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0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58号,以下简称《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及《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告》(2024年第17号,以下简称《通告》)。根据《通告》要求,《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原目录废止。为做好新版《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实施的有关工作,确保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的顺利开展,现就注册申请表中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编码调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5年1月1日起,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编码按照“6840-XX(一级序号)-XXXXX(二级序号)”格式填写,申请人可在eRPS系统下拉菜单中选择细化的产品类别,具体类别按照《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中的一级序号及二级序号填写。例如,按照《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的分类编码为6840-01-01152。
二、若申报产品为多项联检产品,根据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填写一级序号,二级序号可选择其中代表性产品类别或“00000”。
三、若新产品的一级或二级产品类别无法与《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准确对应,申请人可手动更改“6840-XX-XXXXX”形式菜单中对应编号为“00”、“00000”,并保留连字符。
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有关政策:
对于2025年1月1日前已批准且已生效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在批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于首次提出注册申请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按照《分类目录》受理产品注册申请。
对于2025年1月1日前已受理首次注册申请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原《分类目录》继续审评审批;准予注册的,如按照《分类目录》不涉及产品管理类别调整,则按照《分类目录》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按照《分类目录》涉及产品管理类别调整,则继续按照原《分类目录》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注册证备注栏中注明《分类目录》产品管理类别,并限定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027年1月1日。
类别调整:
2025年1月1日之前有效的证书,若从高类别调整到低类别,必须在新类别下申请延续或备案。若从低类别调整到高类别,必须在新类别下申请注册。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调整:
自《分类目录》发布之日至 2024年6月30日,可以按照原《分类目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鼓励按照《分类目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
2024年7月1日起,备案必须遵循新目录,且备案自查应在7月1日之前完成,若需调整类别,备案须符合新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