务的规定,这是对于一般请假外出的规定,而且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又对二十六条进行了补充,在一般请假规定的基础上,一方面简化了批准程序和方式,另一方面对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请假作了补充。
关于《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经常性跨设区的市、县不包括赴外地务工的规定,此处的赴外地务工主要指的是长期在外地务工,如果同意其外出,不利于执行机关对其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根据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变更执行地等方式予以解决。而谈某某申请在其上班地点和住处往返,不存在长期在外地的情况。
从办案的三个效果来看,社区矫正对象谈某某有正常工作,没有前科劣迹,罪行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接受教育矫正,准许正常上班有利于其融入社会。其作为个体建筑承包户,批准其经常性跨市、县的申请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合上述情况,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当场作出南陵县司法局应当批准谈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的检察意见,南陵县司法局会上也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
后续,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南陵县司法局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工作,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的需求,并监督社区矫正机构通过电话通信、微信实时定位、在矫通平台等方式,核查社区矫正对象谈某某的行动轨迹,实现动态监管。
据了解,目前已有多名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被列入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资格名单,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用心用情切实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