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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城方图 | 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怎么办?

道方图说  · 公众号  ·  · 2024-06-10 21:59

正文


除了债务人的至亲,再也没有比债权人更关心债务人的婚姻状况了 。结婚、离婚都是人一生中最重要的财务安排,对婚姻内部的两个人来说,需要与配偶共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受夫妻财产制的约束;对外部债权人而言,一方负债的就需要以该方的个人财产及个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对外偿还债务,共同负债的则需要用夫妻个人及共有的全部财产偿还债务。


夫妻一旦离婚,均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司法实践中,不乏债务人披上离婚外衣,借分割财产之名,实则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配偶一方或者子女,以达到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




笔者结合实务经验,给债权人如下Tips:


一、啥时候离婚是关键。


二、只有恶意转移财产的离婚,才涉及债权人的救济问题。


三、被执行人协议离婚的救济途径和方法。


四、被执行人判决、调解离婚的救济途径和方法。


五、被执行人离婚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仍有权代位析产。


六、判决生效后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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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时候离婚是关键。


债务形成前,被执行人离婚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所以离婚分割财产与债权人不产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债务形成后, 被执行人才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的“客观需要”。实践中,通常把债务的形成时间作为判断被执行人离婚分割财产是否具有恶意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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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恶意转移财产的离婚,才涉及债权人的救济问题。


即使债务形成后才离婚, 债权人是否能撤销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或主张该约定无效,还要看债务人是否具有转移财产的恶意。因为离婚协议处分的不仅是当事人的财产关系,还处分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因此要区别于一般财产关系的判断标准。离婚分割财产即使是在债务发生后,也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需要从夫妻财产来源、离婚过错、家务补偿、孩子抚养费的负担等综合判断财产分割是否公平合理、是否 不当减少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损害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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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协议离婚的救济途径和方法。

就协议离婚分割不动产而言,产权是否过户影响债权人的救济方式:


1、 协议离婚 ,但产权未过户 该种情况虽然办理了协议离婚,但因不动产的产权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仍然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可查控处置。原配偶往往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因执行法院只负责形式审查,依据财产的权利外观来判断,原配偶的执行异议一般会驳回,继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债权人与原配偶在执行异议之诉的较量中,还是回到上述实体问题的判断标准,如是否在债务形成后离婚、离婚分割财产是否不当减少债务人偿债能力、案涉不动产是否具有住房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考量离婚分割财产的约定是否公允、是否明显降低债务人偿债能力,损害债权的实现。


2、协议离婚,产权已过户。 这种情况不动产的权属已经发生转移,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原则,不动产的权属人系原配偶,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债权人要通过撤销权诉讼,撤销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或主张该条款无效,恢复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再将撤销权、确认无效的判决作为财产线索的证明文件提交给执行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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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判决、调解离婚的救济途径和方法。

如果被执行人是通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那么债权人如何救济?是否会因为存在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无计可施呢?


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是判决离婚,因离婚判决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9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撤销有关财产分割的判项。如果是调解离婚,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调解书是生效法律文书,同离婚判决一样,债权人应根据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调解书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人民法院是根据该合意结果制作调解书, 离婚调解书 不能直 接引起物权变动的结果 ,应当类比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救济,由债权人直接行使撤销权解决。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无论是在既有调解协议上做出的调解书,还是法院主持调解直接做出的调解书,在性质上都是对当事人合意的确认,与法院就当事人诉请离婚、依法官独立判断所做出的 形成判决 ,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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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离婚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仍有权代位析产。

近几年,笔者本人就代理过多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夫妻离婚时,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夫妻一方或双方未能如实申报财产,导致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转移的财产,再次诉请要求分割。


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债务人离婚尚有财产未分割,这消息绝对利好!因此债权人不要把眼光局限于婚姻底档,仅关注 离婚协议所涉的财产 ,还要仔细查找其配偶名下有无其他财产信息,如果该财产是在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离婚协议尚未处分的,债权人仍可通过代位析产诉讼的方式,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要求执行该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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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拒执?

《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中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


依据上述规定,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借离婚转移财产的价值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即符合上述客观标准。 因此,债权人在采取前述民事途径救济的同时,可要求执行法院就债务人的行为移送拒执或向公安提出控告、提起刑事自诉等方式,起到震慑债务人,敦促其主动履行债务的目的。




在面对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况时,债权人需要保持警惕并积极采取行动。及时关注债务人的婚姻动态,收集相关证据,寻求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关键。同时,债权人应与专业律师合作,以便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做出最佳决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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