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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集采方案正式出台!鼓励医联体GPO采购

华招医药网  · 公众号  · 药品  · 2017-12-13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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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2月12日),甘肃省发布《2017年度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一起来 划重点



【采购主体】

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其它医疗机构参加集中采购。



【政策联动】

(一)三医联动

通过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确定与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协同与价格联动,构建“超支合理分担,结余奖励留用”政策,激励医疗机构内在控费的动力,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二)不同分类采购方式的联动

通过公开招标(采购金额前80%)、医疗机构自主阳光采购(采购金额后20%),直接挂网采购(急救短缺不易采购药品的保障供应)和备案采购(急需或临时采购)不同采购方式间的联动,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分类采购制度,实现药品全品种、全流程、全过程的规范、阳光、透明。


(三)集中采购与动态调整联动

通过集中采购与动态调整的政策联动,理顺招标、采购与使用间的关系,提升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对中标后因采购数量小、采购金额低、供应不足、配送率低、质量不合格、以及因市场发生变化再按原中标或挂网价格供应显失公平或出现结构性供应短缺的,通过对品种(公开招标中标药品、阳光采购挂网药品、直接挂网药品、备案采购药品之间的调整)、质量(对质量不合格的暂停交易、质量隐患消除后恢复挂网)、价格(符合目录管理要求及尊重市场实际可升可降)的动态调整,建立药品采购动态调整管理机制。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与2017年动态调整相关联。


(四)集中采购与执行“两票制”联动

通过药品集中采购与流通环节执行“两票制”的联动,进一步规范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


(五)集中采购与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动

通过药品集中采购与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动,动态调整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短缺药品清单),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采购目录】

除《2013年甘肃省医疗机构基础大输液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2016年度甘肃省公立医院中成药集中采购》继续执行原中标结果外,以上目录外的化学药品(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中成药(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本次采购范围。

按分类采购政策规定,分公开招标目录(含竞价议价采购)和阳光采购目录两大类。

(一)公开招标目录

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前80%且3家以上企业生产的非专利药品进行公开招标;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前80%但同一竞价组有效竞标企业不足3家的药品,采取议价方式采购。采购金额依据全省医疗机构2016年1月1日~2017年9月30日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金额计算,同一通用名同规格不同企业药品合并统计。


(二)阳光采购目录

采购金额排名后20%的药品、采购金额前80%但属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常用低价药品以及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全部纳入阳光采购目录范围。其中妇儿专科药品为国家示范目录内药品;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为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及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内药品;常用低价药品按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确定。



【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采取“双信封”的评审办法。全省统一方案、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组织经济技术标评审并确定目录内品种的销售限价;省、市医疗机构联合体组成若干个评审单元,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局或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商务标的评审。

对公开招标未中标,但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的药品,可通过医疗机构备案采购、专家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等程序,纳入甘肃省重点监控采购药品。

(二)阳光采购

1、 阳光采购采取省级统一资格准入、医疗机构或联合体通过阳光采购平台自主完成采购。即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阳光采购药品的资质准入及确定目录内品种的销售限价及价格参考数据,由医疗机构或联合体通过药品阳光采购平台,依据阳光交易规则,参考平台提供的价格数据、结合市场情况,自主开展带量议价采购。


2、 不断探索创新阳光采购的方式方法,满足医疗机构阳光采购需求。鼓励和推动不同区域、不同层次间的医疗机构联合体实施GPO采购、网上商城采购。鼓励跟标、跟单采购,鼓励合同续签、续期采购。基层医疗机构阳光采购药品可以市、县为单位组织议价或选择跟标采购。以市、县为单位或不同区域不同层次医疗机构联合体组织实施GPO议价采购的,应制定实施方案报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备案。探索医疗机构联合体委托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统一遴选品种及组织议价采购。


3、 探索对短缺药品、采购困难药品、价格相对稳定的常用低价药品,引入应急磋商、撮合、签署交易备忘录等采购方式,形成一段时期内相对稳定的价格和供应协议。对采购金额较大的常用低价药品,原则上应采取市场撮合等方式合理确定市场供应价格,确保供应充分、价格稳定。

撮合目录根据网采金额划定。撮合形成的供应价格,在商定的期限内全省执行统一价格,各医疗机构不再进行二次议价。撮合目录外的其他药品、其他企业可自愿选择参与撮合。企业选择撮合的,必须接受撮合结果(包括撮合失败后不得再行阳光挂网的风险)。未参与撮合的,由交易双方通过药品阳光采购平台自行议定采购价格。鼓励企业自愿申请参与撮合目录外的其他低价药品的价格撮合。

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以药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不超过3元、中药不超过5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管理。不能执行常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享受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对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的抗精神病、抗疟疾、抗结核等药品以及二类疫苗等政府采购药品,可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按规定做好挂网采购。也可按照政府采购实际需要,采取市场撮合等方式进行网上阳光采购。


4、 公开招标或阳光采购无企业响应及采购金额小的药品,且属急救、短缺、不易采购的调整为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根据需要进行省级储备、协调定点生产等保障供应。

(三)省市联合谈判

对质量属性为保护期内的新化合物专利、保护期内的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监测期内国家一类新药、保护期内中药一级保护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药品,采取省市联合谈判的形式采购。

对不能执行常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以及采购金额高需价格重点监控的药品,可采取省市联合谈判的形式采购。

