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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建材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年10月8日发布)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11-17 08:25

正文

来源:深圳市律师协会


注: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下载本指引PDF文本

深圳市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建材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混凝土买卖合同审查及风险防范

第三章 钢材买卖合同审查

第四章 脚手架租赁合同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律师办理建材合同审查业务,保护律师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办理建材合同审查的专业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 混凝土买卖合同审查及风险防范

第二条 关于混凝土强度等级、单价及数量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对预拌混凝土各等级的单价、特种砼、泵送费及含税问题等进行了约定,并对预拌混凝土的单价的变更进行了约定,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一)注意价格条款,可对预拌混凝土单价进行明确约定。

(二)预拌混凝土主要原材料上浮或下浮的幅度,所能够引发的价格调整幅度,是否明确。

(三)可调价的情形,及相应的幅度,是否明确。

(四)如合同约定混凝土预估总供应量及预估总金额,则可审查是否存在类似于“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的表述。

第三条 关于交(提)货地点、方式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主要针对交(提)货地点、方式,审查要点如下:

(一)交(提)货地点的设定是否具体明确。

(二)交(提)货地点能否变更,如何变更,发生变更如何进行确认。

(三)是否设置了具体的交(提)货人。

(四)交(提)货人的身份信息是否明确。

(五)如实际交(提)货人发生变更,双方如何进行确认。

(六)完成交(提)货后,双方如何进行确认。

第四条 关于订货与发货方式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订货、卖方送货的方式及要求进行了约定,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一)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签收人和对账员,签收人和对账员的身份能否具体明确。

(二)合同是否约定延期供货的责任,是否约定了免责事由。

第五条 关于买方订货安排、浇筑方式等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订货安排、浇筑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审查要点如下:

(一)买方的订货安排、浇筑方式是否有明确约定。

(二)是否独家供货。

第六条 关于卖方产品质量责任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主要对卖方的质量责任进行规定,审查要点如下:

(一)是否约定了质量责任产生的具体情形。

(二)是否约定了相应的质量问题所对应的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七条 关于混凝土质量验收及数量验收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主要对混凝土质量验收及数量验收进行规定,审查要点如下:

(一)是否约定了质量验收、数量验收流程。

(二)是否约定了质量验收、数量验收期限,是否对超过验收期限而未进行验收的后果进行了约定。

(三)是否约定了质量验收、数量验收通过与不予通过的标准。

(四)对于无法通过质量验收、数量验收的情形,是否约定了补救方式,是否设置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第八条 关于结算方法及付款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主要对结算方法及付款的条款进行约定,审查要点如下:

(一)是否对结算周期进行了约定。

(二)是否对其中一方不配合结算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约定。

(三)是否明确收款账户信息。

(四)是否明确付款方式。

(五)是否明确付款时间。

第九条 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主要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审查要点如下:

(一)是否对买方、卖方都设置了违约责任。

(二)是否对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形设置了违约责任。

(三)是否对卖方逾期供货的情形设置了违约责任。

(四)结合供货时间条款、结算条款、支付条款进行审查。

(五)是否约定了某一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六)有无对不可抗力进行约定。

第十条 关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主要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约定,审查要点如下:

(一)约定了诉讼方式,还是仲裁方式。

(二)所约定的法院或仲裁院,其名称是否准确。

(三)是否存在同时约定法院与仲裁院的情形。

(四)争议解决条款是否符合规范。

第十一条 关于签章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主要对签章进行约定,审查要点如下:

(一)注意实际签章主体的姓名或名称,是否自己所选择的交易相对方;

(二)注意核对合同内所填写的合同主体名称,与公章、签字所显示的名称,是否一致。

第三章 钢材买卖合同审查

第十二条 关于项目基本情况以及钢材供应量总额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主要针对项目基本情况以及钢材供应量总额,审查要点如下:

(一)需要确定:签订合同之前,是否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有无进行现场勘查。

(二)审查钢材供应总量约定为固定量,亦或实际发生额。

第十三条 关于钢材价款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主要针对钢材价款,审查要点如下:

(一)是否针对具体种类的钢材设置相应价款。

(二)是否设置了价款可上浮、下浮的规则。

(三)对于送货单所载价格与合同所载价格不一致的情况,有无约定如何确定价格。

第十四条 关于钢材需求计划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主要针对钢材需求计划,审查要点如下:

(一)对于钢材需求计划,是约定为不可变更的钢材供应量条款,还是以实际需求为准。

(二)如卖方无法按照需求计划供货,是否触发违约责任。

(三)如买方不按照需求计划采购,是否触发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关于交(提)货地点、方式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主要针对交(提)货地点、方式,审查要点如下:

