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能源化工组 中信期货研究资讯
报告摘要
2017年5月11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以下11个原油期货业务规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章程》、《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管理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信息管理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管理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
本文就中国原油期货合约进行简要解读,并与国际主要原油期货进行对比。后续将推出系列原油期货基础专题,敬请期待。
一、原油期货简介
(一) 什么是原油期货
石油期货就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品质的石油的标准化合约,是期货交易中的一个交易品种。可简单理解为以远期石油价格为标的物的期货。原油期货是最重要的石油期货品种,其他成品油期货品种还有汽油、柴油、燃料油等。
(二) 原油期货的产生与发展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国际油价经历多次大起大落,全球经济备受冲击。在遭遇数次石油危机之后,人们意识到衍生工具的重要性,石油期货应运而生。
20世纪70年代,国际社会连续发生了多个导致原油市场波动的事件,包括1973年第四次中东战争爆发引发的第一次石油危机,1979年伊朗革命引发的第二次石油危机,成为上世纪70年代末西方经济全面衰退的一个主要原因。
几次的石油危机中,原油价格均受到中东国家原油产出、政治动荡的影响,同时被中东国家用作对抗西方制裁的手段。为削弱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对石油价格的控制,完善以市场供需为基础,通过交易形成价格的定价机制,欧美国家逐步放松了对原油及成品油的价格管制,原油及成品油期货市场随之产生。
在此背景下,美国对原油进行去管制政策。1982年,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于2008年被CMEGROUP收购)在1978年推出的取暖油(HeatingOil)期货大获成功的基础上,推出了世界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原油期货合约——轻原油期货合约(Lightsweet crude oil),由于它是以美国著名的西德克萨斯中间基原油为主要交易标的,因此又被称为西德克萨斯中间基原油(WTI)期货合约。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中期,随着挪威北部以及英国等地陆续发现大型油田,1976年北海布伦特地区也开始产油,1980年北海地区产量已经达到每天200万桶。针对越来越大的北海原油交易,价格信息提供商普氏能源(PLATTS)在1978年推出了“原油市场价格连线”(Crude Oil Market Wire)。1981年,15天的布伦特远期合约被开发用于交易布伦特原油。1988年6月23日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于2001年被洲际交易所ICE并购)推出布伦特(Brent)原油期货合约。北海成为了可以和中东、西非竞争的原油供应地。80年代,OPEC市场份额不断下降,到1986年,OPEC决定将价格和期货市场挂钩。至此,国际两大种基准原油——WIT和布伦特形成了。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及对原油需求的不断增加,国际原油价格也随之呈现大幅波动,在这个过程中原油期货作为原油交易的主要避险工具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原油期货是商品期货市场上最大的交易品种。
二、全球主要的原油期货合约
原油期货目前已成为全球期货市场最大的商品期货品种,发展至今由于其充分发挥了稳定市场的作用,越来越得到各国投资者的广泛认同,在国际现货贸易中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一) BRENT期货合约
ICEBrent原油期货合约特别设计用以满足石油工业对于国际原油期货合约的需求,是一个高度灵活的规避风险及进行交易的工具。ICE的Brent原油期货合约上市后取得了巨大成功,迅速超过轻柴油(Gas Oil)期货成为该交易所最活跃的合约,从而成为国际原油期货交易中心之一,而北海Brent原油期货价格也成为了国际油价的基准之一。现在Brent原油期货合约是Brent原油定价体系的一部分,包括现货及远期合约市场。该价格体系涵盖了世界原油交易量的65%。
虽然CME(芝加哥交易所)和ICE(洲际交易所)都有Brent原油期货合约,但ICE作为全球最大的原油期货市场之一,全球2/3以上现货交易与之挂钩,因此Brent报价体系以ICE的Brent原油期货为核心。
Brent原油由于其质轻、低硫优良品质而备受青睐,作为基准品质被广泛交易,成为该地区原油交易和向该地区出口原油的基准油,交易参照Brent原油价格定价的主要地区包括:西北欧、北海、地中海、非洲以及也门、伊朗等部分中东国家。
(二)WTI期货合约
NYMEX推出的WTI期货合约是目前流动性最大的原油交易平台,也是是目前世界上成交量最大的商品期货品种之一。美国作为全球金融中心及NYMEX交易所的重要地位,使WTI成为该地区以及向该地区出口原油的交易基准油,构成世界原油定价格局中重要一环。交易参照WTI原油的地区有:厄瓜多尔出口美国东部和墨西哥湾的原油、沙特阿拉伯向美国出口的阿拉伯轻油、阿拉伯中油、阿拉伯重油和贝里超轻油等。
(三)Oman原油期货合约
迪拜商品交易所(DME)推出的阿曼原油期货合约,是全球最大的实物交割原油期货合约,与WTI和布伦特合约相比,它是亚洲石油交易最重要的参考合约。2009年2月1日DME与CME共同宣布成功的完成了DME合约转移至CME Globex电子交易平台。此后DME阿曼原油在CME平台进行交易,而三大原油基准价格WTI、BRENT及阿曼都可以在CME的平台进行交易。WTI和布伦特合约对应的是含硫量较少的原油,阿曼原油期货合约对应的是含硫量较高的原油。阿曼原油产量大、交割量是布伦特原油交割的4倍还要多,因此阿曼原油期货合约更适合做亚洲的基准合约。数据显示DME的交易中,40%的阿曼原油输往中国市场。
此外,其他国内/区域性的原油能源交易所以及上市的合约有:印度大宗商品交易所(MCX)的WTI、布伦特原油;印度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的布伦特原油;日本的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的中东原油;俄罗斯交易系统交易所的布伦特、Urals原油;新加坡商品期货交易所(SMX)的WTI原油;泰国期货交易所(TFEX)上市的布伦特原油;阿根廷的罗萨里奥期货交易所(ROFX)的WTI原油;南非的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JSE)上市的原油期货等。
