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图建立起理由与行动之间桥梁的各种努力中,休谟主义依赖“动机”(motivation)概念提出了富有启发性的理论洞见,并迅速成为一种主流的理论。其方法是在理由与行动之间“嵌入”动机概念,并借此刻画了从理由至行动的传导机制。休谟主义的理论是,每当我们具有行动A的理由时,我们必然具有践行A的动机M,动机M促使我们将A现实化,从而产生了我们所观察到的行动。然而,行动的理由为什么能够产生行动的动机,是休谟主义者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对此,他们的观点是,动机的产生实质上来自于主体的“欲求”(desire),而非来自于纯粹的信念。当主体具有某一欲求时,主体自身拥有的理性将生成满足欲求的行动理由,即认知性的信念。
在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那里,理性信念是发端于“主观动机集合”(subjective motivational set)、经过“完满思维路径”(sound deliberative route)而形成的理由。某一行动的理由产生了践行该行动的动机,但动机归根结底却是欲求的产物。所以,对威廉姆斯来说,欲求本身可以成为行动的理由。设想这样一个问题,当同事问张三为什么明天要去河北的时候,这实际上是在索取张三去河北这一行动的理由。张三的回答是:“我想去探望我的母亲。”这里,探望母亲的欲求就是张三奔赴河北的理由。休谟主义的核心是所谓的“休谟主义动机理论”,即行动的动机必须来源于行动主体的欲求。其背后的理论假设是欲求与信念的二元对立性。张三去河北的理由还可以有多种语言表述,比如,“母亲生病需要我探望”、“我认为(或相信)我的探望将会使母亲感到欣慰”等等。然而,休谟主义者辩称,这些表述性的“理由”并不能提供张三奔赴河北的现实动机,除非他具有关切母亲的欲求。母亲的身体境况需要他前往探望、照料,甚至这种需要是一个客观性的事实,但如果他不想去满足母亲的这种需要,他就不会具有去那儿的动机。
所以,威廉姆斯认为,行动的理由要成为激励行动发生的理由,就必然发端于行动主体的某一欲求。同时,每当主体拥有某一欲求之后,也必然能够生成为满足欲求而采取行动的理由。他把这一机制下的理由称为“内在理由”(internal reasons),而把超越于该机制的“理由”叙述称为“外在理由”。他强调,真正的理由都是内在性的,不存在所谓的“外在理由”,从而反对外在理由论者。按照史密斯(Michael Smith)的术语,威廉姆斯的“理由”仅仅是“动机理由”(motivating reason),而外在理由主义则强调“规范理由”(normative reason)的存在。当某人的房子着火时,虽然他作出了没有逃生的选择,但事实上却存在着他应当逃生的“规范理由”。但威廉姆斯的观点是,他选择没有逃生,自然有他自己的“内在理由”,比如说他原本就打算自杀。主体完全是自身欲求的权威,没有任何外在的事物能够裁决主体自我的欲求。外界的任何标准如果不能成为主体如何行动的考量,它也就无法构成主体行动的“理由”。所以,“理由”只能是“第一人称的”(first-personal),仅仅对主体而言才有意义。
相反,外在理由论则否认威廉姆斯的主观理由主义,而强调理由的第三人称性。一个人也许具有彻底除掉其公平竞争对手的“内在理由”,但那仅仅是他的个人理由,事实却存在着他不应当采取这种行动的“规范理由”,即使这个“理由”对他而言是“外部”的。表面看来,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之争是一个本体上的争论,理由外在主义是部分地出于对内在主义主观色彩的担忧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外在理由论者看来,理由内在主义将行动的理由单纯化约为行动主体的主观欲求,排斥了主观之外的规范性权威的可能性,这是无法接受的。具体到道德问题上,如果行动完全取决于主体的主观理由,不存在任何外在的规范性裁决标准,那么我们将无权去评判、指责任何不道德的行为,因为不道德的行为很明显是出自个体的“内在理由”。按照内在理由论者的逻辑,只要主体的行动是出自于“内在理由”,他的任何行动都将是合理的。
