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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用工专栏|通过案例看金融机构如何落实原银保监会四项制度之岗位轮换

兰台劳动  · 公众号  ·  · 2024-07-15 22:32

正文

银保监会为推进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推出的“四项制度”包括干部交流、亲属回避、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从内控角度,定期轮岗是内控的四大措施之一,该措施的落实需要明确轮岗范围、轮岗条件、轮岗周期、交接流程、责任追溯等,具体轮岗周期视岗位不同和单位情况而定,如3年、5年或8年定期轮岗 。本文对 轮岗 制度相关规定 的梳理并结合司法 案例 就该制度如何落实进行 解读

一、 监管部分就轮岗制度相关政策的整理

序号 政策名称
政策主要内容
适用轮岗人员的范围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 2005〕17号)

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

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

2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 2007〕42号)(已废止)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与此相关的内部措施至少应当包括: (七)主管及关键岗位轮岗轮调、强制性休假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

主管及关键岗位

3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1号)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衍生产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员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制带薪休假

衍生产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员

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2〕127号)

各机构根据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集中情况及对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发挥重要作用原则,自行确定重要岗位;机构应在本机构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中对重要岗位、轮岗年限、轮岗方式进行明确和详细规定。

(一)各机构必须建立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此制度应作为银行的基本内控制度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各机构根据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集中情况及对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发挥重要作用原则,自行确定重要岗位;机构应在本机构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中对重要岗位、轮岗年限、轮岗方式进行明确和详细规定。

(二)严格执行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轮岗期限原则上以年度为限,轮岗率要求 100%;坚决禁止采用离岗休假、代班检查或离岗审计等方式来代替轮岗制度的落实;严禁以各种理由拖延或不落实执行轮岗制度。

(三)提高营业机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的轮岗要求,强化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提高委派会计(授权经理)的轮岗频率,轮岗期限最长不超过 2年,轮岗率100%。

(四)提高基层营业机构管理层的轮岗要求以强化对其的监督制约。针对机构基层行管理层在岗时间过长、易于形成岗位制约、分权监督效力减弱的环境氛围,导致行政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和直接干预委派会计主管独立履行职责等现象发生的问题,为减少环境因素导致案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轮岗期限最长不超过 3年,轮岗同时必须实施离任审计。 机构在制订轮岗计划和方案时要注意同一营业机构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和网点负责人在轮岗时不能同时同向进行。

(五)加强对柜员的轮岗工作要求,切实保证切断风险源头。鉴于各机构柜员的配置、管理各不相同,按一般原则,轮岗期限不超过 1年;要求各机构必须保证采取不限于轮岗、强制休假、收紧授权管理和权限、加强后台或会计系统监督等一系列措施,切实解决柜员操作中缺少事中监督,而形成的案件风险的问题。

各机构根据 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集中情况 及对 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 发挥重要作用原则,自行确定的重要岗位员工【如委派会计(授权经理)、柜员】

5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 2014〕40号)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重要岗位,并制定重要岗位的内部控制要求,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轮岗或强制休假制度, 原则上不相容岗位人员之间不得轮岗。

重要岗位

6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 2019〕50号)

(九)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结合自身行业、所处地域的特点,加强重要岗位管控,建立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对于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应明确轮岗期限、轮岗方式等要求,严格实行轮岗。其中,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7年;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豁免,但应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

员工在进行轮岗时,应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履职回避要求。

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对于在 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 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 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

7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 2023年第5号,2024年7月1日生效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与此相关的内部措施至少应当包括:

(七)主管及关键岗位轮岗轮调、强制性休假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

主管及关键岗位


二、通过司法案例可以看出,法院通常是尊重金融机构轮岗制度的自主管理权,但具体个案中,会结合制度的合法性、具体操作的合理性等综合判断

(一)原则上,轮岗制度属于用人单位的内控措施,法院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2018 02民终452号 一案中,案件 争议焦点为 公司 是否应支付 员工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 员工 违反《轮岗制度》及《就业规则》, 属于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公司,理由总结如下:( 1)公司 制定的《轮岗制度 》《 就业规则》及后期对相关条款所作修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劳动者公示,原告等劳动者未提出异议,故应确认其合法有效,对原告等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 《轮岗制度》 中有明确 规定: "轮岗交流的对象必须服从公司决定,按规定时间到岗任职,如不服从公司规定,将按照《就业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及《就业规则》的规定:"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不设预告期而解雇。故意不服从公司的合法、合理的命令;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则;连续3天以上无故缺勤。" 3)

公司提供的证明 能够证明 公司 员工 就轮岗事宜进行多次协商并提高上诉人薪酬标准后, 员工 仍不服从 公司 的合理工作安排的事实并存在旷工

(二)轮岗以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为前提,会综合考量轮岗前后工作岗位的性质、工资标准、是否曾经参加公司的轮岗安排等情况

