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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未完成的“平等武装”                     ——刑辩律师非知识技艺理性的养成(下)

法意读书  · 公众号  · 读书  · 2017-11-25 22:49

正文

五、单一利润目标


1992年之后,各个领域朝市场化为方向进行第二次革命。1994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律改方案,“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机构的性质,大力发展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律师不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而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再保留国家事业人员编制和保底工资。在这种自收自支体制下,创收成为压倒性的追求。主管部门司法部律师司在改制十年后曾批评“有些律师执业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 这显然属于超越制度的评价,因为律师的逐利性本是改制所致。在具体的律师职业实践中,服务于利润目的的各种职业技术,直接的显现了利润目标对律师行为的塑造。


律师的利润在于案件数量,而案件数量稳定,在于不断增加的案源,案源增加首先在于扩大社会交际,在于扩大现实空间的朋友圈。许多刑辩律师,积极参加各种陌生人之间的社交集会。对熟人群体之间的任何互动机会,包括老乡聚会、初高中本硕博不同时期的同学聚会、不同纽带的朋友聚会,律师都是热心的张罗和布置者。此非天性使然,而是自己的职业和收入性质,使得律师始终要不断扩大自己的社交群体,要为自己积淀潜在的客户。


这些社交活动,仍基本是一个熟人社会范围,而一个人的熟人圈和社交活动范围终究有限,不可能带来持久的诉讼服务供给,扩大案源的活动,一定要扩展到不特定多数人的陌生社会内。但是,刑辩律师提供的服务不是一种搜寻品(search goods),而是经验品(experience goods),作为陌生人的客户无法在使用之前,即判断出律师产品质量,而只有在实际使用之后,才可以感受到品质优劣、差等。以竞技隐喻诉讼的研究者,忽视了对于跑步、跳高、举重等竞技运动,运动员的出身、学历、名气等,与遴选队员无关,唯一的测度是当下谁更快、更高、更强,测评手段一目了然。但是,刑辩律师的客户在获得实际使用体验之前,识别刑辩律师品质优劣的依据,只能是一些外部的、符号性的标识。出身、学历、名气以及其他作为工具性的符号传递手段,因此即具有重要的道具意义。这包括:


其一,律师执业的区域选择


律师执业地域京沪广深占优,刑辩律师首选北京。北京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各个中央机关、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所在地,“北京律师”总给京外的当事人以各种不切实际的遐想。此外,“北京律师”在京外办案,较之本地律师,会顾及较少,而京外的公检法人员因为熟知本地律师的出身底细和经历,以及具有多种制控手段,在会见申请等事情上,对本地律师会苛刻刁难,对于“北京律师”,因为不摸底细,同样情形,则通常会按法律办事。


因此,“北京律师”,在诉讼领域,成为一个巨大的可以带来案源和丰厚利润的符号资产。由于律师执业没有户籍限制,因此各地以刑辩业务为主的律师流入北京极多。在北京,房价和生活费用巨大,因为租房、非京籍子女上私立学校或公办学校的择校费用以及各项开支,生活开销巨大,具有较大的生活成本。分享“北京律师”符号资产的刑辩律师,基本业务来源是全国各地,北京本地业务较少,往来穿梭取证、阅卷、会见,食宿、旅费、精力耗用较大。利润追逐成为盖过其他学院内观念的第一追求,为了多盈利,“什么案件都办”。


其二,律所在城市内的微观区位选择


大品牌律所多设在商务区,即使本地法院建在僻远的郊外新行政区,不以非诉为主营业务的有声名的律所也会依然选址在本市最好的中心商务区。效用如下:


1、在法院和大公司、大企业之间,律所选址靠近作为潜在委托者的大跨国公司、大企业集中的写字楼,以降低大公司、大企业的交易成本,吸引客户。


2、律所这种区位和办公场所选择的更重要原因,是作为扩大案源、传递信号的一种工具性营销手段。为消解作为经验品的律师服务无法在使用之前识别质量之弊,业内高端服务者都通过自身形象外观设计,来与低端服务者区隔。为了将本律所服务品质精良的信号传递出去,被广为采纳的营销策略是向客户展示自己的资产状况,从律所前台小姐的颜值,到律所所在街区位置和楼盘,都刻意考量。意在暗示客户,本所不是棚户区的草台班子、小摊档、小推车生意。这是重要的道具,目的是要通过这些信号来向客户传递一个印象:本律所既往业务品质卓越、服务优良,因此获得丰厚回报,才有实力租用如此高档奢华写字楼,本所具有坚实的资产信誉担保。


因此,占了全国律师人数四分之一、收入一半的京沪广深四地的精英律所,集中在北京国贸CBD、上海陆家嘴和南京西路、广州天河、深圳福田中心区等片区,均租用繁华商务区高档写字楼、五星级酒店办公。它导致的后果是这些律所,均时刻处在高昂的房租追逼压力下,每个合伙人都要分摊较高份额。2015年,大成上海分所普通律师使用所内一个窄的卡座办公,每月要给所里交3300元使用费,超过中西部许多城市新房平米单价。


其三,律师的社会影响、知名度等各种名头。


将案源扩大手段从熟人圈社交,扩展至陌生人群体,在时下主要凭借是网络。为培育案源,律师对网络点击率、知名度等各种有助于形象塑造和案源增加的名头上,投入了过多精力。部分刑辩律师,热于在电视、电台、报纸上担任各种嘉宾、专家点评,或在网络上对各种偏离专业知识之外的公共话题发表意见。在网络媒体时代,信息海量涌现,受众认知疲倦,仅有重大新闻和非庸常、非俗流的言论才会给公众留下深刻认知痕迹。因此,部分刑辩律师刻意追求言论的新异,“语不惊人誓不休”,不断挑战政权及公众耐受力和言论边界的底限,以达到自己知名度的提升。名声作为一个信号,本身没有意义承载,即使非褒义的名声在网络时代,也日益不再具有负外部性,因为在如今的信息轰炸和各种平面、网络媒体、自媒体的众声喧哗中,能名号凸起,即使当初是因差评事件所托起的名声,具体的事件在记忆中褪去后,所余仅是对某个名号的印象。当面临无所适从的选择时,认知记忆会将某一个选择高亮(highlighted)。因此,名声负载的是案源,知名度扩展案源。但这种对公共领域的持续关注、跟进,以及挖空心思的琢磨表态时的新颖,机会成本极大,占用了部分律师相当多本可用于精研业务的时间。


