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保护、促进运用、提升服务和鼓励创造。
包括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项目、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和知识产权创造项目等,并明确了具体的支持标准和资金资助额度。
明确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运行流程,包括项目受理、审核、评审、管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和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支撑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保护、促进运用、提升服务和鼓励创造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注册或登记在上海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主要聚焦国家和上海市重点产业,用于支持市场主体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能力。
第五条
凡是按照有关规定已从市级财政或区级财政获得相同或类似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的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加强管理;负责项目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合同管理和公示公开等;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日常跟踪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项目与标准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示范类、保护工程类、保护规范类项目,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支持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示范类、保护工程类、保护规范类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资助。
(三)支持上海市
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进行国内外维权保护的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资助。
(四)支持上海市
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公益性纠纷调解组织建设,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五)支持上海市
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育项目,经评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经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和评定的国家、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及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获奖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支持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项目、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项目、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项目、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撑项目、实施专利导航工程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经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和评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支持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符合政策导向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为获得专利授权而缴纳给有关专利管理部门注册费、审查费等官方费用的50%,每件不超过2万元。该项资助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支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每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500元。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每年按照项目申报计划和申报情况编制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确保支持项目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及知识产权创造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受理项目申请渠道;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给予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项目,其受理、评审、管理、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受理项目申请渠道;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给予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予参加评审;
(三)申请项目经初审通过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答辩或开展实地考察评价;
(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按照合同制管理的项目,应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合同应载明项目任务、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开展验收评审,对验收不合格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合同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验收要求的,将按照约定追究其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相关合同任务,并配合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等完成相关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申请过程中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受委托的单位在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申请人串通的,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评审专家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5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
: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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