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和“一行三会”1共同签发了正式版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标志着全球范围内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在中国的正式落地。
《管理办法》要求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于2017年7月1日起开展对存量以及新开金融账户的尽职调查工作(其中,金融机构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和2018年12月31日前分别完成对高净值金融账户和低净值金融账户2的尽职调查工作),以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此前,中国已承诺作为第二批实施CRS的国家,于2018年9月完成首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工作。同时,《管理办法》要求账户持有人(包括个人或者机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等。
我们在之前出版的《中国税务/商务新知》3中已对CRS、《CRS征求意见稿》,以及《管理办法》与《CRS征求意见稿》相比的主要变化进行过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在本期《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我们主要归纳分析国内外高净值客户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详细内容
CRS意味着什么?
CRS要求签署国应在本国金融机构实施统一报告标准,并在承诺的时间内开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交换其掌握的对方居民的金融账户的信息,旨在实现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务信息自动交换,从而威慑并打击利用离岸账户进行跨国逃避税安排的纳税人。
目前已有100个国家或地区承诺实施CRS,其中50个国家或地区(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承诺于2017年9月首次交换信息,余下50个国家或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承诺于2018年9月首次交换信息。
一言以蔽之,CRS意味着作为非税收居民个人,在CRS参与国家或地区境内的金融机构,持有或控制的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将被定期自动交换回该个人(一个或多个)税收居民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当局。
中国版CRS的落地意味着什么?
《管理办法》的颁布为中国实施CRS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标志着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交换相关信息已做好准备。
接下来,中国将逐步与其他CRS参与国家或地区通过多边或双边的方式建立信息交换关系。具体而言,上述100个CRS参与国家或地区可通过多边或双边两种方式实现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信息交换。采用多边方式的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需签署《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主管当局协议》,若多边公约的参与方互相均有意向,则可建立伙伴关系,实现信息互换。中国已表示将与尽可能多的国家或地区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采用双边方式的包括香港、新加坡在内的少数国家或地区,中国需要与这些国家或地区另行签订双边信息交换的主管当局协议,才能实现信息互换。
哪些人群会受到CRS的影响?
可能受到CRS影响的人群分为两类,一类为其在中国持有或控制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将参照《管理办法》申报回其税收居民所在国的非中国税收居民,另一类为其在中国以外国家或地区持有或控制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将参照该国家或地区的CRS国内法申报回中国的中国税收居民。这些人群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来华工作并在华开设金融账户的外籍(即CRS参与国的)个人;
2) 保有在华金融帐户的来自CRS参与国的海外华侨或华人;
3) 持有海外(即CRS参与国的)金融帐户的中国籍个人;
4) 中国籍个人持有超过25%的公司股权,且该公司拥有海外(即CRS参与国的)金融账户;
5) 通过海外(即CRS参与国的)证券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中国籍个人;
6) 购买海外(即CRS参与国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的中国籍个人;
7) 作为海外(即CRS参与国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中国籍个人等。
注意要点
建议高净值客户按照以下几个步骤分析CRS对自身的具体影响,并做出积极应对:
1. 准确判断自身的税收居民身份
持有一国的护照或永居权,不等同于成为或者仅成为该一国的税收居民。各国对税收居民的定义不尽相同,通常包括定性(如纳税人的家庭、经济利益中心等因素)和定量(如纳税人每年的居住天数)的综合分析。
鉴于高净值客户在全球的产业布局多样性,以及在各国居留时长的复杂性,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断通常也更为复杂,建议寻求专业税务意见以准确填报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OECD官网提供了各国关于税收居民的定义供纳税人及金融机构参考4。
2. 详细梳理自身的海外金融帐户
基于上一步骤的判断结果,高净值客户应根据非居民国家或地区的CRS国内法的具体规定,梳理出自己在非居民国家或地区的需进行CRS申报的金融机构持有或控制的非居民金融帐户。以《管理办法》为例,需要进行CRS申报的金融机构包括符合定义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具体而言,金融机构不仅包括银行,还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或私募基金、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高净值客户应根据自身金融资产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谨慎填写金融机构提供的自我认证表格5(即self-certification form)。
3. 全面评估相关的海外资产涉税风险
尽管各国税务机关对于如何有效地运用CRS下取得的本国税收居民的海外金融帐户涉税信息仍处于摸索阶段,我们相信基于信息透明化而不断健全的税务征管体系将很快实现。
鉴于此,高净值客户应当及早审视与完善自身及其名下资产的全球税务合规,建议寻求专业的税务意见,详细分析当前的潜在税务及合规风险,并及时更正或调整。
注释
1.“一行三会”指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相当于一百万美元的存量个人账户,或者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相当于二十五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账户加总余额是指账户持有人在同一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账户余额或者资产的价值之和。
3.详情参见下方关于《中国税务/商务新知》2016年第30期和《中国税务/商务新知》2017年第19期的标题链接。
《中国税务/商务新知》2016年第30期:
【洞察】中国公布金融机构合规新要求,实施CRS进入倒计时
《中国税务/商务新知》2017年第19期:
【CRS系列】中国版CRS落地:阻击海外逃避税
4.可查询各国税收居民定义及规定的OECD官方网站: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5.OECD提供了关于个人及机构的自我认证表格(即self-certificaiton form)的样表,详见:
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CRS_INDIVIDUAL_Self-Cert_Form.pdf
《管理办法》提供了中国版的自我认证表格的样表,包括个人、机构及控制人的三张单独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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