此外,律师报价谈判,更耗费了相当时间心力。如果不以任何意识形态的矫饰来看待律师职业,而从律师作为竞争性的法律服务销售者的角度看,律师技能序列中排在首位的,不是法律规则的熟稔和理论功底的积累,而是商业素养。就商业营销而言,律师与提供有形商品、货物、服务的商人,在手法、技术上没有任何区别,律师必须具备的一项技艺在于洞悉客户心理,贴合当事人的实力和心理,进行服务报价。律师面对的客户大致有几种类型:


1、家人或朋友为被追诉人,捞人心切,从亲情、情谊出发,慕名而来,不怕花钱;


2、亲属或商业伙伴被追诉,自己要舍得出钱,以展演给其他亲属或伙伴,尤其是牢中人看,自己有情有义,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下熏陶出来的精明的生意人,在多家律所、律师之间进行感受、比较,货比三家,游走于各个律所和律师之间筛选,随时在用脚行使选择权;


3、部分狡猾客户,仅仅以前来咨询准备委托为名,实则并无真实的委托愿望,只是通过委托前的会见交流,意在获取免费的对案件实质以及法律走向的点示。


由此,律师作为出卖服务的卖家,既在与作为买家的客户之间进行较量,又在与同作为卖家的其他律所、律师之间进行较量。律师必须做到:⑴充分展示自己的业务能力,以真正打动具有委托意愿的客户,在残酷的同业竞争中胜出;⑵优质的一流案源(有强大现金支付能力并救人心切),获得等效的优质一流收费,而不是业界同行笑话的“一流案源、二流服务、三流收费”;⑶同时又避免被狡猾客户利用。对此锱铢点滴之间的分量拿捏,需要律师具有丰富的叫价经验和商业谈判功夫,能准确窥测出客户心理:⑴对有的客户初始报价不高,分阶段收费,使得即使客户事后有所后悔,但考虑到前期沉淀成本而不会轻易另择他人;⑵对另外的客户,则要一次要价到位,否则时过境迁,付费的意愿会大为萎缩。这种行为心理把握,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需要较长时间、多轮的面谈、观察。业内早有戏说,对于律师而言,MBA课程(工商管理)比JM课程(法律硕士)更有用。其实,这种商业功夫,非课堂教学所可习得,而在于经年累月的时间打磨。


所以,在律师最集中的京沪广深四地,一些刑辩律师,主要精力首先在社会交际、开发案源(业内习惯称为“开拓”),其次为报价收费谈判、促成协议签订。成功签订委托协议后,具体的业务则由初入行的授薪律师、助理律师、担任律师助理或实习生的法学研究生、本科生担当。这些助理律师、授薪律师、律师助理领取固定小额报酬,几个助理和授薪律师挂在一个合伙人(业内习惯称为大par)名下工作,称为某某合伙人团队。律所内这种合伙人团队工作方式构成的表面促发机制是:


1、法学院新毕业或高年级的学生有最大的工作热情,加班、出差都无牵挂,甚至为乐;知识结构适合,知识数据库处于最新,不需要更新,只需要稍加指点技巧并积累经验,即可胜任具体的证据、法律技术性分析;


2、工资很低,极大的节省了人力成本。比如在大成上海分所,2014年,一位年收入1200万元的合伙人,带一个由两位秘书、七位研究生助理、授薪律师组成的团队,支付给每位法学研究生助理每月的报酬为2400元,每位秘书5000元。对于初来的法学硕士毕业的授薪律师,第一年7000元,每年递增20%。


真正深层的促发机制在于行会式的行业管制和法律产业过剩,逼使法科学生日益接受这种知识和剩余价值上的剥削。


1、前文将当代的合伙人、授薪律师与律师助理、实习生,与西欧中世纪行会制度下匠师、帮工、学徒对应。除薪酬外,在律所管理上尤可见相似之处。合伙人通过律所行政管理人员,控制律所公函、介绍信、盖章等具体手段,限制助理律师和授薪律师不能独立接案,更不能独立出庭,只能为合伙人打工,廉价出卖自己的知识和劳动。


2、截止2010年,“教育部审批同意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名单”计有615所。[7]前文已述时下有186所法律硕士单位。研究生教育,除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品种外,又增加法本法硕。仅2007年,法律在校学生29万人,当年毕业12万人,与专业有关的就业率60%,最终仅三分之一的毕业生进入政法机关。[8]公务员、事业单位、央企等录用考试未通过的普通学生能进入律所做助理已极为不易。此外,从2008年开始允许法学院大三本科生参加司考。每年有大批人涌入律所求职,或申请在各个律所实习。这两个群体,成为律师产业强大的后备军,在实质意义上,保持了任一个时间点上,可测评的、相对的巨大律师过剩。这种“法律人口红利”,为各律所能以更低工资,挑选更有技能的助理律师、实习律师,提供了一个强大的就业压力空间。


韦伯曾评价:“资本主义为了发展确实需要有剩余人口的出现以维持劳动力市场的低价。确实,在某些条件下,过分庞大的工人‘后备军’促进了资本主义在数量上的扩张,然而,它却迟滞了资本主义在质量上的发展。”与学界批评法院庭长、主管院长只决定,不办案,“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相当,在律师界,合伙人罕有本人写文书、阅读材料、思考法理问题的。作为真正的代理人,合伙人并不自己打理案件事务、梳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在法庭上说理论辩。处于代理人地位的合伙人“代者不理,理者不代”。这种榨取授薪律师、助理和实习生劳动能力的律师执业方式,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刑辩律师的知识衰退。在这种态势下,作为客户法律上实际委托人的律师,专业业务日渐荒疏,知识库持久不进行更新。开庭时,许多声名卓越的刑辩律师坐在辩护席上,法庭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大部分时间一言不发,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开始,宣读一下事先由助理写好打印出来的辩护词,作一个简单的展示秀,给支付了高昂律师费的委托人一个“说法”。最重要的法庭调查阶段的交叉询问、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的攻防等活动,完全由作为助理的律师担当。而一旦这些初入律师行业的法学院学生,经久熬成合伙人、高伙,自己亦日益陷入挖掘案源的社交活动,并随着业务量增大和客户群管理事务对精力的分担,走上剥削初入行学生做业务,而自己业务荒疏的旧循环之路。



六、非专业化对刑辩律师技艺的塑造


一个优秀刑辩律师的最低基本知识训练和日常技能内容包括:


