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采取“双信封”的评审办法。全省统一方案、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组织经济技术标评审并确定目录内品种的销售限价;省、市医疗机构联合体组成若干个评审单元,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局或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商务标的评审。
对公开招标未中标,但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的药品,可通过医疗机构备案采购、专家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等程序,纳入甘肃省重点监控采购药品。
(二)阳光采购
1、
阳光采购采取省级统一资格准入、医疗机构或联合体通过阳光采购平台自主完成采购。即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阳光采购药品的资质准入及确定目录内品种的销售限价及价格参考数据,由医疗机构或联合体通过药品阳光采购平台,依据阳光交易规则,参考平台提供的价格数据、结合市场情况,自主开展带量议价采购。
2、
不断探索创新阳光采购的方式方法,满足医疗机构阳光采购需求。鼓励和推动不同区域、不同层次间的医疗机构联合体实施GPO采购、网上商城采购。鼓励跟标、跟单采购,鼓励合同续签、续期采购。基层医疗机构阳光采购药品可以市、县为单位组织议价或选择跟标采购。以市、县为单位或不同区域不同层次医疗机构联合体组织实施GPO议价采购的,应制定实施方案报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备案。探索医疗机构联合体委托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统一遴选品种及组织议价采购。
3、
探索对短缺药品、采购困难药品、价格相对稳定的常用低价药品,引入应急磋商、撮合、签署交易备忘录等采购方式,形成一段时期内相对稳定的价格和供应协议。对采购金额较大的常用低价药品,原则上应采取市场撮合等方式合理确定市场供应价格,确保供应充分、价格稳定。
撮合目录根据网采金额划定。撮合形成的供应价格,在商定的期限内全省执行统一价格,各医疗机构不再进行二次议价。撮合目录外的其他药品、其他企业可自愿选择参与撮合。企业选择撮合的,必须接受撮合结果(包括撮合失败后不得再行阳光挂网的风险)。未参与撮合的,由交易双方通过药品阳光采购平台自行议定采购价格。鼓励企业自愿申请参与撮合目录外的其他低价药品的价格撮合。
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以药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不超过3元、中药不超过5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管理。不能执行常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享受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对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的抗精神病、抗疟疾、抗结核等药品以及二类疫苗等政府采购药品,可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按规定做好挂网采购。也可按照政府采购实际需要,采取市场撮合等方式进行网上阳光采购。
4、
公开招标或阳光采购无企业响应及采购金额小的药品,且属急救、短缺、不易采购的调整为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根据需要进行省级储备、协调定点生产等保障供应。
(三)省市联合谈判
对质量属性为保护期内的新化合物专利、保护期内的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监测期内国家一类新药、保护期内中药一级保护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药品,采取省市联合谈判的形式采购。
对不能执行常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以及采购金额高需价格重点监控的药品,可采取省市联合谈判的形式采购。
(四)备案采购
对公开招标、阳光采购、直接挂网目录未纳入但医疗机构应急性、临时性需要、新上市品种或临床必需,可进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应严格按照甘肃省药品备案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全部通过网上完成。
(五)其他
国家谈判、跨区域联合谈判、定点生产、市场撮合等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挂网执行。
探索建立集中采购平台与阳光采购平台间同品种相近剂型规格间的联动预警、使用监测。对集中采购已公开招标品种,在阳光采购准入和医疗机构阳光采购使用同品种相近剂型规格时,应进行分析评估及监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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