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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厦门地税  · 公众号  ·  · 2018-03-20 18:25

正文


一般来说

工伤保险待遇共分为3大类

停工留薪期待遇

因工伤残待遇

因工死亡待遇

今天就和小编一起

来了解一下

停工留薪期待遇 的相关内容吧!



1

问: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答: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医疗救治和伤情恢复的时期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包括医疗机构治疗期和伤情功能恢复期两阶段。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若伤情严重或者特殊情况,经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但职工依法自愿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除外。


2

问:停工留薪期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

1

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

护理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所在单位也可以采取支付护理费的方式代替护理,护理费可参照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后的50%的标准支付,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由就诊医疗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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