1、熟稔刑事实体法、程序法的基本理论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法规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或单独做出的各种司法解释,公安部规章;


2、对侦查技术、证据法的制度和实践形态有深入的了解;


3、熟悉两高公报中的判例、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最高法院五个刑庭编辑的《刑事审判参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编辑的《刑事司法指南》、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部分)等具有实际的案例指导作用的“准判例”;


4、经常性阅读《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人民公安报》、《中国律师报》等报纸,对刑事政策、刑事司法、刑事理论的动向和各地在最近判决中表现出的新做法了然于胸。


此要求对于一个已经完成大学正规法学院教育、通过司法考试、刚进入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来说,耗费的时间、精力成本略高,在完成初始投入,进入经常化状态后,并不需较高的学习成本增量。但是,对于一个因生存压力,受驱动于收费和扩大业务量的“什么案件都办”的律师来说,同时涉入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涉外经贸、海事海商、行政诉讼和金融证券、公司、房地产、IPO等非诉讼领域,完成以上最低知识训练和日常技能学习,都是日益不可能的重负。


从诱因上,对于刑辩律师学习效应破坏极大的一个方面,在于刑事法官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犯罪存在于侦查、审判之先,其先验性,使得对于犯罪存在与否的确证以及刑罚轻重,仅依赖于行使终局决定权的法院的裁量。所以部分从法院辞职或退休的的法官,甚至法官的配偶、子女及少数与法官有特殊交情的刑辩律师,可以不以知识投入作为回报,反而仅凭业余段位、初级段位的刑辩知识,转而选择充当当事人和法官的居间、搭线人,通过勾兑法官即可获得更大的利润总量。既然刑事案件中的收益率与知识无关,只与寻租者的权力贴现率高低有关,或者巨量知识投入仅有极为稀薄的回报,则势必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以知识素养取胜的刑辩律师没有动力去坐冷板凳、寒窗苦读,而是加入行贿竞赛。司法部调查组即发现2003年,武汉、广州等6个城市的法官受贿犯罪中,牵连出88名行贿律师。仅向武汉中院柯昌信、胡昌尤行贿的律师就有13人。


但是,这仅能对部分律师的行为作出解释,对于“技术流”、“知识流”律师来说,并未实现平等武装的制度预期,主要在于相较于检察院所不同的律师行业的组织构成和追求目标,直接塑造了不同的知识更新、学习效应。政治治理上,中共对干部的在职培训,是中共内部治理不同于西方政党的一项重要方式,尤其是干部教育由主管干部提拔任用的中枢机构中央组织部主管,使得这项工作不被虚化、架空[4]。在检察院内,干部教育从2001年机构改革后,纳入政工机构,由分管干部晋职、晋级的政治部主管[5],由于政治部具有极强的支配—命令权,也使得检察院内部干部的培训,较此前强化[6]。对于检察院而言,知识形态较单一,主要是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因为单一,所以目标跟踪方便容易。每有刑事法方面的重要法律、司法解释颁布,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体制即会启动,以文件形式将内容自上而下发布。内容简单者,会有部门负责人在公诉处/科会议上口头提示并传阅。涉及范围较广、较此前的知识增量较多的司法解释,通常是内部印刷条文原文或印发各种辅助读物、小册子,进行分发。从最高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地市级检察院,不仅是侦监、公诉等部门自身,更经常是由政治部,组织各种层次、规模的学习、培训,或邀请专家前来授课。听课、参加培训,可以不用办案,对于检察官来说还是一种难得的休闲福利。


对于律师来说,律所涉业务的法律分类极其繁多,律所管理层极难跟踪到各个专业领域的进展,并及时组织高水平的培训。在各省和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律协通过网络教学或律师学院对律师进行培训,司法部还要求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与年检挂钩,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但实际效果上,与只面对刑事业务一个方向的检察院公诉部门相比,律协面的的是法律的全方向、圆周角度的所有业务,重大变动尚能跟上,但却完全无力及时跟踪到稍显次要,更无论虽然纤细但却紧要的微小变动。律协也分出各专业委员会,如北京律协即建立了61个专业委员会,但各专业委员会因不具有检察院政治部对检察官那样的权威和晋升、处罚激励,所以培训实效不佳。对于面授培训,众多律所分散在城市各处,而非如法检两院集中办公,由于在途时间和听课时间的成本,尤其是机会成本过大,律师们难以建立起基本的动力来听课。对于办案的律师们来说,即使接到有处罚后果的培训通知,常见到应对方案是派律师助理、法学院实习生带本人的律师培训卡代刷、代听课。


现实空间的应酬+虚拟空间的社交+其他各种拓展案源活动,不仅占用了律师相当大的精力,长期浸淫于这些活动也抑制了专业知识的学习思考。刑辩律师亦知道高度的专业分工,才能带来专业技能水平的提高。但是,对于律师和律所来说,(社交活动+改善符号标示)→案源,而案源→利润,除了极少数律师自我限定专业范围专做刑事案件之外,多数律师在残酷的生存压力下,只能“什么案件都办”,而要普遍关注民事、商事、经济、刑事、行政各个领域爆炸式增长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的进展,精力完全不济。即使有些律师有意限定自己的专业范围,专注于刑事,但由于刑事案件发案不稳定,案源有限,如果有送上门来的其他类型案件,在成本压力和利润动机面前,极少不动心,从而一次次的分散专业精力,最后也沦为什么案件都接的“样样通,样样松”的万金油律师。


与之相对,检察院作为科层制机构、检察官作为“公共人”(public man)所具有的对自己机构利益扩张的制度属性,导致检察院在内部机构设置上,表现出与法院持续的分庭化一样,不断的裂变、扩展。这种不断分化的内设机构,标准是按照案件罪名或对应审级关系、程序而设。作为刑辩律师对抗方的检察院,在机构设置上进行的分设,使得案件种类应对上具有了不断细致的分工。这导致的一个后果是,公诉检察官因分工而技艺细化。具体表现为三个层次:


1、与律师不受地域范围,可以在全国任何一个法院参加刑事诉讼不同,侦查、公诉机关有严格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限制,地域管辖又以犯罪发生地侦检机关管辖为基本形态。同北京、上海、省城等地重金聘请、远道而来的刑辩律师相比,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在地的侦查和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案件所牵涉、作为知识视阈背景不可缺的本地政治、经济、地理、风俗、社情、民风等极为熟悉;