(一)交(提)货地点的设定是否具体明确。

(二)交(提)货地点能否变更,如何变更,发生变更如何进行确认。

(三)是否设置了具体的交(提)货人。

(四)交(提)货人的身份信息是否明确。

(五)如实际交(提)货人发生变更,双方如何进行确认。

(六)完成交(提)货后,双方如何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关于验收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主要针对验收,审查要点如下:

(一)是否约定了质量验收、数量验收流程。

(二)是否约定了质量验收、数量验收期限,是否对超过验收期限而未进行验收的后果进行了约定。

(三)是否约定了质量验收、数量验收通过与不予通过的标准。

(四)对于无法通过质量验收、数量验收的情形,是否约定了补救方式,是否设置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五)是否约定质量检验条款,检验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第十七条 关于合同款项结算及支付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主要对结算方法及付款的条款进行约定,审查要点如下:

(一)是否对结算周期进行了约定。

(二)是否对其中一方不配合结算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约定。

(三)是否明确收款账户信息。

(四)是否明确付款方式。

(五)是否明确付款时间。

(六)对否对钢材价格约定了基准价,及最终确定价格的方式。

(七)是否对税费问题进行了约定。

第十八条 关于保证人责任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是保证责任的约定,审查要点如下:

(一)明确该保证条款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二)明确保证期限的问题。

(三)明确保证的主债权范围。

第十九条 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就合同履行过程中,供需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审查要点如下:

(一)是否对买方、卖方都设置了违约责任。

(二)是否对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形设置了违约责任。

(三)是否对卖方逾期供货的情形设置了违约责任。

(四)结合供货时间条款、结算条款、支付条款进行审查。

(五)是否约定了某一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六)有无对不可抗力进行约定。

第二十条 关于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主要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约定,审查要点如下:

(一)约定了诉讼方式,还是仲裁方式。

(二)所约定的法院或仲裁院,其名称是否准确。

(三)是否存在同时约定法院与仲裁院的情形。

(四)争议解决条款是否符合规范。

第四章 脚手架租赁合同审查

第二十一条 脚手架租赁合同审查总体思路

脚手架租赁合同,通常约定由脚手架租赁站向建筑公司提供脚手架器材,令其租赁使用。合同履行完毕后,再回收脚手架器材,建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租金,或一并支付损坏器材维修费、丢失器材赔偿费。

第二十二条 关于租赁物所在工程名称、地址及租赁时间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主要针对租赁物所在工程名称、地址及租赁时间,审查要点如下:

(一)工程名称是否明确。

(二)工程地址是否明确。

(三)租赁时间是否明确,有无设定租赁时间延长或缩短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关于送货单、退货单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主要针对送货单、退货单,审查要点如下:

(一)对于送货单、对货单的签章确认问题,进行了怎样的约定。

(二)对于送货单、退货单的确认人,有无进行约定。确认人的身份是否明确。

(三)有无约定不提供送货单、退货单的后果。

第二十四条 关于合同支付及结算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是关于支付及结算的条款,审查要点如下:

(一)结算期间如何约定。

(二)付款时间如何约定。

(三)每次支付金额如何约定。

(四)收款账户如何约定。

第二十五条 关于验收条款的审查

(一)对收货后的验收期限有无约定。

(二)对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与后果,有无约定。

(三)对承租方逾期不进行验收的后果,有无约定。

(四)有无约定出租方取回脚手架后的验收期限。有无约定逾期不进行验收的后果。

第二十六条 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主要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约定,审查要点如下:

(一)约定了诉讼方式,还是仲裁方式。

(二)所约定的法院或仲裁院,其名称是否准确。

(三)是否存在同时约定法院与仲裁院的情形。

(四)争议解决条款是否符合规范。

第二十七条 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本类条款就合同履行过程中,供需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审查要点如下:

(一)是否对出租方、承租方都设置了违约责任。

(二)是否对承租方逾期付款、损坏脚手架等情形设置了违约责任。

(三)是否对出租方逾期提供脚手架、所提供的脚手架不符合约定标准的情形设置了违约责任。

(四)结合交货时间条款、结算条款、支付条款进行审查。

(五)是否约定了某一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六)有无对不可抗力进行约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仅供律师办理建材合同审查业务时的参考,不具有强制性。在使用本指引时,律师应以法律为准绳,并关注新的法律法规的变化,注意个案的特殊性。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不应作为评价律师相关工作内容、方式及成果的依据即使本指引使用“应当”“应”,甚至“必须”,也仅是表达建议程度的不同,不应理解为律师未如此操作即属执业过失或重大错误,不作为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评价依据,更不作为追究承担律师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条 本指引根据 2023 年 2 月 27 日以前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判例和律师业务实践制定。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应以新的规定为依据。

本指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建材供应链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执笔人:

万文方 广东万方律师事务所

谢宜峰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下载本指引PDF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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