笔者认为,理由外在主义者对威廉姆斯内在理由论的这种理解并不准确。威廉姆斯理论的目的并不在于试图去证明外部应然规范的非存在性,他所强调的是,这种外部应然规范对主体的行动如果能够发挥作用的话,它必须首先成为主体的“内在理由”。只有“理由”得以内部化,才能给主体的行动提供现实的动机。事实上,对威廉姆斯而言,“理由”是针对行动的专有语言,外界标准如果无法解释主体的某一行动,它就不能被称作“理由”。在该意义上,也许存在着外在的规范,但没有外在的“理由”。所以,威廉姆斯并不像许多理由外在主义者所理解的那样是一个道德虚无论者。他仅是赋予了“理由”以特定的内涵,即理由必须与主体的动机相联系。
在理由、欲求与行动之间的关系上,威廉姆斯是一个休谟主义者。这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他认为理由在欲求上没有裁决权;其二,他坚持休谟主义动机理论,宣称欲求是产生行动动机的最终源泉。但道德理性主义者反对这两个信条,辩称理由在行动中具有更加根本的作用。理性主义者内格尔(Thomas Nagel )虽然承认信念与欲求的概念二元化,但否认休谟主义的理由怀疑论,认为理由可以对欲求加以考量。他的辩护逻辑是,行动主体往往用“审慎理性”(prudential reasoning)来决定当前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行动,而“审慎理性”的本质则是将主体当前的欲求搁置一边,让“远期理由”来决定当前行动。一个典型的事例是购买保险的行动决定。一般说来,人们的当前欲求是不想每月支出收入的一部分为将来可能的风险进行投保,但“审慎理性”往往让我们考虑未来的不确定性,从而使我们运用“远期理由”来决定当前的行动。其结果是,“审慎理性”决定下的“远期理由”取代了当前的欲求(即不想购买保险)而促使我们购买保险。由此可见,是主体的“远期理由”而非当期欲求为当前行动提供了现实化的动机。
另一位道德理性主义者麦克道威尔(John McDowell )同样强调理由在行动动机中的核心作用。他假定了一个“理想的德性主体”(ideally virtuous agent),该主体拥有两种彼此关联的能力:一是拥有确切概念的能力,二是利用确切概念正确地分析自己所处的情景从而形成道德信念的能力。而对自身处境的理性勘察以及由此形成的信念或理由,构成了行动主体采取合宜行动的动机来源。没有对先前概念的掌握或者缺乏理性对主体自身处境的正确分析,纯粹的欲求将无法给予主体行动的动机。
理性主义者致力于打造一个客观的行动理由理论,强调行动理由的客观性,反对休谟主义理由论中的主观主义。但是,如果把休谟主义的行动理由理论完全视作一个主观主义学说,那是一种曲解。事实上,休谟主义的理论是客观理由论与主观动机论的二重体。对威廉姆斯而言,行动主体通过“完满思维路径”生成行动的理由,以满足来自于“主观动机集合”中的某一欲求。虽然后者是主观性的,但行动主体借助于理性所发现的行动理由是客观的,因为它完全独立于主体的欲求状态。所以,本质上,休谟主义实践理由的客观性来自于工具理性的客观性。比如,休谟主义者德雷尔(James Dreier)承认实践理性对行动主体的客观约束性,但他坚持这种约束仅仅是来自于工具理性的一种约束。工具理性指实现主体欲求所采用手段的有效性与合理性,而主体理性恰恰是由主体的工具理性构成的,主体是否理性,需要诉诸于主体的行动是否是工具理性的加以考量。工具理性决定了主体的理性。所以,意向求生者在房子碰巧失火时选择逃离是理性的,而意欲轻生的人选择不逃离也是理性的。我们可以把休谟主义的工具理性概念作以下阐释:主体欲求D,寻求行动A。如果主体是理性的,那么行动A将有助于D得以现实化。而这一过程是通过主体形成行动A的理由而实现的。如果主体通过“内在理由”选择了相反的行动-A,错误地相信-A能够满足欲求D,那么他的这一“内在理由”是非理性的。决定行动理由(即“内在理由”)是否理性的标准是威廉姆斯所提出的“完满思维路径”概念,它是考量工具理性的根本法则。
