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建筑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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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家”的蜕变之路——玉溪市税务局原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张毅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警示录

建筑财税  · 公众号  ·  · 2024-05-23 15:5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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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2 024年05月21日 版次:08

来源:建筑财税之家


导读

建筑行业由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检查相关个人的储蓄个人账户流水情况需要符合2个条件:

1、个人涉及案件,成为了涉嫌人员才可以查询,也就是与案件直接有关的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2、检查个人储蓄账户需经过法定程序,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检查,仅凭税务检查通知书是不可以的。

注意一

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或者私自随便检查个人卡流水信息,检查个人储蓄账户需经过法定程序。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个人存款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注意二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涉税资金账户查询不能应用于其他用途,也就是要避免后果扩大化。

参考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

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参考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八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参考三

根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第157号) 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参考四

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的《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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