2、多数地级市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均设立至少二个公诉处,其中一个处负责普通刑事案件,另外一个处负责贪污贿赂犯罪和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如2009年之前,北京市检察院设公诉一处、二处,两个分院设公诉一处、二处和二审监督处,除怀柔、密云、门头沟、延庆4个远郊区县之外,14个区县检察院设公诉一处、二处。朝阳设公诉三处。2012年刑诉法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之后,多地增设未检处。


3、依控辩审三分法为标准,侦查是控诉的准备阶段,作为公诉预备职能的公安机关分管的普通刑事案件侦查,分散在国保、经侦、治安、刑侦、交警、监管、网监、禁毒等不同支队/大队。在作为最主要的侦查部门的刑侦支队,又根据本地常见多发案件,区分出了具体分工盗抢机动车辆,侵财,抢劫、杀人大要案等更专门化的大队。占公诉案件比例较少的检察院自侦案件,也分散在反贪局、反渎局、监所等部门。


由此,作为个体的公安刑警、经侦等支队的侦查员、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员,尤其是公诉人,在长期从事一项部门工作多年后,整体的知识容量(∑)远远不及“什么案件都办”的律师,但是,就直接分工办理的刑事案件而言,因为分工狭窄,导致技能熟练,知识库更新成本低,本领域每一次纤细的词语表述变化,都能被及时捕捉到并迅速领会,而需要跟踪过多领域知识变化的律师,往往因为精力不济而无力跟进。


从专业分工角度看待,律师“什么案件都办”,学科专业门径的自我归类很模糊,同时追踪民事、刑事、商事、行政等多个领域的知识更新目标,不堪其累,这并非性有所异,而是两种不同的职业目标和专业属性所决定:⑴对于法官、检察官而言,是公共政策实现、格栅化的狭窄专业;⑵对于律师而言,是利润最大化、整全的专业追求。一个支持的例证是:原来在法院、检察院业务精良的优秀法官和公诉人,辞职出来做律师,在由以上职业目标和专业属性所决定的学习模式下,十年后会发现,身处社会剧烈变迁、法律快速跃进的时代,自己的知识更新速率日益放慢,对很多新内容,无力跟进,知识掉队已经太多。


技艺增强出路之一在于专业化。律师的专业领域,固然横跨刑事辩护、商事民事、海商海事诉讼或仲裁、企业并购、金融、改制、反倾销、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法律服务,但由于人的学习能力有限、不完全信息等因素,无人可以是通才,姿态应是“任凭弱水三千,我只取一瓢饮”。亚当·斯密曾以制针工场做例示,认为分工提高效率:“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早在1993年12月国务院批示同意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报告》中,即提出律师专业化问题:“‘八五’期间,三分之一的律师事务所要有专业定向。”“根据律师队伍和知识结构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律师向着专业性、复合型和外向型的方向发展,逐步实现律师的专业定向。”律师业为挣出此境地,也在不断的尝试,比如:⑴有良好口碑和品牌声誉的律所逐渐走向集团化,在律师集团内部实行专业分工,成立包括刑事业务部、知识产权部、金融业务部等各种次级专业化部门;⑵一些在某领域有成就的律师牵头成立专业所,如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即只做刑事案件。但是,专业化方向,遭遇到实践运行中的挑战:


1、律所虽分出刑事部、知识产权部等,却远无侦检机关那样严格的内部管辖分工。此设计的目的原本是,其他部门的律师基于个人名气、社会交往关系拿到的案源,如并非本人擅长,可提交所内的专业平台,分流给专业部门,而给予该律师一定比例案源介绍提成。但是,越是大型所,成本开支越大,给介绍案源的律师的提成也不会很高,拿到案源的律师不如自己亲自披挂上阵比划,或与有专长的律师合作代理,或个人之间私下商量转案议价提成,在收益上划算的多。因此,通过大型律师集团内部平台分流案件,在许多所数量都极为有限。知识产权部、商事部律师办理跟自己部门名义完全不同的刑事案件的情形常见。因此,一些律所以刻意的过度分类的方式,分出二三十个部门,较大分量为显示律所气派、招徕客户的广告、招牌意义,律师以××律所××部主任头衔出现,也垫高了身份,有利于吸纳案源。


2、基于前述成本核算等原因,专业所往往生存艰难,即使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都可能利润率低于什么案件都做的律所,从而最终放弃专业化。比如上海专做刑事案件的翟建律师事务所2014年关闭,整体并入大成上海分所;专做婚姻家事案件的上海沪家所2014年关闭,创办人进入中伦上海分所。


此外,之所以部分刑辩律师并不自我主动选择专业分工,而是“什么案件都办”,以单一的利润为唯一追求,只重视外观包装,而忽视内在服务品质,在于刑事辩护所提供的产品的性质。如前简述,律师提供的产品是经验品(experience goods),即客户事先无法对产品进行准确测定,筛选优良服务品质的律师和差律师,仅能根据表面上的符码印记如学历、名气、出身等因素初选,但实际的产品品质无法事先进行估量和推断,产品实际的优劣必须在使用后才能判断。由于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作为委托人的被追诉人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观察刑辩律师的行为来识别其努力程度,那么刑辩律师只要完成以下形式行为,即达到了要求:   


1、侦查阶段,因1979和1996、2012年刑诉法都未规定律师侦查阶段可以取证,律师只要去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最多加上递交取保候审申请等行为,即兑现了交易约定;


2、起诉阶段,刑辩律师到检察院复制了案卷,并继续到看守所进行至少一次会见,亦在合规性上实现了履约承诺;


3、审判阶段,刑辩律师只要参加庭审,即可使被追诉人和其近亲属对合约行为无话可说。


被追诉人和作为委托人的被追诉人的近亲属亦无法通过案件结果,来判断其与刑辩律师签订合约的质量。在目前的量刑体制下,如何测评刑辩律师对案件的辩护效果极为困难。最简单的刑事案件故意伤害(轻伤)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可能的量刑结果有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一个月、两年、一年零三个月或判一缓二、判二缓三或免于刑事处分直到无罪,介于之间的无数个可能。即使法院顶格判有期徒刑三年,都不表明律师没有起作用。非常多的有经验的刑辩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会有意渲染犯罪构成和情节,并引入案外事实,将案件说的很严重,比如:目前正在开展“严打整治活动”,在从重从快;据了解被害人家属跟政法机关有什么关系;检察院如何最近在强调法律监督,法院量刑偏重等等。因此,即使法院正常的量刑了三年,律师会说辩护是成功的。


