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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大局 | 内蒙古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事)例(六)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2-07 18:5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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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法院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十大典型案(事)例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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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内蒙古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坚决扛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推进诚信建设工程,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服务保障自治区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落实好全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动员部署会精神,以司法公信助力诚信建设,自治区高院从全区法院中选取了十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事)例(6件案例,4件事例)予以发布, 即日起 将持续通过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对相关案例进行展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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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六)

内蒙古某饮品公司与内蒙古某商贸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呼和浩特市中级 人民法院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商标权纠纷 商标 权利冲突 混淆


基本案情

内蒙古某饮品公司获商标权利人宁夏某饮品公司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使用“大窑”“DAYAO”等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经内蒙古某饮品公司公证取证,新城区某经销部销售的果味碳酸饮料瓶贴及包装箱上标有“新达窑”“XINGDAYAO”标识与“大窑”“DAYAO”等注册商标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内蒙古某商贸公司、河南某食品饮料公司、新城区某经销部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大窑”“DAYAO”等注册商标属于围绕汉字“大窑”及相应拼音“DAYAO”为中心的系列商标,经过权利人的长期使用及大力推广宣传在饮品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内蒙古某商贸公司生产销售的果味碳酸饮料与上述系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及实际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内蒙古某商贸公司将“新达窑”“XINGDAYAO”标识突出使用于其生产销售的果味碳酸饮料,且上述标识与“大窑”“DAYAO”等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内蒙古某饮品公司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理由

在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和商标权是最常见且重要的两种权利。在著作权和商标权都具有合法性的情况下,如发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在先”原则,即对在先的权利给予保护,而在后的权利可能被认定侵犯在先的权利。本案中,内蒙古某商贸公司虽主张“新达窑”系其法定代表人创作的作品并已申请注册了该商标,但因“新达窑”美术作品的登记时间晚于案涉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且“新达窑”商标注册在第35类,不包括饮品的生产与销售,故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方式和性质等情节,判决内蒙古某商贸公司、河南某食品饮料公司赔偿内蒙古某饮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新城区某经销部赔偿内蒙古某饮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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