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是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以失能老人为主,兼顾其他失能人员,通过社会共济保障,减轻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缓解老龄化社会压力。
国际上较多发达国家和地区自上世纪60年代起,陆续探索建立了适应自身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荷兰、德国、日本、韩国等都采取社会保险模式,英国实施国家财政保障模式,美国以商业护理保险为主。由于老龄化导致财政负担持续加重,我国台湾省正在研究探索从财政老年护理补贴向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转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任务部署,2016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拟利用1-2年试点时间,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首批试点城市共15个,分别为:河北省承德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海市、江苏省南通市和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安庆市、江西省上饶市、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荆门市、广东省广州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吉林和山东两省作为试点重点联系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