在( 2019)沪民申2068号案件中,首先, 《上海某银行轮岗轮调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版)规定,营业网点柜员在同一部门(单位)且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到1年的,必须执行轮岗轮调 。其次,陈某自 2017年4月1日起在曹路支行担任现金业务岗(该岗位属营业网点柜员),陈某应于2018年4月2日起执行轮岗轮调。再次,结合陈某自2000年8月入职某行浦东分行起曾先后多次在某行浦东分行各支行轮岗轮调的情况,某行浦东分行安排陈某于2018年4月2日起至张江支行轮岗轮调显属合理,且陈某也认可张江支行和曹路支行离家距离差不多。最后,陈某在再审申请时提出某行浦东分行未按规定提前五天将新的工作岗位通知本人, 但作为工作多年的、已经过多次轮岗的员工,即使通知未到也应做好轮岗换岗的准备,特别是某行浦东分行于 2018年4月10日又发出到岗催告书" :陈某属于某行浦东分行轮岗制度规定的应予轮岗人员,应于 2018年4月2日前办理好交接手续至张江支行报到。

由于陈某拒绝轮岗,未到张江支行报到,并无理缠闹影响曹路支行经营秩序,导致张江支行工作岗位长期无人值守,陈某的上述行为属于《上海某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第 159条、第161条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限定陈某于2018年4月13日前至张江支行报到,若未按时报到,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陈某在收到到岗催告书"后仍未按时报到,应当责任自负。

(三)原则上支持轮岗制度,不代表金融机构可以以此为由当然免责,结合监管要求,轮岗的原则是稳妥有序,金融机构在调整岗位时,仍然应当证明调整的必要性以及给予必要的合理过渡期

(2021 05民终4292号一案中,基本事实为公司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发 2019 50号 》的要求,对包括涉案员工在内的人员进行摸排、信息采集后对该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 然而, 一审和二审法院观点截然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系因《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发 2019 50号 》的要求对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进行轮岗,该岗位为分公司财务经理,属于重要关键岗位,其入职至 2020年3月已7年余,公司通知其轮岗,符合上述指导依据的规定。岗位由财务部经理调整至吴江支公司个险筹备负责人,薪资级别不变。公司调整岗位有合理依据,且并非针对个人,同时,明确告知调整后岗位及薪资待遇,并未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此外,员工在仲裁庭审中明确对被告陈述调整后工作内容认可,调整后的工作内容亦包含财务工作,调整后的岗位职务内容有所扩大,除了财务工作外,还负责业务管理,为此轮岗 不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二审法院基于《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发 2019 50号 》认可了公司调整岗位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但法院进一步认为, 该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为稳妥有序,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员工教育,尊重员工意愿,注意方式方法,科学制定分步实施方案,稳妥有序推进履职回避工作 第五条细化回避程序之第十二项规定了任职回避程序,要求单位有关部门应听取员工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 。而保险公司提供的员工履职回避摸排通知邮件截屏与员工亲属关系及成长地信息申报表等证据 尚不足以说明公司将员工由苏州分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调整为吴江支公司个险筹备负责人已征求过上诉人本人意见 。并且,保险公司在 2020年3月30日发出任免通知当天即通知上诉人到新岗位报到,并封锁其办公账号、收走办公电脑, 在调整岗位的方式方法上不够妥当 。另外,员工原为苏州分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被调整后的职务是吴江支公司个险筹备负责人,依一般认知,有降职降级的评价与感受。且个险筹备负责人属综合管理岗位,员工二十多年来一直从事财务相关的业务岗位,在未进行个险筹备相关知识、能力方面培训的情况下,难免影响其正常履职,故公司调整的具体岗位亦不尽合理。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虽然具有合法性、必要性,但分公司并未征求被调岗人本人的意见,且具体调整的岗位与原岗位相比不够合理、恰当 公司执行轮岗不予支持。

三、 结合司法案例看金融机构在执行 轮岗制度 思考

金融机构 落实轮岗制度是自身内控、健康发展的需求,更是落实监管 规定的必须 轮岗不是简单的岗位变化,而是一种动态的人员与岗位匹配的过程,本质是劳动合同的变更。结合上述案例中裁判机关的审查点,金融机构在落实轮岗制度中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轮岗 制度 员工切身利益相关, 根据部门规章等规范文件制定轮岗制度后,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履行民主和公示程序。

金融机构应当在制度中结合 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 等具有重要影响力 的要素去界定重要岗位、关键岗位等。

其次, 对于可能需要轮岗的相关人员, 提前在 劳动合同中就 轮岗的条款进行 约定 同时,一旦员工岗位发生变更,如属于需要轮岗的岗位,应当提前就轮岗制度让员工知悉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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