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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全过,冲击5次上市终惊险过会,前次未认真看招股书被否教训惨重

立德融金集团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7-07-05 11:1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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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证监会共审核9家,全部过会,其中IPO过会7家,重组过会2家。IPO过会情况如下: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过会;重组过会情况如下: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有条件通过。

        今天过会的IPO企业,有两家前次IPO被否,第二次上会获得通过,其中一家冲击上市5次,艰难过会,其存货都比营业收入还高,应收账款较大,对前五大客户存在依赖,上会前还被暂缓过,惊险过会;另外有两家对单一客户高度依赖,占比超过80%,顺利过会。回想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因为上发审会时表述与招股说明书不一致被否,看来真的没有重视上市,竟然招股书都没认真看,这个后果看来很严重,花了2年来纠正,教训惨痛啊。

一、冲击5次上市,今天IPO终于过会,尽管问题较多

东珠景观上市真是命运坎坷,2011年IPO申请被否,2012年再次冲击IPO中途终止撤回申请,之后2014、2015年借壳重组2次失败而归,第三次冲击IPO却在上会前被紧急叫停。7、8年的时间,上市冲击5、6次,这上市可真不容易啊! 

东珠景观上市冲击的历史记录:(1)2011年12月14日, 中信建投承销的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2)2012年9月,江苏东珠景观第2次向证监会报送IPO申请并获证监会受理,并将中介机构全班人马更换,保荐人改为民生证券,会计师由天健正信改为立信,律师由北京市国枫律所改为北京市天银律所,但其未能在财务自查工作的规定截止日前形成核查结论并报送财务自查报告,因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撤回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并于2013年5月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IPO黯然终止;(3)2014年7月31日, 东方银星披露了江苏东珠景观借壳的重组方案:东方银星计划通过资产置换的方式,置入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拟注入资产预估值为22.25亿元,但于2015年1月终止;(4)与此同时,东方银星重组泡汤,东珠景观“改嫁”宏磊股份。宏磊股份2015年1月,突然发布公告称,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东珠景观100%股权,东珠景观100%股权预估值为21.88亿元,经过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东珠景观100%股权整体作价为21.5亿元,后东珠景观又终止与宏磊股份的并购重组;(5)2015年选择瑞信方正证券作为保荐人,律师则改为北京市天元律所,于2015年12月再次申报IPO申请。

回顾一下2011年被否的原因,根据证监许可〔2012〕25号《关于不予核准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利润增幅较大,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同期的净利润水平,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大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对你公司2010年及2011年上半年业绩增长贡献较大,客户的相对集中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大部分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时间较长且无明确期限,存在可能因工程款项无法及时结算和回收而对你公司资金周转和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上述情况将可能导致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本次东珠景观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主要从事苗木种植、生态景观设计、生态景观工程施工、园林养护等生态景观全产业链业务。2014、2015年、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7.26亿元、8.79亿元和9.8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30亿元、1.62亿元和1.85亿元。发行人存在应收账款较高的风险,2014 年末、 2015 年末和 2016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 36,159.15 万元、56,331.51万元和 68,880.59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1.45%、24.74%和28.26%;此外,存在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存货金额甚至高于营业收入了,2014 年末、2015 年末和 2016年末,存货余额分别为 97,540.84 万元、94,239.14万元和82,813.41 万元。本次申报后,东珠景观在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较高依然较高,不过现金流已经大大改善。2014 年度、 2015年度和 2016 年度,公司对前 5 名客户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47%、 69.49%和 70.56%。

二、2015因为上会表述与招股说明书不一致被否,今天顺利过会,教训是惨痛的 

根据《关于不予核准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于2015年6月12日举行2015年第55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引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说明公司劳务外包不属于工程转包,而此后的招股说明书(修改稿)等相关申请文件又说明公司的业务不适用上述规定。就公司及子公司、外包方是否应取得相关资质,招股说明书(修改稿)前后文之间,招股说明书(上会稿)、招股说明书(修改稿)及公司代表在发审会上的陈述之间均存在表述不一致的情况。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鉴于上述情形,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你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今天该公司顺利过会,应该是认真学习了招股说明书,表述与招股说明书没有差异,所以顺利过会。看来,上会乱表述意见教训可真大。

三、对单一客户高度依赖,营业收入占比超过80%的两家公司过会

1、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包括俄气、马石油、贝克休斯、中石油长庆油田以及斯伦贝谢长和等。 2014 年至 2016 年,发行人来自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21,073.78 万元、 158,236.93 万元和 151,941.94 万元,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2.12%、 96.96%和 95.14%。 2016 年度,发行人来自第一大客户俄气的收入占 2016 年度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82.91%。

