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冲红原因
冲红原因应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原蓝字发票商品服务编码仅为货物或劳务时,红冲原因
不允许选择“服务中止”
;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红冲原因
不允许选择“销货退回”
。
2、选择红字发票票种
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
“新冲旧、电冲纸”
,
具体如下:
3、确认用途及入账
数电票
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
的,
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
后,对应的数电票将被
锁定
,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
数电票
未确认用途已入账
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数电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4、时限要求
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有时限要求:发起冲红流程后
,
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
,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5、可用授信额度
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
当月开具
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同步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
跨月开具
红字数电票或开具红字数电票无法对应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不增加
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6、同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的红字发票开具流程,不论《确认单》还是《信息表》,均需要
同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
7、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
能够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
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
(4)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8、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被红冲时,
无需追回被红冲的数电票及其纸质打印件
;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