即使对于较容易识别效果的数量犯,律师所辩护的刑事案件的结果考核标准亦是模糊的,没有一个量化的界限性的指标根据。比如根据两高授权各高院的规定,在北京,盗窃两千元,属于“数额较大”,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数额巨大”的起点为6万,量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两千到6万元,都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这个量刑幅度巨大。而且两高规定了细密的各种幅度调整情节,此外法官还可以根据《刑法》总则考虑量刑的各种法定情节、酌定情节。而法院刑事审判的公开性不足,审判中一方面有大量本地本法院掌握的地方性非正式规范,另有大量的考评、责任追究和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等既非程序法、又非实体法的内部管理规程,在实际上影响案件程序和实体结论的作出。3年以下,3—7年,7—15年等法定刑的落实,并无具体细致的规程展示给第三人,从而得以判断是否存在偏差。检察院对法院较多案件判决结果是否属于畸轻畸重、是否抗诉,都没有一个实在的测评指标体系,而作为制度局外人(outsiders)的律师对上述变动不居的内部知识不尽熟悉,当事人则可能一无所知。所以,只要不是顶格刑期,那么律师的辩护就宣称成功的。如有质疑,律师业界经常反问一句话说:刑事案件,什么叫胜了,什么叫输了?


一个可能的测评手段是“同案同判”,即相同的案件,不同的律师辩护,哪个判决结果更轻,则可能表明律师起到了更大作用。但是,在相对法定刑的量刑制度下,目前既没有细密的判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也未细致建立,法院判决书公开严重不足,本地律师都无从建立自备的基本的数据库进行核查,使得同一个法院在同一个时期对同一种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何,都不可察知。即使可以找寻到相同案件进行比较,那么案件也可能只是近似,而不同,比如均是轻伤,但是有的致残,或均致残,但残级不同。刑事和解制度建立之后,更使得法院自由量刑获得了最大的掩护,律师往往会借用这一制度,告知客户:彼案可能进行了案外赔偿,因此刑罚不同,如果肯支付更多赔偿,也可以获得同样结果。从而将可能的责难消解。


刑辩律师在案件中真实的努力程度不够,更在于刑辩本身的一次完结交易属性:


1、刑事案件不同于公司、自然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公司内部常见多发的劳动关系纠纷,尤其是不同于非诉讼业务,刑辩律师和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属不是一种经常购买、反复交易的服务购买与提供服务关系,几乎都是一次交易即终结的雇佣关系。逻辑上可能一个人或一家人会接二连三连续发生刑事案件,但现实生活中极少,即使有,在事先也完全不可预期,所以罕有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属,会跟刑辩律师存在互相期待的长期、多次的刑事辩护业务方面的委托-代理关系。对部分刑辩律师而言,当下的案件是一锤子买卖,自己不是开餐馆,手艺、价钱再好,也不要指望“回头客”。


2、目前的刑案生态分布的特点,又强化了此种一次完结交易属性。如前述,“外来和尚好念经”,在各地方的刑案中,不从本地找律师,而是从省会城市,尤其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找律师,在大要案中,是当事人的一种普遍心态。“北京律师”、“省城来的律师”和本地当事人,彼此不认识,没有友情关系和熟人社会中共同的熟人朋友舆论压力,手上的刑案代理是唯一的连接点,案件结束,即成路人。


因此,在刑事辩护中,不存在由于长期反复交易合作关系所形成的人情,以及未来业务期待所产生的制约。即使当事人对当下的法律服务极为不满意,也只是即时消费、一次交易终结,而没有在同类服务类别上,再次交易、多次交易的可能。所以,部分刑辩律师总是力求在当下的这一单雇佣中,将自己的利益放至最大可能,而不会顾及承诺落空或不守信,造成自己与对方的二次交易、再次交易、长期交易受损。这与担任法律顾问固定为某一个公司长期提供非诉讼服务,以及民商事、劳动关系诉讼业务的律师业务类型截然不同。


由于前文诸种因素,部分刑辩律师专业技能下降,日益偏离知识技艺理性,而以非知识的技艺理性示人。部分刑辩律师不是通过专业化、精准的法律知识,而是使用夸张甚至戏剧化的言语、动作,进行“法律秀”展示。虽然传媒会将个别案件的辩护效果放大,形成舆论狂欢,但法律打击力并不强。这种形态,开始逐渐恶化尚处艰难之中的刑辩律师行业的声誉。



七、非知识技艺理性的表现


本文隐含的一个暗线为刑事案件不是竞技,以竞技类比度量刑事诉讼的司法竞技命题,是逻辑盗换。竞技的公式是“一方v.一方”的双方比拼,结果取决于相对性优势,所以对于比赛竞技,哪怕内容简单如赛跑,只要一方有0.01秒领先,即为胜出。而刑事案件的公式是“控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辩方”,双方在围绕一个先验的事实,重构、还原与解构、挑战的对抗。如果证据、程序支持起来的事实,极为简单,控方负荷的知识难度极低,辩方即使技艺盖世,有比较而言的巨大知识优势,但面对清澈见底的简单构造,也无计可施,完全无力瓦解控方构建出的法律性事实。前文已展示,近年刑案发案的比例分布,以及因为社会控制能力和证明手段增多、人员素养提高等,为刑案带来的变化,使得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没有新颖性、知识常规化的简单、俗见案件,侦检机关无需复杂知识技艺即可复建、还原犯罪(reconstruct the scene),案件实体、程序、证据都极为明了清晰。这种简单化的图景,使得重构、挑战者,极难能发现罅隙。


