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观得法律
面向中国民商法实务问题的体系化解决和理论化表达。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新浪科技  ·  【#华为三折叠预订#】 @华为终端 ... ·  23 小时前  
新浪科技  ·  【#沉浸式当蚊子# ... ·  4 天前  
新浪科技  ·  【#我国5G用户达9.5亿户# ... ·  1 周前  
51好读  ›  专栏  ›  观得法律

20240507学术周报|观得团队

观得法律  · 公众号  ·  · 2024-05-07 20:18

正文

编者按


法典化之后,立法论退居二线,解释论占据主流,以实务为问题导向的学术论证及其观点,将对裁判思路及方向,影响日重。故此,学术论文的涉猎、阅读及思考,已成法律实务人的日课。恰如医生及医道,个案研究固为分内之事,但前沿学术及病例之学习及关注,亦为医道精进之路。


然学术期刊众多,论题千差万别,质量亦参差不齐,而实务法律人的时间却日益碎片。因此,于民商法领域,紧跟法学核心期刊,撷其论文精要以供同享,取其论证结论以求关注,展其问题路径以便查阅,即为修己助人之事。


一周一期,故名“学术周报”。


学术周报第一百九十八期|观得团队


合同法研究

01. 《民法典》第476条(要约之可撤销性及其限制)评注

【作者】朱李圣(南京大学 博士研究生)

【来源】《法学家》2024年第2期

本文指出,《民法典》第476条规定的是要约之可撤销性及其限制。主文承认了要约的可撤销性,且未设置法定撤销事由。但书规定的是限制要约可撤销性的两种类型。相较于但书第1项要求存在要约不可撤销的明确表示,但书第2项中要约不可撤销表示的明确性较弱。相应地,第2项中受要约人对要约不可撤销的合理信赖在程度上低于第1项,故法律秩序在第2项中增设了信赖投入要件,以补强信赖保护之正当性。同时,为平衡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利益,对信赖投入要件新增了“合理”要求。


02. 债权人代位权的类型化构造

【作者】俞彦韬(华东政法大学 副研究员)

【来源】《法学研究》2024年第2期

本文指出,民法典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收取型代位权”与“保全型代位权”两种形象的杂糅。收取型代位权是一种简易的债权强制回收手段,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债权人权利实现的紧迫性。此种代位权只能适用于基于金钱债权代位金钱债权,或基于交付请求权代位同标的之交付请求权。收取型代位权的确立,将使债权人取得目标债权的收取权限。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后,后者的债权因受债务人清偿而消灭,标的物所有权因指令交付的完成而连锁移转。传统的保全型代位权旨在确保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在适当解释强制执行规则的基础上,将无存在的必要,应将其转用于特定债权的保全,并保留保存行为的代位,以弥补民事保全制度的不足。保全型代位权的行使,会为债权人创设对目标权利的管理权限,代位实现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自身。


03. 关于债权让与的争论及其评论

【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 教授)

【来源】《广东社会科学》2024年第1期

本文指出,债权让与是债权变动,是事实行为。原则上不应承认将来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受让人明知或有重大过失地不知有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时,债务人有拒绝向受让人为清偿的权利;但对于金钱债权,即使受让人知晓之,债务人也无权拒绝受让人的清偿请求。应对倒签债权让与合同的签署日期、把后顺序的受让人当作第一受让人通知给债务人之类的案型,一方面,坚持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应设但书——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债权连环让与的情况下,可例外地、宽松地对待合同的相对性,在一定条件下,可允许受让人二越过受让人一径直请求让与人(债权人)承担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04. 债权转让规则的具体适用及相关问题研究——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8-50条为中心

【作者】贾玉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副处长)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1期

本文指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整体协调继受保护和继受自由之间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对《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予以细化。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内部层面,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条件;在债务人层面,债权转让通知决定了债务人向何者履行债务构成有效清偿;在外部层面,“通知在先”规则是特定条件下解决普通债权多重转让情形下债权顺位的最佳方案。此外,受让人起诉通知、债权表见让与、虚构债权转让等规则的明确,为均衡保护受让人和债务人利益提供了有力规则供给。


物权法研究

05. 特定性原则视角下财产的概括处分

【作者】张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副教授)

【来源】《现代法学》2024年第2期

本文指出,概括处分是指当事人以概括描述的方式确定处分对象的财产处分。概括处分存在于财产集合与将有财产的处分中,往往还伴随着处分对象的嗣后流动。符合“合理识别”标准的概括描述,可以确保特定性原则下的确定性。根据特定性原则下的单一性原理,财产的概括处分是处分之集合。处分对象是被概括描述“捕获”的单一财产,而处分效果也针对单一财产发生。单一性原理不仅具有法政策上的妥当性,而且可以维持物权法原理的体系融贯性。处分生效之后,处分对象的流动并不违反确定性原理。新财产的“流入”和原财产的“流出”分别会导致新物权之取得和原物权之丧失,故整个处分过程具有发展性与阶段性。在一定情况下,处分对象与其他财产相混构成物权法上的混合,进而可以适用《民法典》第322条中的混合规则。动产流动质押中的“概括描述”有别于浮动抵押等交易中的“概括描述”,并且动产流动质押不涉及将有动产处分。


家事法研究

06. 《民法典》体系化视野下的夫妻忠诚协议

【作者】姚邢(北京工商大学 讲师)

【来源】《法学家》2024年第2期

本文指出,随着《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实务部门在审理忠诚协议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并没有消解。面对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质疑,体系化视角审视《民法典》总则编、婚姻家庭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以及人格权编的内在关联,可以发现忠诚协议在违约之诉与离婚诉讼中仍具有适法空间。在明晰忠诚协议有效之前提条件与除外情形基础上,探讨其参照适用合同编单独起诉之路径及离婚诉讼中证据辅助之功能,实务部门可以结合《民法典》各编原则性规范与具体性内容,对违约金、财产分配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主张作出合理的自由裁量。


民事诉讼法研究

07. 从诉讼法学的立场对实体法学的学术方法及其构造质疑

【作者】[日]中村宗雄(早稻田大学 教授)

【来源】《河北法学》2024年第3期

本文指出,在现代法学之下,民事实体法学与诉讼法学虽然都取得了飞速发展,但直到现在两者之间也没有建立起充分的学术联系。实体法学现阶段仍然是从罗马法继受而来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一元自足体系,其对已形成独立法律体系的诉讼法理论毫不关心。也因此,实体法理论存在缺陷、曲解以及学术范围不当扩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主要成因可细分为:其一,现代私法学舍弃了实体法作为裁判规范的一面,完全沦为了社会规范理论;其二,现代私法学以具有私法性质的“请求权”概念继承了actio理论,舍弃了其诉讼性质;其三,现代私法学没有将对私法关系产生影响的“裁判效力”纳入其理论;其四,实体法学者对通过诉讼进行“权利确定”缺乏明确的认识。法的世界由实体法与诉讼法组成,二者应当分别划分学术领域,在互补关系上相互融合,从而构成法学的整个体系。为此,应首先打破实体法学与诉讼法学的自足体系,一方面需要将实体法理论引入到诉讼法学领域,提倡“实体法与诉讼法并立二元观”的诉讼法学理论构造,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实体法学中建立与诉讼法学相融合的理论构造。


以上文章信息均来源于中国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