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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税种的改革方向【中信建投宏观·周君芝团队】

宏观芝道  · 公众号  ·  · 2024-07-18 00: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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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君芝、王泽选


核心观点

现行财税体系下,探讨税收改革,可聚焦四个“大税”: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含个税和企业所得税)、或有房地产税。

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已经历多轮改革,未来改革方向是抵扣和留抵退税细节完善,大变化不多。

消费税,作为选择性税收,目前中国已设置15个税目。短期改革方向是后移征收环节,稳步下划地方;长期改革方向是拓广征税范围,部分领域税率或有提升。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别是我国第二、第四大税种,预计未来将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综合范围将逐步扩大至财产、资本所得。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当前房地产税的主要征收依据。我们认为短期征收暂缓,长期征收方向不变。

摘要

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主要税种有:三大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两大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之后,营业税已成历史,探讨未来税收改革方向,我们主要聚焦四大税种,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包含个人和企业所得税)以及或有的房地产税

一、增值税:畅通抵扣链条,优化留抵退税制度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历史上经历多重改革。

2004-2009年增值税改革,推进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

2011-2016年增值税改革,推进“营改增”,解决货物与服务税制不统一、抵扣不畅和重复征税问题。

2017年增值税改革,降税并档、畅通抵扣链条、实施留抵退税。

短期改革方向是进一步优化完善抵扣制度,畅通抵扣链条;优化留抵退税制度设计,合理划分中央、省、市县留抵退税分担比例。

长期改革方向是注重市场经济所需的公平税负、高效配置资源,有望简并或统一税率、两类纳税人统一等。


二、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稳步下划地方

消费税是我国第三大税种,作为一种选择性税收,目前我国设置了15个消费税的税目,其中烟、酒、车、石油贡献绝对体量(约98%)。

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主要经历了三轮改革(2006年、2008-2009年、2015年),包括征税范围数次扩容、调增税率、对卷烟批发环节和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加征税收。税改效果是税收明显提速。

短期消费税的改革首要方向是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稳步下划地方。

中长期税改方向是征税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容,将更多高污染、高能耗、奢侈商品和服务纳入征税范围,部分领域税率也有进一步抬升的空间。

三、所得税:扩大个税综合范围,均衡考虑财产所得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别是我国第二、第四大税种。

2002年央地重新划分(央地五五开),2003年所得税收入央地重塑(央地六四开)。

企业所得税改革方向主要是降低税负、统一内外税率、定向支持创业创新。

个税改革分别于2005、2007、2011和2018年落地,分别四次上调起征点最终至5000元,优化超额累进税率,施行6项专项附加扣除。2018还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进行综合课税。2022年和2023年改革都落脚到专项扣除费用上。

未来预计将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综合范围将逐步扩大至财产、资本所得,以解决个税主要依赖劳动报酬所得的问题,促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


四、房产税:短期暂缓,长期征收方向不变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当前房产税的主要征收依据,当前房产税主要对营业用房征收,个人住房仅在上海、重庆两地试点。

房地产税立法和扩大试点迟迟没有按计划推进,短期已不具备条件。但房地产税最适合作为地方税种,未来条件具备改革仍将推进,尤其是高低档价格进一步分化后。


风险提示:政策理解不透彻,经济走势不确定,海外宏观政策紧缩和地缘政治冲突超预期。


目录



引言

1994年我国分税制建立,主要税种有:三大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两大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1994年我国对税制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建立了新的流转税制格局。在对生产或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征收营业税,从而确立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格局。

再加上两个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中国主要税种基本成型。

1994年税改基本奠定当下中国税收格局,也是我们分析税收改革绕不开去的框架。考虑到营改增之后,营业税已成历史过往,探讨未来税收改革,我们主要聚焦四大税种,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包含个人和企业所得税)以及未来或有的房地产税。


正文

1

增值税:畅通抵扣链条,优化留抵退税制度


(一)中国增值税的改革历程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改革历经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转变、扩展至服务业、并档减税。

2004-2009年增值税改革要点,逐步推进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

在购进原材料等所含税金可抵扣基础上,通过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例如购进机器设备等),保证抵扣链条完整性,从而还原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增值税改革先从东北地区推进,再向全国拓展。

2011-2016年增值税改革要点,推进“营改增”,解决货物与服务税制不统一、抵扣不畅和重复征税问题。

2011年从上海开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2012年扩大至8省,2013年推广至全国。

2014年扩大“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铁路运输、邮政业、电信业相继在全国实施“营改增”试点,2016年全面推开,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2017年增值税改革,降税并档、畅通抵扣链条、实施留抵退税。

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2017年7月1日起将税率由四档减至三档,并逐步下调税率,于2019年4月1日将三档税率调整为13%、9%、6%,适应了结构性减税要求。

进一步打通抵扣链条,部分税项可一次性抵扣或加计抵减。

逐步实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二)中国增值税未来改革方向

增值税历经多项重大改革后,短期预计难出台新的重大改革举措,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

短期进一步优化完善抵扣制度,畅通抵扣链条,如推动贷款利息等部分生产经营进项税额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等;