对此,刑辩界老律师口传的一个秘笈是:越是“无话可说”的案件,越要多说话。如驾豪车撞人后借送医将人带至郊外杀死,案卷内有本人车载行车记录仪和多个公安道路监控摄像,现场目击的多名证人指证,本人侦查起诉阶段供认不讳,尤其有撞人、车内、抛尸三个现场的大量物证、痕迹、人体生物检材等不变证据支撑。这种案件辩护空间极小,但是律师反而要尽可能多挑毛病、多论辩,以造声势。因为这种案件,被告人家属救人心切,往往支付高费用,说少了,客户不满意,而律师最大的敌人就是自己的客户。这是刑辩律师的苦衷,应有移情式地理解。对于这种案件清晰简单明了、辩护空间罅隙逼仄的犯罪指控,资深刑辩律师悟出的一个心得是:刑辩服务,并不存在“一分价钱一分货”,并非如有形商品交易,客户依梯次、量级,将钱支付到位,客户即可相应由黄铜,换为白银,再逐级等价交换获得黄金、白金、钻石。刑辩服务,客户砸钱再多,其所心仪的“货”:减等量刑、缓刑、免予刑事处分、无罪,也不一定能成。因此,部分刑辩律师强烈的自我意识到自己提供的是柔性的服务,而不是有形的耐用商品,“一分价钱换一分货”之“货”,在刑辩中是服务,只是一个中间物(客户付费—刑辩服务—法院判决),律师再好的服务也并不必然能带来客户期待的判决效果。行为心理上,客户对律师的评价,也只能从服务外观上获得。因此,客户的每一分付费,一一对应的是服务形式。只要把服务形式的外观一一包装好,即可以回应客户的对价。包装追求胜于内容,形式刻画重于结果,在近年,尤其是部分大要案中日益明显,即源于此。表现为:


1、法庭调查阶段(2013年后庭前会议)。


个别刑辩律师,如传统评书《杨家将》中的孟良、《岳飞传》中的牛皋、《隋唐演义》中的程咬金,作战套路只有三板斧,此外则再无长计。开庭并不是进行细致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攻击,只有“三板斧”手法:⑴认为庭审前,当地媒体有广泛报道或利益纠葛,对被告人不利,提管辖权异议,要求异地起诉审判;⑵仅凭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的言说这一孤证,坚称侦查阶段对嫌疑人有熬夜、精神虐待等无外伤、识别几率极低的刑讯,要求排除非法证据;⑶要求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断言被告人出生时难产,或作案前因生活压力抑郁等原因患有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这些诉求,并非总是无来由,只是这种手法均与深入的法学研习和细致的案卷研读无关,一听即知、一看就会,是在任何案件都可通用的“百搭”、“普适”手法。但对个别律师,这成为战术标准版,刑辩出场,不论真实情形如何,都先提出这三点。泛滥使用的结果,使之成为烽火戏诸侯,攻击效能大为降低。


许多政治、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侦查卷数以几十、几百卷,公诉部门专案专办、专人专办,以数周时间投入阅卷,做细致的阅卷笔录,反复磋商、汇报,并模拟预排,提出各种预案。而律师往往多个案件委托在身,以数周时间投入,深度耙梳一案,成本收益严重失衡。所以,常见部分刑辩律师开庭前连通读案卷一遍都做不到,只好⑴如上述,“三板斧”战术;⑵将被告人本人感知到,用日常口语向律师表达的案件缺陷,用法律术语包装一下展示出来;⑶一叶障目式辩护。


最后一点在部分刑辩律师的表现中,尤为突出。部分刑辩律师对公诉方出示的每一个事实环节的每组证据,都只抓被告人翻供后的口供这一小点无限放大,完全不理会书证、物证、现场勘验、鉴定、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以及被告人在侦查、批捕、预审、审查起诉阶段的多次稳定口供、自书供状等所结成的整个证据体系的指向。并不顾保密义务,随意将偏激、片面的辩护意见投放到博客、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上。这种作法只能在网络媒体上哗众取宠,对没有亲历庭审以及无法完整阅读案卷的普通受众进行煽情,对于刑事诉讼证明上毫无用处,反而会徒增了解全案证据事实的办案人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恶感,激起情绪对立。


2、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实践中,部分律师担心法官对自己表述的内容和意义的理解有偏差,在庭审时会不断复述、反复重复表达;或者对习以为常的法律名词、术语的含义以及犯罪构成要件,从教科书中摘抄下来,进行照本宣科的诵读。对此情形,从庭审效率、控辩争议聚焦出发,主审法官往往会阻止律师冗长的发言,要求其简明扼要的把要点讲诉出来,或提供打印好的书面材料。部分律师庭审经验丰富,有意利用庭审中常见的此种庭审变奏,埋下机巧:故意在一些地方多次进行冗长无用的修饰性表述,或言语过激,或古今中西寻章摘句,对现行法条进行超规范效力的批评,而主持庭审的法官势必打断其发言。法官无意识间与律师的这种互动,即会成为律师的借口。一旦败诉,会点拨当事人,以自己在法庭上法官不让讲话作为开脱,暗示或明示意会当事人:必定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将法官买通,或者让被告人及其家属确信有外部政治力量介入审判。当事人家属笃信自己没有受到公正对待而坚持上访信访时,理由之一往往就是“法院不让我们的律师说话”。律师从而将可能的对自己的知识技艺缺陷的责难,转致给法官和法院。


3、辩护词。


刑辩律师的功力集中表现在辩护词。辩护词的对象应是合议庭法官和公诉人。2002年法官、律师、检察官考试“三考合一”后,法官、检察官和刑辩律师日益具有共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技术训练背景。对于手上的个案,控辩审各方都对案件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各部分稔熟,所以辩护词使用的语词、文句应是平实、简洁、清晰,段落、结构层次分明、逻辑严谨,全篇文字就事论事、不蔓不枝、直击要害,以证据、事实和严谨的法律、司法解释等实定法根据服人,既不在于辩护词口说时的语调高昂,也不在于态度的激越。但是一些辩护词,语词激昂、亢奋,刻意追求文字的华丽、煽情,并进行不必要的知识炫耀,将法学教材内的法学理论、名人名言或英美、德日的法条、案例,进行大段检索援引,激起旁听的普通群众鼓掌叫好。这种法学知识堆砌,仅对不具有刑事法律初级知识的普通公众而言构成炫耀,对于合议庭法官和公诉人而言是常规性知识,这种常规性知识壅塞于辩护词显属于冗赘,而且会以辞害意、词不达意、屏蔽了辩护要点。


这种反常态的辩护词之所以出现,因为预期受众不同。其辩护词不是写给法官阅读,也不是用于和检察院公诉人对抗,而是写给出资雇佣自己的被告人家属和旁听观众,主要是写给互联网时代的不特定的公众这一潜在的客户群,所以,刑辩律师优先考虑的是“舞台效果”:


⑴向被告人和被告人家属展示,让其看到所付费用物有所值。而且还为自己受理的这单业务的退路埋下了伏笔。如果案件的判决结果最后不如意,即结合法庭表现,暗示给被告人家属一个感觉是权力压倒了真理;


