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扣下的罚款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施工企业总承包方从劳务公司或专业分包方的工程款中扣下的罚款不需要发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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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
3.建筑工地上发生的青苗补偿费、扰民噪音费、工伤事故赔偿费、道路损坏赔偿费等支出不需要发票即可所得税前扣除
。
(以上支出凭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入成本)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合同未履行之前,所发生的定金、违约金和赔偿支出不需要发票即可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合同因未履行而发生定金没收或双倍返还的情形,因为合同义务未履行,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这种违约补偿不能开具发票。因为定金被没收的一方或双倍返还定金的一方应当凭借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
违约金总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额的20%;赔偿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30%。
5.建筑企业为鼓励发包方提前支付工程款面给予的现金折扣不需要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务核算上作为财务费用入成本。
政策依据: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已经发生的购买支出,但是销售方倒闭或注销的情况下,不需要发票凭以下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依据:
(1)采购合同、
(2)非现金形式的付款凭证、
(3)材料、设备入库单或验收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7.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支出,只需要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内部凭证即可入成本,如建筑工地上发生的搬运费、装卸费、垃圾清运费、控制在每人每次500元以下即可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支出判定标准:
根据
(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文件规定,小额零星业务可以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不超过3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