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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荐书丨永不消逝的墨迹:美国曾格案始末

法意读书  · 公众号  · 读书  · 2018-12-07 21:00

正文

《永不消逝的墨迹》

[美] 理查德·克鲁格 著

杨靖、殷红伶译

东方出版社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购买)


法意导言

2018年11月16日,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及记者Acosta向总统特朗普和白宫提起诉讼一案,尘埃落定。尽管此次判例到底是根据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还是第五修正案(程序正义)而得,网络对此展开了争论,但从记者能够胜诉总统这件事本身来看,作为文明社会里的“第四种权力”,媒体的地位已获得相当尊重,也再次说明记者的“无冕之王”的荣誉,至少在美国并不是空泛乃至虚假的。那么,有多少人知道,记者(包括出版、言论)的独立与自由,是当年一些伟大人物,用牢狱之灾和智慧之花,杀出来的一条血路呢?



曾格案:

全世界自由主义者的伟大起点

*本文原载于“司马戊工作室”微信公众号


今天,即使是那些暗黑国家,针对团体和组织,也没有了“诽谤罪”这一说。

因此,如果听到世上还曾有过这样的规定,也许您会感到不可思议:

凡批评政府,不管是否真实一律视为诽谤;

若言论属实,其煽动作用更为明显,因此,事实是比谎言更大的诽谤。

这是历史的真实。而且,它还发生在美国。

如何来理解这种法律?事实上,对新闻自由的理解,比对自由的理解更让人莫衷一是。有史以来,人们一直生活在权力的支配之下,即使一个政府的边界再小,公权力也是必不可少的装备,而权力与自由从本质上来说水火不容,如阿克顿爵士所言:“自由的本质就是不要信奉所谓的神圣不可侵犯”。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理解权力与自由的本质冲突,是看清这个问题的前提。若干年后,今天的很多常识性观点,也许都会让后人惊诧:那么明显错误的东西,怎么会信徒广布?正如今天多数人都知道,只要是实话就不是诽谤。这个道理浅显得连小孩子都懂。然而三百年前,法律和民众都不这样认为。



真话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正义。当公权力不允许被冒犯,民众的一切权利就都可以被冒犯。几千年的人类史上,官方消息多数真伪莫辨,而民间又没有自由发声的权利,作为自由发声最重要的形式,新闻自由更是从来都处于被沉塘的状态。

这一切,直到1735年,曾格案的出现。


曾经,报纸是全世界最危险的生意


1732年,科斯比被英王派遣,就任纽约殖民地总督。这是一个无耻之徒,上任后骄横跋扈,以权谋私,然而民间有怨却无声——总督享受种种特权,其中包括不受批评的特权。

根据休谟的理论,权力巨大而又不受批评,必将导致几乎是唯一的后果——为所欲为。科斯比不受批评的特权体现在哪呢?控制舆论。当时,整个纽约州只有一份报纸,还是官报,说它是科斯比一个人的喉舌也不为过。

转机出现在1733年。纽约首席法官莫里斯由于拒绝科斯比的无理要求,被科斯比野蛮撤职。莫里斯遂利用德国移民曾格的印刷厂,创办了北美殖民地第一家私人报纸《纽约周报》,主要内容如下:转载英国有关言论自由的文章;为陪审团制度辩护;抨击嘲讽总督及其官员——当然,小心避开具体姓名,尽量避开“诽谤罪”。

什么是诽谤罪?按当时英国法律,出版物无需事先审查,但 免预审不等于不事后惩罚,因为有诽谤罪。诽谤罪虽是唯一的言控手段,但非常有效 ——只要“说政府的坏话”,就构成确凿的犯罪,神仙也救不了你。

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何况,《纽约周报》早已成为科斯比的眼中钉。1734年末,《纽约周报》的印刷品被当众焚毁,旋即,曾格被控诽谤罪入狱。


为确保打赢官司,法庭准备动用英国的“特别判决令”: 陪审团只有权裁定文章是否刊登了影射文章,无权裁定被告是否有罪,后者由法官一锤定音。 更有甚者,莫里斯请的纽约最好的两位律师,均被取消律师资格。

再强调一下曾格案的背景:

凡发表攻击官员名誉的文章就是诽谤,无论内容是真是假; 总督科斯比与莫里斯势不两立; 总督科斯比是个无耻小人。

在这样的“死境”下,曾格如何能逃出生天?


世界法律史上最著名的辩词


美国人有句俗话:“精明得像费城律师!”

