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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投资人向小编反映,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淮安空港新区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管理人和销售方王某某不起诉,理由是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了解,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投资人在今年5月份做了问询笔录,后来返还了大约65%的本金,这部分本金是从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保证金、扣押款专用账户直接转入投资人账户的,用途写着“3.12合同诈骗暂扣款返还-退还”。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淮安空港新区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总资产3.42亿,没有公开发过债,大股东为淮安空港产业发展办公室,属于经济开发区下属事业单位,行政级别不高,而这个产品唯一“亮点”在于其增信保障措施:
1、淮安空港新区实业有限公司将其名下总值约2.03 亿的不动产抵押给受托管理人,并在国土局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率不超过50%,将在发行方与担保方均发生违约情况下,由受托管理人处置,用于偿付本产品本息。
2、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主体及债项评级均AA+,总资产为618亿,为本项目的本金与预期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并签署担保函。
根据投资人的表述,正是看中该产品有AA+的淮安开发控股担保才购买的,现在产品出事了,融资方不还钱,担保人不愿意代偿,管理人也不起诉,剩下的本金和收益不知道找谁要。
需要注意的是,在《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对相关细节有详细的描述。
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3月1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对外销售淮安**实业有限公司定向融资工具,募集到76名投资人共计6425万元的认购资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指使陶某某使用从徐某某处诱得的“募集账户”的网银U盾,违反合同约定且在淮安**实业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募集账户”内募集资金转至**(珠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累计转走6121万元。
在募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为敷衍徐某某催问募集进展、催要募集资金,骗取徐某某继续履行合同,于2018年12月25日、2019 年1月18日、2019年2月19日从**(珠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各转500万至“募集账户”,再转至淮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淮安新区支行的账户,淮安**实业有限公司实际获得募集资金1500万元,剩余4621万元募集资金,被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用于支付用于支付销售费用、所谓“体系内公司”房租、人员工资、代付清镇**基金项目的投资人本息等。
目前管理方王某某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那投资人该如何追讨剩下的本金和收益呢?小编也就这个问题咨询了行业内资深的律师。
1、投资人和空港实业是何种法律关系?
根据发行说明书,空港实业负有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义务,即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
2、项目涉及合同诈骗案件是否影响空港实业的兑付义务?
如投资人已按照认购协议,将资金打款至空港实业设立的募集账户,则我们认为:即使空港实业因将自身u盾交付给第三方导致的资金损失涉及刑事案件(详细内容见不起诉决定书),亦不应影响空港实业对投资人的还本付息义务,因为投资人和空港实业间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同应当有效,且投资人已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该观点仅是我们的主观观点,如涉及民事诉讼的,最终由司法机关认定)
3、管理方(募集说明书中的综合服务方)牵涉的刑事案件是否已处理完毕?
根据目前看到的材料,只有对王某某的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中提到张某某等同案嫌疑人,并未明确是否继续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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