优化留抵退税制度设计,主要是合理划分中央、省、市县留抵退税分担比例,解决税收归属和退税负担主体不一致问题。

长期从市场经济所需的公平税负、高效配置资源出发,有望简并或统一税率、两类纳税人统一等。


2

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稳步下划地方


(一)消费税的改革历程

消费税是我国第三大税种,烟、酒、车、石油贡献绝对体量(约98%)。

作为一种选择性税收,除了承担着筹集财政收入的任务以外,还具有调节生产、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等功能。

目前我国设置了15个消费税的税目,根据2022年数据,烟、酒、车、石油四大类就贡献了98%的消费税,其他税目贡献极少。

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主要经历了三轮改革(2006年、2008-2009年、2015年),税收明显提速。

(1)2006年消费税征税范围扩容,税目由11个增至14个,主要是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子目,提高大排量汽车税率,调降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税率,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2)2008-2009年调增乘用车、成品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并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税收。

(3)2014年起十八届三中全会后,调增乘用车、成品油、烟产品消费税,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对电池涂料开始征收消费税,调降化妆品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未来改革方向

未来消费税的改革首要方向有两个: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

消费税改革涉及征收范围、税率、环节三个领域。

过去从征收便利化角度考虑,绝大多数品类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批发环节的仅有卷烟,零售环节的仅有金银首饰、钻石钻饰、超豪华小汽车。

从近年国家出台的政策文件表述看,结合目前地方土地财政面临的压力,短期消费税改革将推动征收环节后移,稳步下划地方。

中长期消费税改革的内容是:税目进一步扩容

将更多高污染、高能耗、奢侈商品和服务纳入征税范围,部分领域税率也有进一步抬升的空间。

3

所得税:扩大个税综合范围,均衡考虑财产所得

(一)所得税的改革历程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别是我国第二、第四大税种,2002年央地重新划分。

1994年税改时,除了中央大型国有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税外,其他均为地方税。

2002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为打破地方政府干预企业经营、重复建设、地区封锁、市场分割,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出台,地方所得税改为与中央共享,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

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60%,地方40%。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如果大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地方作为基数上解中央。

此后企业所得税改革方向主要是降低税负、统一内外税率、定向支持创业创新

2008年,我国对企业所得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取消内外资企业差别待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二是法定税率由33%降为25%;

三是将原来以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体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四是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给予15%和20%低税率优惠;

五是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执行15%低税率优惠。

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力度,积极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降低成本举措,一系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所得税政策陆续出台。

这一时期,企业所得税积极推动创新税收激励,将促进企业创新、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允许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等。

企业所得税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于2019年大幅放宽小微企业标准。

此后个税改革则以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保障民生为主

1980年,我国的个税法首次颁布,当时的个税免征额度为800元,此后分别于2005年、2007年、2011年、2018年四次上调起征点至5000元,并优化超额累进税率,施行6项专项附加扣除制度,降低较低收入人群税负,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2018还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进行综合课税,解决多类收入的纳税人相比单一收入的纳税人税负更少的问题。

2022年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2023年进一步提高专项扣除标准,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


(二)所得税未来改革方向

未来所得税制度改革预计更多落在个税方面,尤其是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预计综合范围将逐步扩大至财产、资本所,以解决个税主要依赖劳动报酬所得的问题,促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


4

房产税:短期暂缓,长期需要理清细节

(一)房地产税的改革历程

当前房产税主要对营业用房征收,个人住房仅在上海、重庆两地试点。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当前房产税的主要征收依据,但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2011年上海、重庆率先开展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上海主要对新购住房征收,且户籍居民放宽至新购二套,重庆主要对独栋、新购高档住房征收,两地均设置了较大免税面积,税率也较低,总体上应税范围较窄,税收贡献相当有限。

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整,重庆还进一步扩大了免税面积至180平米、将计税依据从“房产交易价”调整为“房产交易价的70%”。



(二)房地产税的未来改革方向

房地产税立法和扩大试点迟迟没有按计划推进,短期已不具备条件。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2018年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21年人大授权国务院试点,但由于市场调整不具备条件,至今没有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

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已不再提及房地产税立法。

房地产税最适合作为地方税种,未来条件具备改革仍将推进

近年,地方土地财政动能明显减弱,土地出让金收入大幅下降,2023年降至5.8万亿元,相比2021年8.5万亿的高峰回落31.8%。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总量也明显回落,2023年降至1.85万亿元,相比2021年2.1万亿的高峰回落10.8%。

完善地方税体系迫切需要新的增量税种,房地产税在较多发达经济体中均是重要的地方税种,因此预计征收房地产税大方向不变,未来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后,尤其是高低档价格进一步分化后,房地产税立法和扩大试点预计将进一步推进。



风险分析


政策理解不透彻,对政策意图、政策影响分析不准确。

宏观经济走势仍存不确定性。当前宏观经济复苏总体好于预期,但结构上仍有分化,房地产市场多项指标仍处于负增长状态,工业品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表现仍偏弱,未来经济能否保持回暖趋势,仍需观察。

美国当前通胀仍高于预期,其货币政策紧缩周期可能延长,高利率环境或维持更长时间,拖累全球经济增长动力和资产价格表现。

地缘政治冲突仍存不确定性,扰动全球经济增长前景和市场风险偏好。


证券研究报告名称:《四大税种的改革方向——中国财税改革系列(三

对外发布时间:2024年7月17日

报告发布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分析师:周君芝,执业证书编号:S1440524020001

本报告分析师:王泽选,执业证书编号:S144052007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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