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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9月5日起,进口食品申报迎重大变化!

禽报网  · 公众号  · 肉禽  · 2024-08-22 20:32

正文

8月13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指出,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海关总署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功能《公告》就相关事宜做出了说明。


一、先了解一下“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


中国海关立足“智关强国”行动,以“智慧海关”建设为引擎,推进以“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为重要载体的“智慧资质管理—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场景建设。


“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此次新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功能,是该系统分步骤、有计划稳妥地整合海关企业资质备案系统内所有的备案事项的一次重要升级。不久的将来,企业申请不同的资质备案,每次只需"一篮子"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压缩提交材料,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用户界面


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解析


《公告》的主要内容分为五部分: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


解析: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其实分为境外食品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国内食品进口两个不同备案类型。


1、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只能在线上完成,即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者“互联网+海关”(https://online.customs.gov.cn/)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2、食品进口商则不仅可以线上提交,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

 


希望拿到最新版《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可联系优顶特小编。


(二)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用于办理通关业务。食品进口商通过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


解析:备案完成后,海关将为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核发18位统一编码,而食品进口商则直接使用其国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上编码(代码)将被用于办理通关业务。


2015年10月1日统一代码制度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实施,自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得以确定,多证合一、一证一码(统一代码)得以实现。


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代码号,一个代码号也只赋予一个主体,便于追踪和管理。不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机构名称等等怎么变化,代码都是固定的;机构迁入迁出其代码也是不变的;即便单位注销了,这个代码也会被留存,不会再分配给其他机构,确保了它的回溯功能。

 


第一部分即统一代码的第1位,代表登记管理部门,如9代表市场监管部门、1代表机构编制部门、5代表民政部门等。


第二部分即统一代码的第2位,代表机构类别, 如市场监管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


第三部分即统一代码的第3-8位,表示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区划,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区划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


第四部分即统一代码的第9-17位,该部分主要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制度的要求。


第五部分即统一代码的第18位,是校验码,用来检查整个代码是否正确。


目前海关暂未公布为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核发的18位统一编码,但是细心的读者应该知道,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也同样是18位。这其中到底有没有什么关联,让我们拭目以待。


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在海关备案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海关主动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已在海关备案的食品进口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


解析: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在此前的确也拥有对应的备案编号,该编号由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上述企业备案号后续将停止使用。


 

)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在填制“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时,“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食品进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解析:这才是本公告最重要的变化,也就是在9月5日公告正式实施之日起,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在填制“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时,


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


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食品进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解析: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食品进口商的备案信息也有了新的查询网址,那就是设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




目前打开该网页发现上述备案信息还在“建设中”,该名录或在公告正式实施的9月5日之前会有更新,有最新消息我们将第一时间与大家分享!


素材来源|海关总署、海关发布、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世说新语、优顶特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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