这句话出自曾格案。这个费城律师,叫汉密尔顿。

曾格被关9个月之后的1735年8月,曾格案艰难开庭。这一次,莫里斯从费城请来全北美最有名的律师汉密尔顿。

如前所述,此案的症结在于法律有利于控方而不利于曾格,汉密尔顿遂上来就走了一步险棋:他承认,曾格刊登了针对总督的文章,即被起诉的“犯罪行为”。

这等于招供了。既认了“罪”,汉密尔顿还有什么可说的呢?

根据“特别判决令”,确认“罪行”后,审判可跳过陪审团,直接由法官定罪。

然而,自信的检察官觉得已胜利在握,竟然同意由陪审团裁决。

这是本案最关键一步。没有这一步,汉密尔顿纵有天大才华也无法施展。

但汉密尔顿对得起这一步。甚至可以说,他早将希望寄予在这最后的庭审,否则,也不会上来就认“罪”。汉密尔顿早料到,庭上纵使援引再多案例,也无法打动首席法官德西兰(科斯比的死党)。他只能期待在本案最后阶段,由他来引导陪审团并做出最符合其本意的判决。

这句话如此绕口,是因为这其间无比艰难—— 他要通过强悍的逻辑推理,来争取使陪审团做出颠覆性的判决!


因此,他的辩词与其说是法律辩护,毋宁说是政治理论的宣扬。

他抓住了这最后机会。而当时并没多少人认为这是机会。总之,汉密尔顿的辩词如滔滔江水,瞬间掌控了整个法庭。

他不愧是全北美最好的律师。他的三点陈述如下:


第一,颠覆了“诽谤罪”的定义。他承认印刷了攻击性文章,但他强调“无罪”。针对“诋毁官员的言论无论真假一律构成诽谤”,他斥其荒谬,坚持“虚妄与污蔑加在一起才构成诽谤”;针对“公民若对总督有意见,应向州议会反映或向英王上告”,他指出:州议会可以受总督左右,而千里迢迢去英国告状对多数人来说并不可行。

针对“政府不可被批评”的背后逻辑,汉密尔顿更是振聋发聩地指出:

何种社会秩序要靠虚假来维持? 靠虚假维持的社会秩序又能维持多久?

不可挑战的权威正是通过蛮不讲理的方式建立并维持的!失去纠错机制、社会积重难返,是否会带来更大动荡?

第二,提高陪审团的职权。根据案件性质,陪审团可能被要求作出“专门”和“一般”两种裁决。专门裁决只对法官提问作出答复,曾格案中就是按法官要求裁决曾格是否出版了被指控报纸就可以;一般裁决则可判断言论是否构成诽谤——这至关重要。汉密尔顿清楚,法官唯总督之命是听,只有寄望于陪审团,才有可能让曾格咸鱼翻身。

汉密尔顿道: 设立陪审团,就是为保证被告能得到与他地位相当又了解背景的当地人的裁决,这也是人民惩罚坏人的重要方式。 当事实与法律难以区分,陪审团应该有权作出判断——不仅有权进行事实判断,更有权进行法律判断。

第三,呼吁“表达自由乃公民权利”,直接诉诸言论出版自由。既然法庭不准他证明被控报纸的真实性(因为“真实更是诽谤”),汉密尔顿只能向陪审团呼吁。汉密尔顿充分发挥他的政治理想和引申宪法精神,而不是依据法律条文——他将问题上升到自由与奴役的高度,将表达自由视为防止政府滥权的唯一保障,中心论点便是人民有权批评官员、批评政府。

出版自由尤其是出版批评政府言论的自由,当时并没法律依据,这再度颠覆了现行法律。他慷慨激昂地说:身份为何能使人凌驾于批评之上?君主立宪制保障人民利用报纸说话的权利,总督是完全可以批评和弹劾的。 是否容许人民说话是一个大问题,表达权不容侵权!

尽管这三点陈述都出离了当时的法律条文,然而其自由观与公正意识,正符合北美民众的潜在共识,汉密尔顿伟大的人格、雄辩的才华、渊博的知识、严谨的逻辑,征服了法庭上每一位听众,人们为之欢呼鼓掌,全然不顾法庭的肃静令,德兰西法官垂头丧气,汉密尔顿答辩胜诉,陪审团一致作出无罪裁决,法官迫于法庭气氛和群众压力,被迫宣告曾格无罪,当庭释放!


曾格案:全世界自由主义者的伟大起点


美国人还有句话,“总统在新闻发言人的办公室里办公”。这说明了媒体的重要程度。而美国新闻自由传统的基石,毫无疑义就是曾格案——这不仅仅是一场胜诉了的官司, 汉密尔顿破天荒以律师身份,道破了权力的本性与自由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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