⑵作为各种传媒高度关注的案件,“辩护秀”可以被迅即复制、传播于报纸、电视、网络、QQ群、微博、微信和街谈巷议、口耳相传在内的无限空间,而这种传播不需要自己负担任何广告费用,投入——产出比上实现了声名、预期收益的最大化。因此,越是慷慨激昂、偏激,有争议的辩护词,在网络时代越是容易被传布。平实、冷静、中性的语词、文句表达出的辩护词只有及于合议庭而言的法律意义,不具有对潜在客户的商业意义。所以,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最高诉求的刑辩律师而言,轻易放弃万众瞩目的“公众刑事案件”中的商业机遇,倒是反常态的。这也就是为何对于媒体高等关注的案件中,会有律师主动上门免费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目的是为了在媒体全覆盖的聚光灯下,将自己律师名号放大。


4、庭审后。


一些案件,部分刑辩律师明知手上的案件在证据、事实、法律适用和程序方面可辨的空间非常小,甚至几乎没有。但是,因为某些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能力,刑辩律师不断催化其支付意愿,将“救济手段”用尽:


⑴积极运作、协调,争取拿到一个高级别的负责人对案件的批示;


⑵以有偿方式在报纸购买版面,或直接出资给网络水军,使用片面证据和扭曲材料,在媒体上“制造冤情”;


⑶寻找合意的法学研究人员出具专家意见书。


其中,诉诸专家意见书的做法,在近年刑辩中尤为常见。实践中,部分案件法律适用存在疑难或案外阻力,需要借助学者意见澄明案件、指示法律线路,不仅是律师,包括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均会就疑难个案聘请专家提供意见,两高一部和部分地方检法机关,制度性的设立了常设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许多学者出任委员[5]。另有一类专家意见书,是由于权力贴现、寻租因素,判决意见相对于起诉内容将发生较大偏转,需要一个可以拿的出手的遮蔽性根据,那么,通过刑辩律师寻找中意的专家,然后援引所出具的专家意见书,即消溶了偏离常规做法可能存在的风险。还有一类意见书,即简单商业性购买的专家法律意见书,逐渐成为个别刑辩律师,在代理有强现金支付能力的被告人时的一个标配服务。但是,商业性的专家意见书,对案件影响并无当事人家属预期中那么强大。


其一、有分歧的刑事案件与疑难民商案件不同,后者基本是证据事实清晰,法律适用复杂疑难,而律师和承办法院均水平不及,需要有造诣的民商法、经济法专家给出理论线索和思路。多数有分歧或疑难的刑事案件,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深邃难解,只是证据事实部分枝杈丛生或无法衔接、互相冲突,或表面看是法律适用龃龉,但细致阅读侦查卷、起诉卷和庭审笔录,独立做一份详细的阅卷笔录后,会发现基本仍是因关节处证据指向分叉,导致法律适用上摇曳多姿。这种案件往往案卷成摞。刑事案卷装订规范要求一本案卷不超过200页,一起大案,文书、笔录和各种证据分卷装订,案卷可能有几百册。[6]对此类型案件,公诉人做一份简单概要的阅卷笔录即需要几周。但是,专家论证会罕有耗费几周时间仔细研读案卷并写出阅卷笔录,也不可能通过会见被告人、询问证人,并核对书证、物证、鉴定材料等证据体系,从而形成较准确的心证。基本的做法是在专家论证会上,由律师介绍案情和争议焦点,通过简单翻阅律师提供的案卷,听取律师归纳、总结的事实前提和倾向的法律意见。这种论证方式,并不能使得学者对案件的判断比检察官、法官有更大优势。


 其二、此类型的法律意见书中,找寻的专家是律师按照自己的尺码挑选,不是中立第三方机关随机遴选。与检法机关征询专家的咨询意见,仅有少量交通费补贴不同,此类型法律意见书出具是由被告人家属支付对价的商业行为,因此专家意见书中不会出现异议。即使有对案件结论不同于刑辩律师意见的专家,那么一定是先前自己选择退出,而非收受报酬后签署反对意见,这与法院、检察院征询的专家意见,常有对立观点截然不同。所以,此类型专家意见书多是对刑辩律师意见的背书,以及使用学术语言的重述,对案件裁决影响力较弱。


 其三、学界经年来诟病审委会并不参加庭审,却出具意见。对于审委会,至少有一点,案件承办人对证据、事实的准确性负责,审委会改变承办人决定的,审委会承担责任。对于同样是不参加庭审却出具案件意见的专家论证,并无强规范要求组织论证的律师对证据、事实负责,因此所有专家意见书在做出结论时,签名的教授们均以一个自我免责表述为前提:“根据律师介绍的情况来看,本案……”。即使律师提供的材料极端片面,与控诉证据体系完全不对称,并无法苛责签名的学者。这也导致专家意见书对判决的影响较弱。


 其四、被告人及家属有强现金支付能力的案件,随经济发展而日益增多,部分有经验的刑辩律师摸准了这些到处“抓救命稻草”、“求菩萨拜庙”急于“捞人”的当事人家属的心理,会夸大学界对实务界的影响和话语权威,点示部分学者与法官的师承关系,诱惑当事人采用专家意见书方式。所以,在近年法院受理的许多案件中,专家意见书成为常规化表现。由于法院刑庭常年收到大量由片面证据支持起来的,刑辩律师或被告人家属提供的此类型的专家意见书,刑事法官已形成陈见,除部分专家意见书,会认真考虑并注入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之外,对较多专家意见书应对的态度逐渐是不予理睬。入行稍久的刑辩律师对此也是深知,但出于无奈,律师必须以此方式给当事人一个交代,以显示律师已经竭尽救济可能。


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辩护词到庭后的诉诸专家意见书,刑辩律师各阶段的前述行为,都与律师对侦查、证据、程序法、实体法的功力和口才、辩论能力、知识敏锐度等等都毫无关系,一个未受过法律训练的外行人,甚至都能做的更好。这些成了刑辩律师能够提供给客户的主要帮助,成为律师武器库中常规化的、主要的武器。当然,并非所有案件中,部分刑辩律师都会如此操作,其取决于以下因素:


1、如果可通过寻租、权力贴现等勾兑法官的方式,完成无、免、缓、减等定罪量刑结果的,则罕有家属会许可刑辩律师闹庭或在媒体上进行非知识技艺的舞台秀。进行与知识技艺理性无关的“行为艺术”展示,部分是无法通过庭下的权力贴现交易完成的重刑和重大案件。重大、重刑案件,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或政治敏感性强,侦检审机关办案人都不敢进行交易。而且,愈是在较大地域范围内有影响的大案,愈是由高级别侦查、公诉机关抽调各地精锐,协同办理,法院亦调用法律素养和驾驭庭审能力最强的法官主审,少有差错。


