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军事综合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人大网、南京检察
3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侮辱、诽谤英雄烈士以及冒名顶替就业安置待遇等行为正式入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今天起,此类恶劣行径正式入刑,并将罪名定为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
英雄烈士是一个民族坚强不屈的脊梁,但社会上有时出现抹黑英雄的恶行。
近期,
19岁男子在国外诋毁卫国戍边英雄
,被网上追逃;
28岁的网民陈某强
,在微信群中发布多条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
38岁的网民仇某某
,在微博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
2021年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卫国戍边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追诉。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于2018年5月起施行。如今,刑法也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对于公然
诋
毁、侮辱英
雄的行为,
将坚决
严惩。
英雄烈士为祖国的平安和人民的幸福付出血汗乃至生命,全社会都应当崇尚、捍卫他们的尊严。
往期精彩,一网打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