2、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IPO

2014 年至 2016 年,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来自中国移动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6.28%、 77.13%和 76.98%,公司与虹信通信通过联合承包的方式共同承接浙江移动室内分布系统技术服务项目,合并计算对虹信通信的收入后,来源于中国移动的营业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8.37%、85.57%和78.12%。发行人与中国移动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其他关联关系;发行人与中国移动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发行人是否对中国移动存在重大依赖;(4)针对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发行人已经和将要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来源:投行业务资讯,上述不得转载,否则侵权

下述内容来自证监会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0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100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7月4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四)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变动趋势是否一致;(2)发行人对俄罗斯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俄气)业务量上升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对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以及斯伦贝谢长和油田工程有限公司、贝克休斯(Baker Hughes)2016年的销售收入较前两年度大幅减少的原因;(3)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是否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或长期合同,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同谈判的最新进展以及钻井工程项目开工情况,发行人与现有主要客户的业务是否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4)发行人在伊拉克大包、分包等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海外业务高度集中的经营风险及发行人的有效应对措施,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市场需求是否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5)发行人是否对第一大客户俄气存在严重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发行人对俄气业务量上升较快、毛利率高于可比项目和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来自俄气的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发行人放宽对俄气项目信用账期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是为了突击增加公司收入而放宽信用期,应收账款的增长与收入的增长是否匹配,俄气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存在不能回收的风险,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是否谨慎、充分。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2017年石油价格走势及石油产业整体景气度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主要客户目前是否减少或将要减少勘探与开发方面的支出,石油价格下跌对发行人业务拓展和毛利率的影响,发行人目前的项目是否存在暂缓或停止开发的情形,发行人2017年经营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发行人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境外业务是否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为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的原因、用途、期限、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回款情况,收取利息及其公允性,发行人所采取的整改措施;(2)发行人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无锡杰特尔化工配套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特尔公司)采购控制聚醚胺质量重要原料的精制剂的原因和合理性,精制剂制造技术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其依据;(2)委外生产的技术保密措施及其有效性和责任划分,未来是否有可行的减少或解决关联交易的应对措施;(3)发行人委托杰特尔公司生产定制精制剂是否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发行人是否拥有完整的生产工艺技术,相应的生产工艺技术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公司将精制剂委托给托杰特尔公司定制生产是否影响发行人生产独立性及资产完整性,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4)杰特尔公司生产的精制剂是否全部销售给发行人,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价格与销售给发行人的价格是否一致,发行人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价格是否与向杰特尔公司采购价格一致;(5)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机制、定价依据和未来定价调整安排,是否存在其他补偿和利益安排,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程序、依据和结论。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经核准登记的经营业务、从事的实际业务、基本财务状况等,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上下游业务,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和资产完整性;(2)发行人2015年底停止了丙烯酸树脂和聚酯树脂等传统产品生产销售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报告期公司产品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结合无锡万博涂料化工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报告期内产品的性能、技术、用途、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的相同或相似产品对比情况,对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并对发行人选择退出丙烯酸树脂和聚酯树脂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而未采取将公司或相关业务纳入发行人主体的原因做进一步的说明;(4)结合2016年和2017年发行人主导产品聚醚胺价格波动情况以及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竞争地位、在手订单情况等,分析2017年经营业绩变动趋势,发行人主要产品境内外销售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的行业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主导产品聚醚胺的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2017年经营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和依据。

