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人将养老钱赠与保姆等人的真实性应加强核查并完善立法——上海老阿婆诉女儿返还养老钱案评析
黄璞琳
【事件】
2024年7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
涉老人“养老钱”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许阿婆今年80岁,育有两女,因重病后无法独自居住,被小女儿杨某送进养老院。入住养老院前,许阿婆把仅有的38万元积蓄以银行卡和定期存单的形式全部交给杨某保管,并告知杨某银行卡密码。2022年开始,杨某在许阿婆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取走或消费许阿婆的积蓄,扣除用于养老院的费用,侵占的钱款合计383715.63元。许阿婆为支付养老院费用向杨某索要这笔积蓄却被拒绝,无奈将杨某告上法庭。杨某则辩称其中
35万元定期存款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并出具一份有原告许阿婆手印的打印件赠与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本人、案外人陈述及户口本所载,原告许阿婆文化水平为“文盲或半文盲”,仅能认识自己姓名和数字、会打麻将,难以认定原告的文化水平能够使其完全理解赠与协议的内容并知晓其所反映的权利义务。被告主张协议签署前其曾向原告逐字宣读协议内容,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该赠与协议即使有原告手印,亦无法证明协议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难以认定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令被告杨某扣除合理赡养支出后向许阿婆返还剩余部分36万元。案件判决生效后,杨某未提出上诉,并已将钱款归还许阿婆。
【璞评】
受案法院从上海许阿婆文化水平为“文盲或半文盲”,仅能认识自己姓名和数字、会打麻将这一事实入手,认定许阿婆摁手印的打印件赠与协议(将名下定期存款35万无偿赠与小女儿杨某),并非许阿婆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判令被告杨某向许阿婆归还相关钱款。这一裁判,既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也充分考虑了我国民众社会生活常情,符合我国社会价值观。
但是,就此案,以及2023年6月曝出的上海94岁老人实名举报“遭保姆虐待且250多万元养老钱被保姆侵占卷走”事件,以及其他类似的
老人财产“赠与”承担照护责任的晚辈、保姆等并导致财产被骗被侵占甚至失去养老费的事件,我们更需要关注两个问题
:
其一,类似的涉嫌强制、欺骗、误导老人的“赠与”案件,公安机关应否更加积极地介入调查,更加积极地启动刑事侦查程序,查明所谓“赠与”是否老人真实意思表示
,涉案所谓“受赠人”是否涉嫌侵占罪、诈骗罪或者盗窃罪?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赠与的规定,应否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对人身健康处于困境或者认知能力处于减弱等情形下的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将财产赠与照护其的亲友、保姆等人的,应否增加公证程序、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程序?对老人将其主要或者重要财产赠与他人,导致老人事后生活困难的,应否立法赋予老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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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步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数量多、寿命长,又叠加少子化,大量老人在人生末端需要聘请保姆、委托晚辈亲友等人照护。一旦负责照护老人的
保姆等人,利用照护身份便利,欺骗、诱导、控制甚至胁迫、强制老人“赠与”其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非法占有老人财产,不仅严重侵害老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社会安定、损坏社会道德秩序
。谁都会有老的那一天,公安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法积极介入调查处理涉嫌侵害老人权益案件,而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为普通民事纠纷推给法院。否则,只会助长、纵容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侵占老人财产:
保姆们以欺骗、诱导、控制甚至胁迫、强制等方式侵占到老人财产后,如果公安机关以赠与合同等民事纠纷为由不愿积极介入调查处理,必然导致老人们举证困难、维权困难
,保姆们即使民事诉讼败诉也没多少损失,而一旦老人们举证困难或者存在其他诉讼困难,保姆们就可“鸠占鹊巢”,令老人们陷入困境甚至绝境。
其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侵占罪、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罪行规定,已经足以让公安机关对类似涉嫌强制、欺骗、误导老人的“赠与”案件启动刑事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就侵占罪作出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还分别就盗窃罪和诈骗罪作出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或者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甚至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要处更多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还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应予有期徒刑等刑罚。
在许阿婆案件中,其小女儿利用许阿婆“文盲或半文盲”状况,以欺骗等手段让许阿婆在打印的赠与协议摁手印,将许阿婆委托其保管的30多万元存款取走转走占有,且在许阿婆需要交纳养老院费用时拒绝返还,已经涉嫌侵占罪
,只要许阿婆提出刑事控告就应刑事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许阿婆也许不用走民事诉讼程序,其小女儿就可能迫于刑事追责压力而返还所侵占的财产。
在2023年上海94岁老人实名举报“遭保姆虐待且250多万元养老钱被保姆侵占卷走”事件中,上海黄浦区五里桥派出所当时虽然介入了,但还是先走民事诉讼程序在2024年5月由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姆蒋某返还2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该事件中,举报人、原告卢某,与其丈夫沈某均年逾94岁,卢某因为脊髓炎瘫痪在床,老伴沈某双眼失明行动不便,儿子儿媳在国外工作,雇佣50多岁的蒋某作住家保姆。蒋某将卢某、沈某共同财产的250万元存款偷偷转走占有,但提交一份失明的沈某写的“赠与”保姆蒋某200万元的证明。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沈某未经老伴卢某同意,以及在卢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两人共同财产赠与保姆蒋某,侵犯了卢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蒋某依法应当全部返还200万元,并需支付相应的利息。即,
法院在此案中,并未否定保姆蒋某提交的沈某签署的赠与文书的真实性,也未否认沈某赠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性,而是认为,沈某作为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属于一种无权处分
。这一判决,虽然从实务处理上实现了一定的公正,保护了94岁老人卢某的合法权益。但是,有关同样94岁且失明的沈某签署的赠与文书在真实性尤其是真实意思表示方面的认定,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是否会纵容保姆们采取欺骗、诱导、控制甚至胁迫、强制等手段取得老人们的“赠与”文书从而侵占老人们的财产?个人认为,
公安机关未能以涉嫌侵占罪甚至诈骗罪对本案保姆蒋某启动刑事调查,是导致受害人只能先走民事诉讼途径维权的重要原因
。就本事件而言,个人认为,失明的沈某写的“赠与”保姆蒋某200万元的证明,其真实性、真实意思表示性是严重存疑的。
如果保姆蒋某是采取欺骗甚至胁迫等方式,获得失明的沈某签署“赠与”证明,进而非法占有94岁老人沈某及卢某250万元存款且拒不返还,就不仅是涉嫌侵占罪,还可能涉嫌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