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江阴市场监管
由原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而成的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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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索赔证据吗?

江阴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 2024-12-25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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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6月,某4S店销售员陈某成功向客户耿某推销了一款新车,耿某办妥各项手续后提车。半年过去了,12月初,耿某却突然向4S店提出退款要求,理由是销售员陈某曾经在微信上答应,购车后会返还三笔费用,总计10500元,双方争执立起,那么真相到底如何?



【处理过程和结果】

经核实,投诉人也就是购车人耿某出具的证据是他本人手机上的一段聊天记录,是销售员陈某向他发送的一段聊天记录,说是购车后,有三笔费用会返还,分别是1500元上牌费、3000元购车返费、6000元保险费,总计10500元。销售员陈某已于国庆前离职,另往他地工作,原有的手机号已经打不通,无法进行调查核实。


4S店出具的购车合同上,有耿某的亲笔签名,但并没有三笔费用返还的具体条款。江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询问耿某,为何这三笔费用没有体现在合同里,仍然签订了这份购车合同。耿某给出的理由是,微信聊天上已经答应了,就是证据。对于为何过了半年才想起索赔,耿某没有作出正面回应。4S店工作人员回忆说,陈某曾经说过,他把车价与优惠的部分计算错误了,并且在微信上跟耿某更正过了。4S店要求耿某显示完整的聊天记录,耿某拒绝。


经进一步调解,4S店为了维系客户满意度,表示愿意补偿一定额度工时券,但耿某只要10500元现金,拒绝其他方式的补偿。双方因分歧过大,现场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市消保委告知耿某可以保留现有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案例分析】

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明确体现在购车合同里。本案中,耿某与4S店签署的购车合同,并没有对三笔费用返还的具体文字约定。手机上的一段微信聊天记录,并 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成为索赔证据

【法条链接】

这起投诉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合同的签署一定要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一般包含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如住宅、汽车时,一定要按照规范合同文本签署合约,避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编辑:周雁军

审核:姚立

发布:潘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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