三、原油期货市场主要的参与者
(一)套期保值者
套期保值者是指在现货市场中,已经持有现货或即将持有现货的个人和公司,他们参与期货交易的目的,是通过期货交易规避他们在现货市场的头寸可能面临的价格风险。套期保值者可能是商品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如炼厂、石油公司,也可能是投资者,如跨国公司等。
(二)投机者
现在和将来在现货市场中都不持有现货,他们参与期货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规避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而是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高卖低买,赚取利润。投机者可以分为场外交易投机者和场内交易者。场内交易者是指在场内的投机者。他们具有交易所的会员资格,但是只为自己或自己的公司进行交易。他们偏向做小价差、大交易量的短线买卖。场内交易者与场外投机者相比,具有时间和价格上的优势。他们对市场判断的准确率、交易的效率以及成功率都胜于场外交易者。
(三)做市商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目前做市商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无形交易市场,并为全球创业板市场所效仿,同时,做市商制度也被“移植”到期货市场。完全的做市商制度主要特点:一是客户订单都是在与做市商进行交易,客户之间并没有直接的交易;二是做市商可以采用连续报价的方式不断地向市场报出价格,也可对客户询价进行应价,客户通常在看到做市商报价之后才选择是否进行交易。因此,实行做市商制度的市场机制被称为报价驱动机制,由做市商发出报价来驱动市场的成交。
(四)投行
金融投机商大规模卷入能源市场已成为常态。2008年,美国财政部披露信息表明,能源市场掉期协议的5个最大使用者都是投资银行,他们几乎主宰了商品和商品期货的掉期交易,这5家投行是美国银行、花旗集团、摩根大通、汇丰(北美)控股和瓦霍乔亚银行。高盛甚至建立了自己的石油储备,俨然一副能源公司的模样。养老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在石油期货贸易中也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华尔街大投行和大型石油公司几乎就是国际原油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信息话语权的主导者。尽管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但其信息话语权对于市场的影响作用仍不可低估。
四、我国为何要推出原油期货
(一)从自身因素考虑的必要性
1.保障石油价格安全
石油安全可以分为“供给安全”及“价格安全”。前者对于国家战略来说无疑是重要的,但它毕竟属于战时经济或“非常态经济”的范畴,而对于和平时期的经济建设来说,“价格安全”才是影响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中国目前在建立石油战略储备及扩大石油进口渠道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一定程度上抵御供应类风险。但由于中国石油定价话语权缺乏,对于面临由于供应担忧如地缘风险传导的价格暴涨则难以起到相应的对冲作用。因此,从石油价格安全来考虑,中国建立原油期货是十分必要的。
2.为石油石化及相关企业提供保值避险工具
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日益提高,目前进口占比已超65%,进口原油的保值和价格锁定需求显得十分强烈。根据我国入世协议,外国企业获得与国内石油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外国企业带着价格制定优先权和石油套期保值的双重优势进入国内石油市场。如国内企业无法通过石油期货交易进行避险,就会处于更加被动和不利的境地。其他的石油、石化企业,如一些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中没有定价权,急需在原油期货市场套期保值,锁定生产经营成本或预期利润,增强抵御市场价格风险的能力。
3.促进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改革
我国现行的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油价形成机制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调价时间的滞后性。国内油价变化比国际油价滞后不仅与市场当时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而且在接轨价格十分透明的情况下市场参与者的投机倾向十分明显,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价格接轨的简单机械性。没有考虑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在消费结构、消费习惯及消费季节等方面的差异,难以反映国内成品油市场的真实供求状况。而期货市场则是一个公开、集中、统一以及近似于完全竞争的市场,能够形成直接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石油价格。
4.作为国家对石油市场调控的手段
现代原油市场是一个由现货市场、现货远期市场和期货市场三部分共同组成的完整市场体系。原油期货的推出,国家对原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可以通过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同时进行,不仅多了一个手段,也增加了灵活性。
5.协助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中国原油期货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推出,而上海是中国最主要的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中国原油期货作为国内首个国际化期货品种,或将有助于加快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二)从外部因素考虑的必然性
1.加强亚太地区的原油定价权,参与国际油价定价机制
亚太地区还没有权威的原油基准价格,近20年来,因为中国等亚洲国家无定价权,在不考虑运费差别的情况下,亚洲主要的石油消费国对中东石油生产国支付的价格,比从同地区进口原油的欧美国家的价格要高出1~1.5美元/桶。从亚太范围来看近年各国对亚太石油定价中心的争夺日益激烈,我国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我国大庆生产的原油挂靠印尼米纳斯原油定价,胜利、大港原油挂靠印尼辛塔中质原油定价渤海原油挂靠印尼杜里原油定价。推出原油期货将有助于中国争夺国际定价权稳定国内经济运行。
