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存货的概念、特征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包括存货的种类、目的以及工程中物资的区分。此外,文章还涉及了代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代理概述、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以及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最后,文章提到了预习考点的相关内容和优惠活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存货的概念与种类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等。文章详细阐述了存货的特征和种类,如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等。
关键观点2: 代理制度概述
文章介绍了代理制度的基本概念,包括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以及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同时,也提到了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具体内容和处理方式。
关键观点3: 风险对策与会计处理
文章中提到的风险对策主要是针对存货的风险管理。同时,也介绍了相关的会计处理,如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等。
关键观点4: 预习考点与活动优惠
文章最后提到了预习考点的相关内容和领券立减的优惠活动,鼓励读者参与学习并提供了相应的联系方式。
正文
人生就像赛跑,不在乎你是否第一个到达尽头,而在乎你有没有跑完全程。
存货:
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库存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特别提示】
①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存货包括:
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在途物资、发出商品等。
②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物资,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
(“工程物资”)
③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完成或修理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即企业为加工或修理产品发生的材料、人工费等作为企业存货核算)
④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⑤下列项目属于企业的存货:
a.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的用于建造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
b.已经取得商品所有权,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
c.委托加工物资;
d.委托代销商品;
e.已经发货但存货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买方的发出商品。
⑥对于受托代销商品,由于其所有权未转移至受托方,因而,受托代销的商品不能确认为受托方存货的一部分。
所以填列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时“受托代销商品”与“受托代销商品款”两科目一增一减相互抵销,不列为受托方存货。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敬富老师《中级会计实务》授课讲义
注:以上内容选自田明老师《财务管理》授课讲义
一、代理概述
1.并非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适用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的特征
二、代理权的滥用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代理权的滥用的具体情形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
(一)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提示】“有理由相信”:
(1)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2)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二)无权代理
1.行为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拒绝追认,行为无效
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被撤销,行为无效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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