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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税务 “陷阱” 与应对策略

佰赞咨询  · 公众号  ·  · 2025-03-1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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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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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税务 “陷阱” 与应对策略:洞察先机,合规前行






在被投资企业存在 “未分配利润” 等股东留存收益的情况下,公司(法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极易出现税务处理失误。常见的错误表现为,财务人员或负责股权转让的律师,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掌握不够全面,陷入习惯性思维误区,误将对应的 “未分配利润” 等,未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或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错误地将其当作 “免税收入” 进行纳税调减。这一失误往往会被税务机关借助大数据分析精准察觉,随后企业便会收到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通知,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行政罚款。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由此产生税企争议,部分企业甚至走上了税务行政复议乃至对簿公堂的道路,但多数情况下,企业在历经波折后仍以败诉收场。

2017 年的时候,A 公司给甲企业投了 3000 万元,一下子就占了甲企业 30% 的股份。到了 2020 年,A 公司把这 30% 的股份以 3500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 B 公司。当时甲企业账上的 “未分配利润” 这些股东能享有的收益加起来有 1000 万元。


A 公司在算自己要交多少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就觉得自己这次投资赚了 500 万元(3500 万减去 3000 万)。在最后算清楚一年要交多少税的时候,A 公司把甲企业那 1000 万元 “未分配利润” 里自己占的 30%,也就是 300 万元,当成了不用交税的收入给减去了。减完之后,A 公司报的要交税的收入就成了 270 万元。因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能少交税的条件,A 公司最后只交了 22 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但是到了 2023 年 7 月,税务机关来检查,发现了 A 公司这个做法不对。税务机关说 A 公司得补交 120.5 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还得交将近 70 万元的滞纳金。A 公司就不服气了,它觉得那 300 万元是甲企业交完税剩下的利润,现在又让自己交一遍税,这不就重复交税了嘛,不符合国家收税的道理和执法的合理性啊。所以 A 公司交了税之后,先去申请行政复议,没成功又去法院打官司,结果还是败诉了。


其实,只要把相关的税收政策搞明白,理清楚被投资的企业、卖股权的公司(股权转让方)、买股权的公司(受让方)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这种争议就能解决。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如果被投资的企业账上有 “未分配利润” 这些股东能享有的收益,一般有两种转让的办法,一种叫 “先转后分”,另一种叫 “先分后转”。




先说说 “先转后分”,就是公司的股东先把股权卖出去,然后被投资的企业再决定分不分 “股息、红利”,或者干脆不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公司在算卖股权赚了多少钱的时候,不能把被投资企业 “未分配利润” 这些股东能享有的收益里,按自己股权比例能分到的那部分给扣掉。也就是说,卖股权赚的钱就是卖的价格减去当初买股权花的成本。买股权的公司买了股权之后,就把自己花的钱当成投资成本,记在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里,以后再卖股权的时候,这个成本就能用来扣减。这么做就能保证国家的税不会少收。要是卖股权的公司算收益的时候把那部分 “未分配利润” 给扣掉了,等被投资企业再分 “股息、红利” 的时候,买股权的公司拿到这部分钱是不用交税的,那就相当于一次分红,两次都不用交税了。而且买股权的公司投资成本里有这部分钱,以后再卖股权算收益的时候还能扣,国家的税就少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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