2.有助于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石油市场体系
石油期货市场诞生以前,国际石油市场经过了跨国石油公司殖民定价、OPEC官方定价的一元定价阶段,这是市场参与主体结构单一、供需双方力量不均衡的必然结果。原油期货市场的诞生改善了石油市场的市场参与者结构,使得石油市场从一个寡头市场发展成为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但目前国际油价主要以WIT和布伦特作为参考。现货贸易流动性差、价格透明度低,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原油进口的“亚洲溢价”现象。中国推出原油期货,可以改善这种不均衡的格局,增加中国在亚太地区甚至是世界原油期货市场中的地位。
3.中国具备建设原油期货市场的条件
一是,中国在世界原油市场中的地位逐步提升。中国的经济增长对世界原油需求的预期有着重要影响,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原油产量排名世界第五、消费量排名世界第二。2015年中国原油进口超过3.4亿吨,成为世界第二大原油净进口国,个别月份进口量已经超过美国。中国也是全球原油消费量增量主要来源,过去二十年间,中国原油消费增量占全球原油消费增量的30%,占亚太地区原油消费增量的50%左右,中国原油需求增长对全球油价有着重要影响。
二是,燃料油和沥青期货市场的发展为原油期货市场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上海期货交易所早2004年上市了燃料油期货,其交易量一度达到世界商品期货品种的前列,但随着燃料油消费税的推出,燃料油期货的交易量逐渐萎缩。2013年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了石油沥青期货,为世界首个石油沥青期货品种,一度成为国内期货市场的热点。燃料油和沥青期货的交易、结算、交割、风控等制度的设计为原油期货提供了借鉴,有利于保障原油期货上市后运行的平稳和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是,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成立,是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的重要进程,也是落实国家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战略的重大举措,为原油期货上市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保障和支撑,为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资本市场创造了基础市场环境和有利条件;打造国际化期货交易平台,助推自贸试验区实现人民币国际化、金融市场开放等改革重点突破,为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原油期货的推出上市将为我国期货市场全面走向国际化探路,推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程。原油期货市场全面引入境内外投资者参与,将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更加密切,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全球化环境下的竞争力和综合国力。
五、原油期货标准合约
(一)中国原油期货标准合约
(二)与国际主要原油期货合约关键条款对比
(1)合约标的
(2)最小变动价位
(3)涨停板
(4)保证金
(5)挂牌合约
(6)交易时间
(7)最后交易日
(8)交割方式
(三) 国际平台、净价交易、保税交割
原油期货标准合约方案主要体现三个原则:国际平台、净价交易、保税交割。
1.国际平台
我国原油期货合约,将直接引入境外投资者、保税交割以及可用美元/境外人民币作为保证金等措施,原油期货有望成为国内首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化投资品种,有利于我国争取原油定价的国际话语权。
2.净价交易
目前我国商品期货的交割结算价都是含税价格,而国际主要商品期货市场的交易价格则是不含税的净价,含税交割带来国内期货价格偏离市场预期的天然升水。进口商品要经过报关、品级确定、运往交割仓库、注册仓单等复杂环节,在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的同时也提高了交割成本。
3.保税交割
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交割标的物的一种交割方式。保税货物利用保税仓库在完成进口报关前就可以进入交割环节,不必先行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关税和相关税费,在保持现有交割规则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实现了交割成本的降低和交割效率的提高。
附件一:上海国际能源中心交割细则摘要
(第十章)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
第一百三十九条 原油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到期原油期货合约应当按照标准交割流程进行交割,未到期原油期货合约可以按照期转现流程进行交割。
第一百四十条 原油期货合约交割实行保税交割,即以原油指定交割仓库保税油罐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原油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
第一百四十一条 原油期货合约交割采取仓库交割方式,具体流程按照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闭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七个交易日起,对该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0桶,交割数量应当是交割单位的整数倍。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交割品质见《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原油不实行商品注册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原油入库的最小量为20万桶。原油出库的最小量为20万桶,不足20万桶的,可以通过现货等方式凑足20万桶以上方可办理出库业务,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油入库应当交纳人民币1.5元/桶的申报押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货主在办理入库申报前,应当妥善协调码头、港口、管道运输、海关、商品检验等相关机构,并应当在原油拟入指定交割仓库的30天前向能源中心办理入库申报;原油入库有效期为原油拟入库日期前后各5天。