2、当事人具有强支付能力。由于2003年之后房产、地产行业的爆发式增长,贪贿、财产性犯罪内容的大案案值迅速攀升。晚近,重大涉黑、巨额贪贿、非法集资等案件频发,这些有强支付能力的当事人渴望通过出重金雇佣律师获得“救赎”。


3、如前所述,大多数刑案并无如民商案件,有极复杂的学理构造和法律适用玄妙,因此,律师通过知识回报客户,较为有限。


在这些案件中,通过寻租等曲线道路和知识技艺理性将被告人“捞出”几乎不可能,所以,只有在法庭表演、案外活动、网络舆论等与实体法、证据法、程序法等与知识素养无关的活动中,发挥至极致。这些与法律知识无关的行为,在相当多案件中奏效,从而部分刑辩律师养成了严重的行动上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而一旦在身体行动上形成了惯习,其他各种可能即逐渐衰微,这进一步抑制了知识路线的刑辩技艺。



八、余论


在当代,各种崇高和圣洁都被祛魅或世俗化,“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在美国,律师形象恶劣,并有大量法律笑话以律师为对象。刑辩律师也并未如研究者设定的,系特权所庇护的逍遥于规则之外者。在美国,曾专门成立“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总统委员会”(the President’s Commission on Organized Crime)对被称为黑帮律师(mob lawyers)的群体进行调查,认为这些律师“不是罪犯的律师而是律师罪犯”(not criminal lawyers, they are lawyer-criminals),许多律师因涉入黑帮犯罪被判刑。


对刑辩律师的评价,其意义系于对现代性的认识。现代律师制度建立后,被刑事指控的被追诉者不再是帝制时期“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而是可以通过金钱购买法律服务。如果现代社会“从身份到契约”是一种非进化论意义上的历史革新的话,对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评价亦在于此。对于律师作为依附于资本阶层的状况,韦伯评价现代盎格鲁·撒克逊法时说:“法的形成主要是掌握在律师的手中,而法官就从他们当中来递补;换言之,法的形成是掌握在一个阶层手中,这个阶层不止积极地为富裕的、特别是资本主义的私人利害关系者效劳,并且在物质上直接靠他们过活。”


但是,在中国,自1979年律师恢复以来,律师形象一直被圣化。最近十年,媒体和研究者联合对刑辩律师的形象塑造,尤其成功。在公众心目中,甚至许多研究者自己的观念内,律师是“智慧+正义”的化身,同一个人,昔日还是一个未曾科班研习法律的下岗职工、小学老师或普通公务员,一旦转行做了律师,形象立刻转变,顷刻间即成为谙熟法律条文和各种诉讼实战技艺的世外法律高人,能将普通人和公检法机关看来无懈可击的案件,三招两式即轻易的拆解,而且品行高洁,是正义的使者、自由的守护神。在律师业恢复之初,面对强大的纠问式、超职权主义诉讼,刑辩律师尤其需要“扶上马,送上一程”,对形象的刻意塑造即出于“扶送”的考虑[6]。但过多进行形象刻画,而不是现实主义的直面存在的问题,当学院派树立的形象与普通人的诉讼经验撞击时,即会动摇公众对整个学院派观点和律师的信心。


律师的负形象主要来自其商业动机和逐利性,极少数律师在网络空间的恶意炒作,又激起公众的厌烦。就本文来看,刑辩律师的逐利,并无任何不当。依“经济人”的视域,每一行为均被认为是个体利益最大化的,“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律师本非圣贤,亦非意识形态宣泄的正义的守护者,“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医术的目的是健康,造船术的目的是船舶,战术的目的是取胜,理财术的目的是财富。”对于律师的“唯利是图”不可求全责备,这恰如曼德维尔《蜜蜂的寓言》所寓示:蜜蜂疯狂的逐利,在不同的花朵上采集花粉,蜜蜂天性为自己或无意识,但客观上导致花粉传播,果树结出果实,“各种卑劣的成分聚合起来,便会构成一个健康的混合体,即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


时下批评部分刑辩律师的人较多,认为其不以法律对话,只是以“行为艺术”闹庭,是律师的异化。本文认为个人行动主要由复杂的制度结构丛锻造,而非人性使然。对部分刑辩律师的行为,除本文前述因素,另一个外部促动原因在于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围成的结构。刑辩律师异化的先在传导因素是审判的异化所致,作为机构的法院和作为个人的承办法官,肆意裁判范围过大,常不以平等者表现出自己的商谈伦理。然而,经久以来研究者论及侦检审机关的冤错案件,总是归于制度设计错误,不认为是人的知识能力问题;而述及律师中的异化,则认为是个别人的知识能力问题,与制度设计无关。本文目光向内,从自身寻找原因,细致描述刑辩律师技艺的表现,在于传递制度结构促成的律师技艺下行,是更需要悉心择出慎思的方面。


学界较多学者兼职从事刑辩,作为忠实的反对者的知识分子立场,亦使得学界,和制度创制的批评者——刑辩律师,成为同路人。在激烈的诉讼观念论争时,这促使两者结成同声相求者。但是,研究者如何不护短,批评者如何也能接受外界批评,将自我对象化,将自己的所思作为思考的对象,进行冷静的再思考,发现内在的真实的因果,是刑事辩护重新出发,进行思想设计之前,需要做的预备之一。律师的力量首先在于技艺理性。从知识技艺训练而言,侦检机关内部痼疾同样繁多,只是相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有本文所述之技艺理性上的部分超出。著名律师张思之有言:“只有踏踏实实地读点书,老老实实地办点事,才是正道。”“律师处境复杂,也能清晰地看出我们的业务-政治素质都有待提高。”17世纪英国主张限制君权的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在中国享有极大声誉,他认为国王也必须服从上帝和法律,因为法律是基于理性的化身,尽管他断言的这种理性只是要由律师行会(lawyers’ guild)所掌控的理性,并因此被保王派的培根等人批判,但他确给限制王权论找寻了一个詹姆士一世国王难以反驳的支点。刑辩律师如何具体实现知识技艺理性的转换,是继续的主题。



责任编辑:胡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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