(四)备案采购

对公开招标、阳光采购、直接挂网目录未纳入但医疗机构应急性、临时性需要、新上市品种或临床必需,可进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应严格按照甘肃省药品备案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全部通过网上完成。

(五)其他

国家谈判、跨区域联合谈判、定点生产、市场撮合等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挂网执行。

探索建立集中采购平台与阳光采购平台间同品种相近剂型规格间的联动预警、使用监测。对集中采购已公开招标品种,在阳光采购准入和医疗机构阳光采购使用同品种相近剂型规格时,应进行分析评估及监测预警


【医保联动】

为充分发挥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杠杆作用,根据省医改办等7部门《开展医药采购与医保联动工作实施意见》(甘医改办发〔2017〕9号),药品集中采购与甘肃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联动。

(一) 为提高医疗机构主动控制药品价格和药品费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和使用中的主体地位,结合现阶段我省医疗机构均按中标价格采购使用药品的实际,在国家或省上未正式出台统一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政策前,暂按省级销售限价作为全省统一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二) 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常用低价药品、急救短缺药品以及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药品,按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支付。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市场撮合药品以国家谈判价格作为药品支付标准或按规定支付比例支付。

(三) 医保目录(《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版)》、《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内药品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及比例结算。

(四) 非医保药品参考医保药品确定支付标准。具体药品支付标准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五) 国家或省上相关药品支付标准政策出台后,按国家或我省的相关政策调整执行。


【药款网上集中支付】

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所有使用的药品,包括医保药品和非医保药品(特殊管理药品及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均应在试点的基础上分批纳入网上药款集中支付改革。首批确定省级医疗机构、医改试点城市开展三医联动改革试点,积极鼓励其他城市医疗机构参与联动改革,力争尽早在全省全面推开。

医疗机构须通过省级统一的药款集中支付账户进行药款在线集中支付。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设立药品集中支付监管账户,引入第三方银行为医疗机构提供周转金服务的方式探索药款30天支付试点工作。



【销售限价】

公开招标和议价采购药品(采购金额占比前80%的药品):取全国最低9省均值或“甘肃省中标价”的低值作为省级中标挂网销售限价。

阳光采购药品(采购金额占比后20%、采购金额占比前80%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取最低9省均值作为阳光采购挂网药品的销售限价。参与市场撮合的常用低价药品,原则上取最低9省均值作为销售限价。

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药品、未参与撮合的常用低价药品,取全国最低9省价格一揽子值,作为阳光采购挂网药品的价格参考数据。根据国家规定,不设销售限价。


(一)销售限价的数据来源

销售限价的数据来源为正在执行的省级价格。

投标企业需如实提供本企业30个省份目前正在执行的最新挂网采购价或中标价(不包括备案采购价)。

价格信息由投标企业自行维护,已经完成动态调整的,如价格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使用动态调整结果作为销售限价或销售限价数据来源;如价格信息发生变化的,重新采集价格信息经公示作为销售限价或销售限价数据来源。

对企业提交的省级中标挂网价,同国家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数据比对和接受企业质疑投诉等方式核查。

在规定时限内,凡未填报省级中标挂网价或填报不实,影响价格采集和销售限价确定的,经查实,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等给予违约处理。


(二)销售限价使用原则

1、 公开招标药品原则上取“9省中标挂网价的平均值”或“甘肃省中标价”的低值作为销售限价。无以上数据来源的,由专家组根据其他厂家同品种相近剂型规格价格数据,综合评定设置销售限价。

销售限价应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如企业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必要时提请专家组评定。


2、 国家短缺药品清单、未参与撮合的常用低价药品、急救短缺药品以及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药品等阳光采购药品,医疗机构可参考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提供的一揽子省际价格详情和甘肃省原采购价,结合市场变化合理确定实际采购价。一揽子省际价格详情中,2015年前的省际中标价格数据,是国家低价药品政策及放开政府定价前的价格,可能存在中标年代久远已不能真实反应实际交易价格变化的问题。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将不断强化价格采集的时限性,为交易双方提供最新的交易价格数据。


3、 其他阳光采购药品原则按最低9省的价格平均值确定销售限价。医疗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原则上均不得高于销售限价采购。高于的须集体评议,出具合理说明供备查并进行价格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对阳光采购药品,各医疗机构及联合体要将销售限价和经公开招标已中标的同厂家或不同厂家、同品种不同剂型和规格的药品价格作为重要参考,做好阳光采购药品的价格管控,确保拟成交价同已中标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4、 对中标或成交价格高于销售限价的公开招标品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要将此类药品纳入价格异常波动品种,实施价格预警、监测和价格重点监控,同时报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监测。



【质量类型】

公开招标药品按质量属性划分为三个质量类型。每一质量类型单独设定竞价分组,同时满足两个以上质量类型的药品,按高质量类型划分。

质量类型一: 获国家科学奖药品;新药专项药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中国质量奖药品;过保护期的单体专利药品(原研药品);过监测期的国家一类新药;过保护期的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过保护期中药一级保护品种;保护期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

质量类型二: 获得FDA/欧盟等国际制剂认证药品;省政府质量奖药品;甘肃省名牌产品;进口药品;工信部排名前100(50、20)的药品。

质量类型三: 组合物专利、工艺专利、GMP药品。

纳入省市联合谈判的药品和阳光采购药品,不在单独设竞价分组。

质量类型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对应名称解释进行认定。无名词解释的,按实施方案或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认定。



【竞价分组】

根据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等药品属性及质量类型,将药品分为不同竞价组进行单独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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