第一百四十八条 办理入库的原油应当是原油原产地装运港起运或者能源中心认可的指定交割仓库保税油罐内储存的原油,且在装运和储存期间不得与其他油品调和。指定交割仓库同一个保税油罐内不得混装不同交割油种的原油。
第一百四十九条 原油入库生成保税标准仓单时应当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提单和原产地证明、海关入库核准单证等相关文件,供能源中心核实验证。原油保税标准仓单不设有效期。
第一百五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出库作业不得影响交接原油的品质和数量。在原油入出库作业开始以前及作业完成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保证输油管线内的油液充满或者扫空,并保证管线内油品品质不影响装卸油品品质及保证管线内油品的充分流动性。
第一百五十一条 原油入出库时的数量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指定交割仓库岸罐计量的原油净体积桶数为准。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但出库量在能源中心规定标准以下的,检验机构可以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原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原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交割结算时,买方、卖方以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交割升贴水。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进行实物交割的买方、卖方应当分别向能源中心支付人民币0.05元/桶的交割手续费。
(第四章)仓库交割
第三十四条 货主申请生成仓库标准仓单前,应当向能源中心提交入库申报。入库申报内容包括品种、数量、货主名称、拟入库日期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以及客户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流程办理入库申报手续。入库申报资料应当属实。
第四十条 期货商品入库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
(一)入库质量检验
入库前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舱或者其他运输装载容器内的商品(A样)和指定交割仓库内原有商品(B样)取样并封样,A样分A1样和A2样,其中A1样指入库商品单独船舱或者单一装载容器样品(多个),A2样指A1样之配比混合样品。入库后指定检验机构对混合后指定交割仓库内的商品(C样)再次取样、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C样检测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货主所交付商品的质检报告为C样检验报告。
如C样检测不合格,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A样和B样进行化验,结果分以下四种情况:
1、如A样合格、B样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指定交割仓库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
2、如A样不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货主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3、如A样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指定交割仓库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
4、如A样和B 样均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和库内原有商品质量均不合格,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共同承担责任,A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
在以上四种情况下,A1样或者A2样中其中有一个样检验不合格,就认为A样不合格,货主所交付商品的质检报告均为A 样检验报告。
第四十六条 在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的实物交割,运输由买方、卖方自行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期货商品自验收合格入库后至出库期间,指定交割仓库对所储存商品的质量、安全等承担全部责任。能源中心每年对在库商品进行检验。
附件二:上海国际能源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摘要
(第八章)原油期货合约风险控制参数
第六十条 原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第六十一条 原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按照下表执行:
第六十二条 原油期货合约在上市运行不同阶段一般持仓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按照下表执行: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按双向计算,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
第六十三条 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闭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七个交易日起,对该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
附件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摘要
(第三章) 日常结算
