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从来信中的信息来看,贵公司的用工需求还不是特别明确。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劳动法律是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换句话说,虽然该顾问与其他公司存有劳动关系,但并不妨碍他和贵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所以,假设贵公司对这个顾问的管理,同其他员工的管理模式一样,也愿意承担一些法律上的用人单位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五险一金、医疗期待遇或离职补偿等,那么,贵公司是可以考虑和该顾问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
当然,还有个前提就是,必须确保不影响他和现在的用人单位的正常用工。那么,如果贵公司希望能够节省成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或普通的民事劳务关系。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或普通的民事劳务关系的选择,主要是看贵公司对这位顾问的管控方式,如果重在管控过程,希望接受贵公司管理,那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会更加合适;反之,如果重在管控结果,不需要对该顾问进行任何用工管理,则可以考虑建立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民事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提供劳务时间、劳务报酬等各方面的情况都以双方约定为准。
但是,假设贵公司需要在顾问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其进行直接管理,需要其执行公司的考勤等其他规章制度,那么,一旦出现争议,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也有一定的限制,虽然它具备无需缴纳五险一金(需单缴工伤保险)、随时解除员工等优势,但是它同时必须履行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需要每14天发放一次薪酬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