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一种常见的法定抗辩事由,是指对于被告的使用或销售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能够证明其行为是善意的且被诉产品有合法的来源,则可以免除一定的民事责任。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至少需要两个基本条件,即主观上的善意和客观上的来源合法性。主观善意主要是指,使用者或销售者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使用或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这要求使用者或销售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无法发现被诉产品是侵权产品,例如使用者或销售需要支付合理的对价。客观来源的合法性通常需要证明,被诉产品是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通过商业活动获得的。
合法来源抗辩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是保护善意的经营者,避免善意的经营者因为承担了无法预知的风险而受到伤害。市场环境是复杂多变的,善意的经营者可能难以完全察觉所涉及的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那么,在正常的商业交易和流通中,需要建立合法来源抗辩制度,让善意的使用者或销售者无需承担过重的责任。另一方面有利于从而从源头上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合法来源抗辩能够促使权利人积极追查侵权产品的源头制造者,也能够促使善意的经营者积极举证证明侵权产品的源头,这使得侵权产品的源头制造者难以通过层层销售渠道来逃避责任。
相比于其他知识产权类型,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领域的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建立的相对较晚。我国的《专利法》和《商标法》中,很早就对合法来源抗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种子法》中,目前尚未涉及合法来源抗辩的内容。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的司法解释,其第十三条对合法来源抗辩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