第二十三条 能源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人民币作为能源中心结算币种。经能源中心同意,外汇资金和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资产(以下统称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可以作为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能源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人民币200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人民币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增加:
(一)会员每接受一家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委托结算的,会员相应的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应当增加人民币200万元;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每接受一家境外中介机构委托交易结算的,会员相应的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应当再增加人民币200万元;
(二)会员每接受一家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委托结算的,会员相应的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应当增加人民币50万元;
(三)会员每接受一家境外中介机构委托交易结算的,会员的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应当增加人民币2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应当以人民币自有资金缴纳。
(第六章) 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
第七十二条 经能源中心批准,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可以将标准仓单、外汇资金等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
第七十三条 能源中心结算机构负责办理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的业务,受理截止时间为每一交易日15:00。遇有特殊情况的,能源中心可以延长受理时间。
第七十六条 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的市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以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作为其市值核定的基准价,当日闭市前标准仓单的市值先按照前一交易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核算。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不高于标准仓单市值的80%。
(二)其他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基准价由能源中心核定。
第七十七条 除外汇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作为保证金的,该资产的最大配比金额不超过会员在能源中心相应的内部明细账户或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配比乘数)。能源中心可根据资产的流动性和风险性确定其配比乘数,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和资产所有人的资信调整资产配比乘数。资产折后金额和最大配比金额中的较低金额是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的实际可用金额。
附件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细则摘要
(第三章) 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申请成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五)在境外设立并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六)承认并遵守能源中心业务规则及各项规定和决定;
(七)净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八)持续经营2年以上;
(九)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人员、期货交易业务系统、设备和场地;
(十)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营能力、诚信状况和声誉,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十一)授权在境内合法存续满一年的经济组织或代表机构作为指定联络机构,并指定该经济组织或代表机构的诚信良好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作为指定联络人;
(十二)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能源中心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运营稳健程度,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第十条 申请成为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承认并遵守能源中心业务规则及各项规定和决定;
(五)净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六)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人员、期货交易业务系统、设备和场地;
(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营能力、诚信状况和声誉,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八)授权在境内合法存续满一年的经济组织或者代表机构作为指定联络机构,并指定该经济组织或代表机构的诚信良好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作为指定联络人;
(九)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能源中心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运营稳健程度,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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