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起诉讼纠纷中,邱信华、郑芳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2016年8月23日向元本检测提交辞职报告,由于元本检测通过多次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未选定新的董事,以上2人就该事项将元本检测起诉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请求法院确认2人辞去元本检测董事的辞职申请有效,依法判令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上述案件将于2017年3月17日开庭审理。
起诉的同时,邱信华、郑芳向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冲裁,以元本检测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等项目申请劳动仲裁。
邱信华要求裁决:
与元本检测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8月19日解除;
请求裁决元本检测支付2016年7月-8月份未支付工资11.84万元;
支付2015年青春贡献奖5000元;
报销费用5000元;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8万元;
经济补偿金48万元;
支付辞职后担任董事期间的工资(以每月1万计算至不担任董事为止);
请求元本检测协助申请人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郑芳要求裁决:
确认与元本检测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6月18日解除;
支付2015年青春贡献奖2000元;
岗股分红53000元;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6667元;
经济补偿金66668元;
支付担任董事期间的工资(以每月1万计算至不担任董事为止)。
元本检测表示,以上涉及的仲裁请求中,青春贡献奖、岗位分红、报销费用等需按制度流程进行;2人均系主动申请离职不予发放经济补偿金;董事未有工资。
此外,元本检测称邱信华未结工资已支付,但报销费用需申请人提供证据,同时其7月28日领取备用金5万元尚未核销;双方劳动合同已订立。
不过,元本检测在对郑芳的答辩状中未表明“双方劳动合同已订立“。
资料显示,两项仲裁已于2017年2月28日开庭审理,由于无法在当日审理完结另行安排于2017年3月15日再次开庭。
邱信华,高级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010年10月开始,在元本检测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同时兼任技术负责人。截至2016年6月31日,持有元本检测15%股权。
郑芳,中级经济师,2012年11月开始,历任元本检测行政总监、副总经理、董事兼副总经理,分管行政人资。截至2016年6月31日,持有元本检测2%股权。
元本检测 是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2016年上半年实现营收1335.2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3.47%;实现净利润27.2万元,同比下降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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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挖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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