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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物权编法核期刊论文月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治、与程序法的衔接、期待权等|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 2024-07-25 11:30

正文

全文共3450字,阅读时间9分钟。

为使读者更好地获取当下物权法研究动态,中国民商法律网按月选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分类整理汇总。本期围绕物权法与程序法的协调、期待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治等主题,选取文章若干进行归纳。本文为不完全的归纳总结,有未尽周延之处,敬请读者谅解。

一、

物权法与程序法的协调

现有程序法规范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规定缺乏体系性、逻辑性和融贯性,难以实现各方权益的均衡保护。张海燕教授在《权益对抗效力视角下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一文中,系统梳理实体法规范中具有对抗效力的民事权益,找寻案外人主张权益之效力与该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之间的内在关联,凝练某项权益能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判断标准,并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类型界分。

其指出,实体上具有对抗效力且程序上适宜以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的权益,方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排除强制执行的方式不同,可将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区分为概括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和非概括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前者包括所有权、独立性财产权益、特定条件下的债权受让人和不动产买受人权益,后者包括限制财产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的权益以及限制财产处分的权益。就前者而言,当通过权利外观难以确认无形财产的权属时,可综合考虑财产性质、公示方式和主观心态等因素,确定案外人权益能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有些情况下案外人所有权排除强制执行需要附条件。就后者而言,对于限制财产使用价值的权益,可采“确权+排除无负担执行”模式,案外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等义务;限制交换价值的权益原则上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但当此类权益的成立或者效力存疑时,仍可排除无负担执行;对于限制财产处分的权益,可在采行强制管理这一执行措施的基础上排除处分或者排除无负担执行。

二、

期待权

期待权不仅牵涉债物二分体系的稳定,亦与其他数项具体民法制度紧密关联。其经引介传入我国后,存在学说扩张和实务泛化的现象,值得反思。袁野副研究员在《期待权之检讨》一文中,从检讨进路出发,重点剖析期待权的自身缺陷、衍生弊害、剩余价值及其使用风险,以期呈现期待权的更多面相,为民法典时代我国如何完善期待权提供参考。

其指出,关于期待权之证立,需要区分期待与期待权,并确定从一般的期待中遴选出期待权的标准。我国主要存在的法定价款比率标准、法律相关性和保护必要性标准以及法律效果配置标准失之于草率,而且具有循环论证的明显缺陷。期待权在规范层面实则多余,且因与债物二分体系不相协调,与物权法定原则难以相洽,造成权利主体的不当加倍,会导致体系违和;又会衍生分类标准的逻辑悖反,权利取得的异常模式和善意取得的解释难题等学理误区。实际上,期待权的正确定位应系描述性概念而非规范性概念。期待权的描述和归纳功能有利于统合相关规范现象,增进学者对特定规范的理解,在诠释学思维和类型学思维方面具有有限价值。在此意义上,期待权系对高度确定的受保障的特定法律地位的概括性指称,而无法作为独立的原权存在。应当谨慎把握期待权的证立标准,并避免将期待权作为逻辑推导的理据。

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治

陈甦研究员在《语义密构解析:农民集体所有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一文中指出,民法典第261条第1款中的三个“集体”和两个“所有”,同一词语并非表达同一概念。该条在立法假定部分,表达集体所有制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其中“集体”“所有”为政治经济学概念;在立法处理部分,表达设定集体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其中“集体”“所有”为法学概念。我国宪法和民法典通过在特定规范中语境设置转换,实现“集体”“所有”的语义设定由政治经济学范畴迁移至法学范畴。对“集体”“所有”的语义自设不同,反映词语所指的概念界定不同,进而反映法律叙事者的观察视野与观念表达不同,这是农村集体经济法治领域许多学术观点争议与立法方案竞争得以发生的底层原因。依民法典第261条第1款之本旨,民法典中的“农民集体”是政治经济学概念,反映物质性的经济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法学概念,反映观念性的法律关系。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本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集体的法律形式,两者之间是异质同体的社会存在。

宋志红教授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困境与破解之策》一文中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剩余可分配收益向成员分红具有必要性,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集体财产收益为成员提供服务和福利才是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更为主要的方式。无论是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还是集体财产收益权,均无开展份额量化的必要。作为收益权份额量化之前身的集体经营性财产股份合作面临“股”之内涵和权能困境,改良后的收益权份额量化虽否定了“股”之资产份额属性,但面临量化对象与作用范围错位、量化理论依据不足等问题。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公有制属性,在成员享有的针对剩余可分配收益的分红权配置上,应当以平均分配为推定的基本规则,按人头平均分红。在政策调整为不开展收益权份额量化后,已经开展了集体经营性财产股份合作的地方,可以将其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内部挪出,让该股份合作的载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出资设立之子公司的形式存在。作为本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开展股份合作亦不进行收益权量化。

韩松教授在《农地资源市场配置法律机制的完善》一文中指出,我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为基础的农地市场配置的法律机制,既存在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也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位的特定性局限。对此,一方面,应当完善农地市场民事法律机制,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第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介入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地经营权市场化流转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呈规模化的流转一般都是由其参与流转的。第二,扩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范围。在能够更好保障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利益,且农民集体成员自愿的前提下,经集体成员民主决策,“四荒”农地外的其他农地也可由集体统一经营农业或者流转农地经营权。第三,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民事监督。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其所有权对承包方行使土地经营权有监督的权利,法律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民事监督的范围。另一方面,还应当完善农地资源市场管理调控法律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在农地用途管制、农业补贴政策和价格调控、产业政策引导、健全市场服务体系以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作用。

孙建伟讲师在《新型总有关系下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逻辑》一文中指出,宅基地资格权是兼具身份与财产属性的准自物权,应当以其为逻辑中介构造宅基地三权分置体系。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逻辑构造上,应当以新型总有关系为法理基础,遵循“宅基地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准自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体系展开。其中,农户资格权兼具身份性要素和财产性要素,享有其中的财产利益必须以相应的成员资格为前提;宅基地使用权承担着盘活利用宅基地的市场化配置功能,可以由他人基于契约等意思自治的方式获得。就新型总有与所有权的关系而言,从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成员集体所有”可推导出总有关系,总有关系高度契合公有制的价值取向和逻辑原理;就新型总有与资格权的关系而言,新型总有关系是资格权独立的法理基础,把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资格权解释为新型总有关系下的准自物权可以较好调和集体权利与成员权利之间的关系;就新型总有与使用权的关系而言,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农户的市场化行为从新型总有关系下的资格权中衍生出来,体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型。

        

参考文献

1. 张海燕:《权益对抗效力视角下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

2.袁野:《期待权之检讨》,载《法学研究》2024年第3期。
3.陈甦:《语义密构解析:农民集体所有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载《东方法学》2024年第4期。
4.宋志红:《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困境与破解之策》,载《财经法学》2024年第3期。
5.韩松:《农地资源市场配置法律机制的完善》,载《财经法学》2024年第3期。
6.孙建伟:《新型总有关系下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逻辑》,载《政法论坛》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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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张延琨
图文编辑:陈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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