  (三)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对外采购劳务的定价方式,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对外采购劳务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对外采购劳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或者第三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者供垫费用的情形;(2)为发行人提供劳务的供应商是否需要具备相关的服务资质,劳务分包工作的具体内容,劳务人员是否实际从事了需要相关业务资质才能从事的工作;(3)主要劳务采购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为发行人提供劳务的具体情况,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占其同类业务的比例情况,是否存在专门为发行人提供劳务服务的供应商;(4)发行人及主要股东、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是否与劳务采购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及结论。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未将苏维锋配偶林爱华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的原因、理由和依据;(2)结合林爱华在发行人持股情况和任职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夫妻为法定一致行动人等情形,说明上述认定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是否属于行业共有特点;(2)报告期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以及前五名客户变化的原因,并结合行业状况、前五名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发行人与前五名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3)发行人与中国移动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其他关联关系;发行人与中国移动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发行人是否对中国移动存在重大依赖;(4)针对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发行人已经和将要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过程、依据和结论。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金额及占比较大、存货周转率大幅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具体原因;(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结构与变动的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的收入、成本变化相匹配,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与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变化情况的匹配性;存货中已完成未验收劳务金额较大且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发行人各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2016年来自浙江地区的室内分布系统技术服务收入大幅下降的原因;(2)发行人与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虹信通信)终止联合承包等业务合作,对业务经营是否产生不利影响;(3)发行人对虹信通信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四)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引入四川蜀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裕矿业)做为瓮安县天一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矿业)及贵州绿之磷老虎洞磷矿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之磷)控股股东的背景情况及蜀裕矿业的基本情况,蜀裕矿业入主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具体情况及相关变化情况;发行人与天一矿业及绿之磷两公司的控股股东蜀裕矿业就前述两矿业权的未来开发、生产、经营的权利义务安排是否已有明确约定,蜀裕矿业作为新的控股股东所履行的具体管控方式及具体管控内容;(2)发行人对天一矿业及绿之磷两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测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报告期内评估机构对所涉及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过程中主要评估参数及调整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评估技术规范;(3)天一矿业及绿之磷目前的资产构成情况,未来建设及运营的资金需求规模及规划,蜀裕矿业、天一矿业、绿之磷其本身是否具有未来建设和运营的资金实力及持续的融资能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除了目前已投入注册资金外,将不再向天一矿业及绿之磷提供任何资金支持(包括股权投资、担保及借款等)是否已经取得蜀裕矿业的同意及符合相关的协议约定;股东为天一矿业及绿之磷代付前期业务开展费用、为两家企业偿还代付款项的具体情况;目前发行人对两家企业是否还存在其它形式的资金支持或者担保;(4)天一矿业及绿之磷未来的投资和建设计划;相关矿业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开采成本测算,未来矿产品的赢利能力,天一矿业未来进入磷化工行业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及解决措施;发行人是否存在将天一矿业及绿之磷作为主要原料供应商以及成为其控股股东的计划和安排;(5)天一矿业及绿之磷未来经营前景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程序、依据和结论,并对发行人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是否即将发生重大变化,天一矿业及绿之磷的开发建设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发行人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严格,相关责任人是否得到处理和被追究责任,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为控股股东关联担保事项,控股股东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行为,是否已经依法履行了全部、必备的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程序、依据和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环境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及其执行的有效性;(2)报告期各期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相匹配情况;(3)201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保部发布的七项国家环保保护标准对公司的影响及其风险披露的充分性。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环境保护情况的核查依据、过程、结论。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于发行人境外业务收入的核查方法、程序、结论和依据。

                         发行监管部

                         2017年7月4日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9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99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7月4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向特定医疗机构采购外包的具体业务流程,相关内控管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采购外包的相关定价机制,报告期主要产品采购外包与否情况下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发行人在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情形下交予有检验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委托检验是否符合我国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医疗服务的特点和自身业务情况说明对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株州市中心医院等单一客户销售收入持续保持较高增长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业务获取的内控机制说明高端检测项目开展的合规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上海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相关事件,说明在发行人经营业务遍及全国且子公司众多的情况下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是否有效,相关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2016年新签订单大幅下降的原因,发行人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实际控制人转让无锡金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的原因、股权转让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等情形;与该公司存在担保交易和资金往来的原因,上述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长、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下降且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应收账款的逾期、涉诉情况,坏账准备计提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原在存货核算的已竣工验收项目的未结算部分,自存货调整至应收账款,并相应计提坏账准备。该部分项目已竣工并实际交付,且账龄较长。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部分项目已竣工并实际交付而长期未结算的原因,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PPP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政府监管规定;PPP项目实施和收款是否正常,完工进度与结算进度的差异及其原因,对应存货、应收款项等跌价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审慎、充分;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三)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光明厂区厂房及宿舍楼产权证书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未批先建的建筑物是否存在被有关部门拆除的风险及其对发行人的正常运营可能产生的影响;发行人光明厂区未批先建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向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铝业)采购铝锭占比超过70%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必要性,是否有其他经济可行的替代供应商,是否对北方铝业形成依赖,供应商集中风险是否充分揭示;(2)发行人采购铝锭价格的定价依据,采购方式、结算方式和运费、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公开市场的方式、价格是否一致,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北方铝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相关的利益安排或承诺;(3)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情况与公司产品产销情况是否匹配,运费的采购金额与发行人销售数量及金额是否匹配;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7月4日

并购重组委2017年第3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37次会议于2017年7月3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无条件通过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有条件通过

  二、审核意见

  1.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方案的审核意见为: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毛利率变动对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核查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逐项予以落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补充材料及修改后的报告书报送上市公司监管部。

            上市公司监管部   

             2017年7月3日   

(来源:投行业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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