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有句俗话:“精明得像费城律师!”
这句话出自曾格案。这个费城律师,叫汉密尔顿。
曾格被关9个月之后的1735年8月,曾格案艰难开庭。这一次,莫里斯从费城请来全北美最有名的律师汉密尔顿。
如前所述,此案的症结在于法律有利于控方而不利于曾格,汉密尔顿遂上来就走了一步险棋:他承认,曾格刊登了针对总督的文章,即被起诉的“犯罪行为”。
这等于招供了。既认了“罪”,汉密尔顿还有什么可说的呢?
根据“特别判决令”,确认“罪行”后,审判可跳过陪审团,直接由法官定罪。
然而,自信的检察官觉得已胜利在握,竟然同意由陪审团裁决。
这是本案最关键一步。没有这一步,汉密尔顿纵有天大才华也无法施展。
但汉密尔顿对得起这一步。甚至可以说,他早将希望寄予在这最后的庭审,否则,也不会上来就认“罪”。汉密尔顿早料到,庭上纵使援引再多案例,也无法打动首席法官德西兰(科斯比的死党)。他只能期待在本案最后阶段,由他来引导陪审团并做出最符合其本意的判决。
这句话如此绕口,是因为这其间无比艰难——
他要通过强悍的逻辑推理,来争取使陪审团做出颠覆性的判决!
因此,他的辩词与其说是法律辩护,毋宁说是政治理论的宣扬。
他抓住了这最后机会。而当时并没多少人认为这是机会。总之,汉密尔顿的辩词如滔滔江水,瞬间掌控了整个法庭。
他不愧是全北美最好的律师。他的三点陈述如下:
第一,颠覆了“诽谤罪”的定义。他承认印刷了攻击性文章,但他强调“无罪”。针对“诋毁官员的言论无论真假一律构成诽谤”,他斥其荒谬,坚持“虚妄与污蔑加在一起才构成诽谤”;针对“公民若对总督有意见,应向州议会反映或向英王上告”,他指出:州议会可以受总督左右,而千里迢迢去英国告状对多数人来说并不可行。
针对“政府不可被批评”的背后逻辑,汉密尔顿更是振聋发聩地指出:
何种社会秩序要靠虚假来维持?
靠虚假维持的社会秩序又能维持多久?
不可挑战的权威正是通过蛮不讲理的方式建立并维持的!失去纠错机制、社会积重难返,是否会带来更大动荡?
第二,提高陪审团的职权。根据案件性质,陪审团可能被要求作出“专门”和“一般”两种裁决。专门裁决只对法官提问作出答复,曾格案中就是按法官要求裁决曾格是否出版了被指控报纸就可以;一般裁决则可判断言论是否构成诽谤——这至关重要。汉密尔顿清楚,法官唯总督之命是听,只有寄望于陪审团,才有可能让曾格咸鱼翻身。
汉密尔顿道:
设立陪审团,就是为保证被告能得到与他地位相当又了解背景的当地人的裁决,这也是人民惩罚坏人的重要方式。
当事实与法律难以区分,陪审团应该有权作出判断——不仅有权进行事实判断,更有权进行法律判断。
第三,呼吁“表达自由乃公民权利”,直接诉诸言论出版自由。既然法庭不准他证明被控报纸的真实性(因为“真实更是诽谤”),汉密尔顿只能向陪审团呼吁。汉密尔顿充分发挥他的政治理想和引申宪法精神,而不是依据法律条文——他将问题上升到自由与奴役的高度,将表达自由视为防止政府滥权的唯一保障,中心论点便是人民有权批评官员、批评政府。
出版自由尤其是出版批评政府言论的自由,当时并没法律依据,这再度颠覆了现行法律。他慷慨激昂地说:身份为何能使人凌驾于批评之上?君主立宪制保障人民利用报纸说话的权利,总督是完全可以批评和弹劾的。
是否容许人民说话是一个大问题,表达权不容侵权!
尽管这三点陈述都出离了当时的法律条文,然而其自由观与公正意识,正符合北美民众的潜在共识,汉密尔顿伟大的人格、雄辩的才华、渊博的知识、严谨的逻辑,征服了法庭上每一位听众,人们为之欢呼鼓掌,全然不顾法庭的肃静令,德兰西法官垂头丧气,汉密尔顿答辩胜诉,陪审团一致作出无罪裁决,法官迫于法庭气氛和群众压力,被迫宣告曾格无罪,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