理性主义者却不认同休谟主义者的工具理性论。相反,他们认为,主体的理性并不仅仅在于工具理性,更重要的在于目的理性。目的理性体现在主体具有对“主观动机集合”里的要素加以审视、反思和选择的能力,从而展现出理性对欲求的裁决权。内格尔的“审慎理性”是目的理性论的版本之一。假设主体的当前欲求集合包括两个要素:投保与不投保。“审慎理性”会让主体在这两个欲求之间作出合理的选择,比如说,主体否定了先前占主导地位的不投保欲望而选择投保。内格尔辩称,“审慎理性”说明理性不是为欲求服务的工具,而是凌驾于欲求之上的更根本的原则。理性不仅仅是工具性的,更是目的性的。对此,休谟主义工具理性论的反应是,欲求分为两个层次:基本欲求与“工具欲求”(instru-mental desire)。前者是更根本性的欲求,后者则是实现前者的途径。休谟主义者辩称,内格尔“审慎理性”选择的只是工具欲求,但对于更根本的目的性欲求(比如追求个人的福祉)没有发言权。因此,“审慎理性”不是证明了它具有目的理性的性质,相反恰恰说明了理性是为了满足主体更深层次欲求的一个工具。
史密斯为休谟主义动机理论辩护时提出,实践理性无法为主体的行动提供终结性的解释。如果理性仅仅是一个目的,而不是为主体的根本欲求服务的手段,我们将无法解释为什么人们最终要为了理性而去理性。这是一个理性动机的渊源问题。对史密斯来说,理性无法充当理性自我践行的动机,给予主体践行理性要求的只能来自于理性之外的要素—欲求。但不同于其他休谟主义者,史密斯赋予了欲求特殊的内涵。他批判了把欲求视为主观感觉的常识性观点,认为欲求的本质在于其功能性作用,即拥有某些信念的主体按照一定方式进行行动的倾向性。实践理性对主体提出了行动的要求,而主体对该要求的响应却来源于其先验的、遵从实践理性约束的意动倾向或欲求。意动倾向性先于、从而独立于主体对自身应当去遵从实践理性约束的认知,从而为主体响应实践理性的要求提供了原始的动机。所以,实践理性给主体带来了行动理由的信念,但将这一信念转化成现实行动桥梁的,却是主体先前拥有的、功能性的欲求。
功能主义的观点同样贯穿于凡勒曼(David Velleman )的行动理由理论之中。他将行动的动机区分为初级层次与高级层次两种类别。“初级层次动机”(first-order motive)使主体形成具体行动的理由,而“高级层次动机”(higher-order motive)则代表着主体为理由而行动的功能性倾向。作为一个非休谟主义者,凡勒曼拒绝将高级层次动机等同于休谟意义上的欲求,而是将其视为一个理性主体所必然具有的意动性功能状态,该状态恰恰“构成”(constitutes)了主体的实践理性。所以,主体依赖低级层次动机生成行动的理由,如果他能够将认知性的理由用行动加以践行,他就是实践性理性的;否则就是实践性非理性的。
笔者以为,形成行动理由的过程是一个认知过程,取决于主体的认知性理性,认知性理性保证主体发现或生成合宜的行动理由。而实践性理性则保证主体为了理由而行动。认知理性与实践理性一起才能构成一个理性的主体。因此,对于广受争议的“非道德人”(amoralist),即能够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但没有践行自身道德判断的任何动机的人,笔者认为他是非理性的,其主体理性因为实践性理性的缺失而无法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